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由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
第三章 招 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八条 按照现行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凡应报送省发展计划部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相应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只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下同)的,或者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增加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初步方案。
项目审批后,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初步方案等做出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有关内容后,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就招标的有关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第二十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防汛、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前款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核准后,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第二节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是指本规定第 十二条的规定。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按本规定第 二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和指定媒介应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其它地区和部门不再指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
但应与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标公告内容相同。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