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已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将物业管理区域资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时间满两年的;
(三)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业主可以向建设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筹备组报送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等。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推选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推选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筹备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推选人员中依次递补。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业主投票权数;
(四)组织业主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示会议通知、业主及投票权数确认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以及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文本,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复核或者修改,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即自行解散。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及标准;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决定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方式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并至少提前十五日公示相关文本和信息。
业主大会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委托代理人表决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提倡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