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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动法内容,我在东莞市请问这的劳动法是不是变了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2 10:18:07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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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东莞市请问这的劳动法是不是变了具体内容是什么

没有变,只是口语和书面表达上把“外来工”改为“新莞人”,薪水照样的杯榨取而已~因为通货膨胀压力越来越大,工人的薪水慢慢被榨取得。。。就是你现在的状况吧。是没变的,具体内容还是老样子,不敢说多,等会又会被检举。

我在东莞市请问这的劳动法是不是变了具体内容是什么

2,东莞关于劳动法规定

严重不合法,建议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东莞关于劳动法规定

3,2010年东莞新劳动法

920元
你不签是对的,因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现在你可能与用单位没什么矛盾,如果签了这份劳动合同,一旦你们有什么矛盾就会按劳动合同来办了。建议跟用人单位好好沟通一下或向劳动部门将你的情况反映一下。
东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结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5.2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8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010年东莞新劳动法

4,东莞劳动法

【劳动者 过错赔偿】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这麼会有这样的规定?那个厂敢保证生产百分百良率,真是无稽之谈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是故意的那又另当别论
网上搜索劳动法三个字就能找到,内容太多,不方便给你转过来,全国只有一部劳动法,没有你说的东菀劳动法,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

5,关于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你的同事没说清楚,劳动局的合同1.5元一个人(二份),合同鉴定费5元/人,流动人口管理费好像是9元/人/月,(看你公司交几个月的,可以一个月交一次,也可以提前交几个月的。反正是要缴费)具体的我记不太清楚了。不是1份100元!!公司和员工自愿签订了合同,虽然没有到劳动局鉴定,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你不去鉴定违反了劳动局的行政规定,劳动局是要处罚的。
不可能都是最低工资。劳动合同可以自拟格式,我国法律没有强调劳动合同的统一格式。但是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因此,劳动合同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制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本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这个从本质上来说是属于行政性收费一个公司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劳动合同的不然劳动局常来光顾也不见得是好事
K,劳动局这么黑,100块1份?算了你给我50块钱,我给你一份广东省的,呵呵 合同可以自己制订的,没有必要去买。劳动合同鉴定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劳动局要单位去鉴定,你总不能不听吧?(双方签字盖章就生效)

6,东莞市劳动法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一般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毕业生对合同法、劳动法以及相关人事政策不特别了解,在签订合同时总是心存顾虑。那么劳动合同应该怎样签,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学生特别要注意下面几件事。 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劳动合同有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局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勿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儿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一边倒合同不能签。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相当一些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制定出的劳动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的意见,但因怕得不到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有的人委婉地提出意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再坚持己见,只好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签了字,先得到这份工作再说。但是,从法律角度上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采用了胁迫或欺诈的证据,就只能被认定为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就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怎样签订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东莞招聘网: http://www.0769zpw.com
有带薪休假,必须的。
有合法手续就有

7,在东莞劳动法对辞工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下:1、当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要辞退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当劳动者要求辞职时,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劳动法没有关于急辞工的规定的,劳动法规定中有辞职方式有以下几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力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作工作的; (三)劳动合订立时所依据的客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补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补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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