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查阅、复制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掌握相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二)因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履行代理职责,需到办案机关或者审判场所的,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服务时,须持执业证和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实行亮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二)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私自收取费用或者接受当事人财物;
(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损害委托人、被代理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八)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九)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评估机制、诚信评价机制、奖惩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教育培训、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和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奖励和惩戒,加强行业自律,主动接受行业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停执业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受到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前述处罚情形的,除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之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其停业整顿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受到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前述处罚情形的,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之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其暂停执业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或者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的组织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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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1.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2.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机制,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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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司法原则。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14名,其中多人具有律师资格。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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