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办理-2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出售的第七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出售,商品房预售条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3办法是,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性。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3办法是,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性。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在建的房屋预先销售给中标人,中标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管辖。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约定买受人在未来某一日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并拥有现房的房地产交易行为。
法律分析:根据商品房-2-3办法的规定,对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办理-2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销售 商品房。法律依据:第六条商品房-2管理-1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是:房地产开发商持有“一照”“五证”;房屋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验收;房子基本生活设施准备交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出售的第七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售。(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条件或者已经确定建设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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