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凡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要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在企业退休人员中,涉及到视同缴费的人员,大部分集中在1992年之前的国有企业职工,但是部分地方是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属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范围。
1、乡镇企业职工如何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在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工龄。什么样的人,才有工龄?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都可以计算工龄,也就是说经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占用招工指标录用为全民或者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建立档案管理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编制的人员,都有视同缴费年限,上山下乡,参军入伍的年限,都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乡镇企业,一般没有招工指标,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未履行录用手续,未实行档案管理,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
2、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无招工表有劳动合同,可否认定视同缴费工龄?
档案中无招工登记表,却有劳动合同,能否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招工是用劳动部门分配指标的,没有招工指标是无法招用的,并且履行招工手续,填写招工登记表,进行档案管理,一般为固定工,也就是正式职工,是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而国企从1986年10月开始,实行了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招工不再受招工指标限制,签定了劳动合同,从招工开始,就要缴纳养老保险,从上面的情况看,你不属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而是劳动合同制职工,
3、企业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年限从哪一年到哪一年?
企业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年限从哪一年到哪一年?企业人员如果在办理退休的,如果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就涉及到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问题,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就需要一个视同缴费指数,通过这个视同缴费指数来计算的平均缴费基数。在企业退休人员中,涉及到视同缴费的人员,大部分集中在1992年之前的国有企业职工,但是部分地方是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属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范围,
我国养老保险实际上全国统一的时间是从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以后才正式开始的,但很多地方是从1992年,有的地方是从1996年,但是这些地方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方式,个人账户的建立等都不统一,政出多门。所以国发(1997)26号文件下发以后,全国的养老保险政策基本上得到了统一,也标志着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的建立,所以很多地方将1996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就是在执行26号文件的规定,
除了这个时间段以外的人员以外,实际上后来也还有很多人员,虽然属于1996年之后参加工作的,同样需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比如从机关事业单位中辞职、离职后到国有企业或是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转业和退伍军人转业或是退伍以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他们在到企业工作之前的工作年限同样需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凡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要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
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而过渡性养老金只考虑视同缴费年限,不考虑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人员在养老金计算中,由于视同缴费时间长,加之1996年之前的工资基数比较低,个人账户偏少,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也比较低,所以按照新制度办理退休后,为了确保这部分人的养老金水平不低于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水平,需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来作为补充,
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既要考虑退休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又要考虑职工的平均缴费指数工资,这个平均缴费指数工资,对于实际缴费年限来说比较好办,只要将历年的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就很容易计算出来。但是困难比较大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所以这个视同缴费指数,在很多地方规定是不统一的,但是我了解的情况,大多数地方都是按照140%来计算的,在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实际视同缴费年限是没有个人账户的,所以需要按照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总额来乘以相对应的系数,设置这个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