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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5号54号文件,重庆独生子女补贴具体发放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3 07:41:09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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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独生子女补贴具体发放标准

夫妇年满60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奖励扶助的标准是,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最好到计生办问一下,呵呵

重庆独生子女补贴具体发放标准

2,重庆一户一表水表改造安装需缴清物管费吗

开发商(重庆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假一户一表水表,欺骗业主,强烈要求按重庆市(渝府发[2005]116号)文件精神整改 我们是北部新区北城公馆小区业主(详细地址:渝北区云岗路2号北城中央公馆),是2010年8月在该小区购买的商品房,由重庆鹏腾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购房合同上明确关于供水描述是:“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2011年12月底我们接房。2012年,我们在缴纳物管费的过程中发现,我们的水费都是由小区物管代收,且无论每户用水多少,都是按照每户每月6吨用水,每吨4元进行收费。当我们向开发商询问我们每家住户没有自己缴纳水费的水卡时,开发商根本就不作正面回答,并坚称这就是一户一表。后来,我们经咨询中法供水公司,我们小区采用的此种供水模式是总分表制,机械水表,当时开发商向水厂也只申请了三个(消防、绿化、商业)水表,我们现在用的实际就是他们申请的绿化水表,根本就不是一户一表,严重违背购房合同之规定。一直以来,我们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解决,要求兑现购房合同中的约定,真正实现“一户一表”,但开发商总是置之不理。
现在都是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绝对没有附带任何的条件,你们小区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
需要。

重庆一户一表水表改造安装需缴清物管费吗

3,关于公务员住房补贴的问题

  应该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2005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从2004年7月日起执行,之前有个99年的试行方案,我单位就是04年开始按试行方案执行的。  由于资金问题,一些单位可能还没有启动该项工作,不过我看到许多单位都在实施中呢。  另外的2个有关文件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93)、《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渝住改办发[2005]182号  注意几点:(1)05年的92、93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要计算实物分房面积;(2)实物分房面积按家庭(指夫妻双方合计)享受的建筑面积计算;(3)货币化安置也是要计算面积的,如单位出钱购买商品房安置,不过许多单位可能会隐瞒货币化安置的,这个不容易监督的。  我从2004年开始做这个工作,已经发放了1个多亿的住房补贴了,我单位可享受补贴职工近万人。  如果你和你爱人均无房(公有住房),按重庆市标准,正副科级的住房补贴达标建筑面积为48.88平方米,你无房,是全额补贴,分三部分:  (1)1999年7月以前的工龄的补贴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9907前的工作月数;  (2)99年7月-2004年7月5年60个月  48.88平米*6.8元/月.平米*60月;  (3)2004年7月至你单位实施时间的补贴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0407至补贴时间的工作月数;  单位启动住房补贴以后,就像公积金一样在职按月补贴,每月存入市资金中心专户,可以在重庆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支取办法同公积金。

关于公务员住房补贴的问题

4,重庆市江北区社保局网站及相关政策性文件

1、江北区社保局没有架设自己的网站,楼上给出的只是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的劳动局页面2、当年的投保基数是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重庆历年社平工资:2001年 8340元2002年 9863元2003年 12440元2004年 14357元2005年 16630元2006年社会平均工资会在今年3、4月份公布,它是由重庆市统计局发文的3、投保比例分单位和个人两个情况 单位投保:可按上年社平的60%-300%投保 个人投保:2005年及以前可以按社平的60-300%投保,2010年及以后只能按社平的100%投保,2006年到2009年为过渡期,最低投保比例逐年上升10%,即2006年的比例为60%到100%,07年70%到100%,以此类推。不知道这样解释你清楚了吗?:)
1、江北区社保局没有架设自己的网站,楼上给出的只是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的劳动局页面2、当年的投保基数是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重庆历年社平工资:2001年 8340元2002年 9863元2003年 12440元2004年 14357元2005年 16630元2006年社会平均工资会在今年3、4月份公布,它是由重庆市统计局发文的3、投保比例分单位和个人两个情况 单位投保:可按上年社平的60%-300%投保 个人投保:2005年及以前可以按社平的60-300%投保,2010年及以后只能按社平的100%投保,2006年到2009年为过渡期,最低投保比例逐年上升10%,即2006年的比例为60%到100%,07年70%到100%,以此类推。不知道这样解释你清楚了吗?:)

