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所涉此类车位买卖合同是一律无效的。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但业主享有长期使用权人防车位指的是依据人民防空法要求,在各小区人防空间设置的停车位,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机动车车位的规格标准,将人防工程画定出若干车位向业主出租。
1、人防车位的收益到底归谁?
住宅小区的地下空间被开发商一处两用,既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即机动车车位,又作为住宅小区的战时辟难场所即人防工程(建设住宅小区10层以上的必须设置人防工程)是节省开发成本的通用惯例。住宅小区的地在下空间只要被界定为人防工程,投资人是住宅小区的业主(开发商的开发成本的里包含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已经通过售房的方式分摊到业主身上),开发建设单位是开发商,所有权人是属地区或县级民防管理部门,
通常的方式,由住宅小区的开发商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将人防工程已交给民防部门。然后再由民防部门向开发商签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开发商按年向民防部门缴纳使用费,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机动车车位的规格标准,将人防工程画定出若干车位向业主出租。按照开发商测算价格,收取车位租赁费,所以,界定为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住宅小区的业主,只享有有偿使用权。
2、预收70年租金,这小区人防车位租赁合理吗?
警惕!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但业主享有长期使用权人防车位指的是依据人民防空法要求,在各小区人防空间设置的停车位,随着私家车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刚需”,小区利用地下人防空间设置停车位的做法十分普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问题。但近年来,人防车位频繁引发纠纷,或取消短租,强制长租,或隐瞒属性,高价出售,名租实售,又或收益归属,纠缠不清近日花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地下人防车位引发的纠纷原告邓某购房时开发商将其投资建设的地下人防车位“赠送"给原告长期使用,后被告物业公司因邓某长期未缴纳物业费将该车位收回并自行对外出租收益,
当庭调解物业公司同意将车位返还给原告,并将其已收租金退还给业主邓某。目前,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地下车位,有相当一部分为人防车位,针对人防车位,为了利益需求,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或前业主与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大都不规范,不少合同直接涉及“车位买卖”、“所有权转让”等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所涉资产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买卖、破坏、损害、侵占,因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所涉此类车位买卖合同是一律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