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水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现场管制中,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强行驱散、带离现场;对经劝阻仍然妨碍交通安全的车辆、船舶,可以拖移现场。
第二十六条 在水域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故意设置障碍物或者碰撞他人船舶;
(二)在港口、码头、渡口等公共场所招徕客户、散发印刷品妨碍公共场所秩序;
(三)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驾驶机动船舶;
(四)强迫或者诱骗他人接受服务;
(五)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六)收购来源或者权属不明废旧金属;
(七)违法打捞、发掘、采砂,损毁水利防汛工程、水文监测、测量等公共设施;
(八)违法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物品;
(九)利用船舶和水域相关场所走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嫖娼卖淫或者容留嫖娼卖淫;
(十)妨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权检查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服务簿等证明文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船舶上发生治安案件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运输危险物品的船舶发生泄漏、物品散失等重大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在向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机关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拒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船舶登记信息,船舶进出港签证信息以及船员注册信息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治安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船主或船舶经营者不按规定为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备案或报告的,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条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向公安机关提供水域治安管理所需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制定。
第三十五条 跨省从事水运经营的,可以到船籍地公安机关免费申领船舶户牌或船民证。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水域相关场所包括:
(一)水域各类固定平台;
(二)水域各类建筑和设施;
(三)各类港口、码头和渡口;
(四)水域各类交易市场和游乐场所。
第三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开网站
重庆市12345投诉举报平台其实也就是重庆市政度app,这是一个方便市民网上办事的服务平台,用户可以随时了解问政咨询的结果,还可以实现举报投诉的服务,直接写信到市长信箱来去进行举报,真实有据的举报是马上会获得政府重视调查的,可以很好的监督政府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