5,重庆市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1.一般地个人交纳养老保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金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是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2.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是: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这是目前计算养老待遇的最新规定.
重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等级为每月110。200。400。600。900五个等级

6,重庆行驶证免检领标需要哪些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除外);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 “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五)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六)车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属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流程 :到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查验点查验车辆→车管所受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行驶证(注:符合免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只需到车管所受理和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行驶证)需要提醒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重庆机动车免检是什么? “车辆免检并不意味着在6年内不需要办理任何检验手续。”重庆市车管所车驾科副科长邓华介绍,《意见》表明,从9月1日起,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用像以往每2年到需要定期检验时,再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免检只是免于到检测站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是免于定期检验。每2年定期检验时,车主还是需要按规定到公安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重庆机动车免检针对哪些车?>>>>重庆市哪些车型能够享受免检新政 重庆市轿车车主和驾驶员注意了,按照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从今年9月1日起,重庆市将开始实施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新政,享受免检的轿车虽然不上检测线,但依然要到公安车管部门领取检验合格标志;而皮卡车、超长豪华房车、7座越野车都不在免检的范围之内。 1、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由于已经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 2、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 3、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不在免检范围之列,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小贴士:皮卡车、超长豪华房车、7座越野车不在免检范围之内 重庆机动车免检需要哪些材料? 在申领检验标志时,机动车所有人需填写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经核查无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未处理情形的,公安交管部门直接核发检验标志,并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信息。 重庆机动车申领检验标志到哪里办理?>>>>重庆免检车辆检验标志领取地点大全(地址+电话) 为方便免检车辆车主就近申领检验标志,重庆交巡警总队正在全市布建免检车辆检验标志核发窗口,9月1日《意见》实施后,将推出首批54个核发窗口,车主可就近选择窗口领取检验标志。未来,重庆免检车辆检验标志核发窗口还将逐渐向检测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车管登记服务站延伸,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 据悉,对符合6年内免检政策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检验标志,并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信息。 9月1日,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增设领取检验标志的网点,如车管所、车管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场所,将设立检验标志核发窗口。 据悉,为方便车主就近申领检验标志,交巡警总队共布建54个免检车辆检验标志核发窗口。同时,经商环保部门同意后,各免检车辆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时,同时免予环保检验,由各核发窗口直接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重庆机动车申领检验标志可以预约吗? 此外,重庆交巡警总队将在今年底前,在全市检测站推出预约检验服务。届时,其他还仍需到检测站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可通过互联网、电话提前预约检验机构和检验时间,并实行免费预约、预约优先。 为方便上班一族,各机动车检测站和车管所远程审验部门每周六将正常开展检验业务。 重庆机动车申领检验标志哪里最便捷? 新政实施前,我市平均每月有数万辆车进行年检,主城区车检站比较饱和,而临近区县的车间站则相对轻松。 市车管所表示,新政前需要进行上线车检的车主,可以选择这几个车检展,大渡口区石林大道115号的海坂检测站,北碚区施家梁镇嘉德大道52号的蔡家路易安检测站。

7,我想问重庆现在那个农转非已到59岁的一次性缴养老金应该是多少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四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五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六条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七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第八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政府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承担85%,区县(自治县)承担15%。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加的,应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自愿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2009 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劳动年龄段未就业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信访、劳动保障、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负责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认定,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负责受理本社区内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初审等工作。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则上在原征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跨区县(自治县)居住的,可在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但仍由原征地区县(自治县)负责其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参保手续办理以及承担应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补贴的资金。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本办法实施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补缴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缴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补缴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缴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缴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缴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七条 以上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通过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第八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统筹安排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  符合条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纳入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第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2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下同),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4050”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中青年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41000(元)
各地方各年龄交的费用都不一样,没办法确定数额的,到当地的社保局带身份证去问补交费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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