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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从12月起 重庆市将邻省,案例分析题1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0 15:40:12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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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1

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

案例分析题1

2,重庆相邻有哪些省市

你好,。这位朋友重庆东临湖北省和湖南省,南接贵州省,西依北靠四川省,东北部与陕西省相连。。希望能给你带来一点帮助,谢谢、、、、
与重庆市相邻,是五个省份: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云南省不搭界的
地图上看有四川省、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陕西省。

重庆相邻有哪些省市

3,关于重庆首套房退税的问题

按规定是在购房并支付按揭本息起连续12个月(即:一个补助年度)后3个月之内申报,但鉴于产权人可能了解政策滞后,目前对第一次申报超过了一个补助年度的均可申报办理。 2010年5月21日,重庆市政府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总体思路,出台了重庆版楼市调控细则“渝十条”。 条例明文规定:“对在重庆市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主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实行财政补助。执行购房入户和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购房者要获得财政补助,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重庆主城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重庆主城区按揭购房,三是购买首套房。在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后,购房者每年将获得自己当年所缴个税的40%的财政补助。 财政局相关人士释疑“补助”说:“在计算补助款额时,个税是按年度计算的,因此计算时间有一个上限,即2008年12月,也就是说,自2009年12月起,在主城区缴所得税满一年,并按揭了首套房的购房者,就可以申请补助了。” 补助金额怎么计算?财政局解答说:“从开始缴纳按揭那天起计算。举例说你今年要付2万按揭款,你缴了5万所得税,那么你就可以申请到2万元的补助。” 这项补助措施和其他的政策,不冲突,譬如公积金贷款按揭的优惠政策,并不会受到影响。 申报退税需要提供以下8种材料 据了解,具体办理“购房财政补助”事项的是重庆主城各区级财政局,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去个税缴纳地财政局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8种证明材料: 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 2、购房所在区房管局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3、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4、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人为夫妻双方的,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均在主城纳税的,个税可叠加后退税)。 5、产权人与银行的按揭合同。 6、银行出具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个税纳税证明。 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在以上资料经审核完备无误后,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财政补助就能返还到纳税人账户上。

关于重庆首套房退税的问题

4,材料一重庆区域文化黔秀文化巴渝文化山城文化等在饮食

(1)①重庆区域文化存在的巨大差异,表明一方水土一方文化,体现了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的特征;②重庆区域文化相互借鉴,融合与趋同体现中华文化特有的包容性即求同存异兼收并蓄;③“重庆文化地图”成为重庆文化名片体现精神产品离不开物质载体,有利于传承、弘扬重庆地域文化,促进重庆文化繁荣;④打造重庆文化名片,加速重庆发展,体现了文化与经济相互交融,反作用于经济。(2)合理建议: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重庆经济持续健康、科学发展。②深化改革,变革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③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步伐。④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发挥财政在促进公平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基本观点:①“敢为天下先”勇于创新,大胆实践,把握发展机遇体现了世界是永恒发展的,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树立创新意识。②审时度势体现了矛盾具有特殊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③把自主创新作为转型发展的核心环节体现了主要矛盾决定事物发展,要集中力量抓住主要矛盾。④试验区试点体现了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连联结,要坚持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试题分析:(1)本题考查文化生活的相关知识。要求考生分析材料蕴含的文化生活的道理。旨在考查学生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和从材料中获取关键信息的能力。回答本题,考生要仔细分析阅读材料,从中找出关键词和关键句,然后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即可。重庆区域文化存在的巨大差异,表明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的特征;重庆区域文化相互借鉴体现中华文化特有的包容性;“重庆文化地图”成为重庆文化名片体现精神产品离不开物质载体;打造重庆文化名片,加速重庆发展,体现了文化与经济相互交融,反作用于经济。(2)本题有两问。一是用经济生活为发展重庆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回答材料二中的辩证法道理。第一问,为怎么办类型主观试题,考生要注意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考生可以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变革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在促进公平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等方面回答。第二问,旨在考查学生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和从材料中获取关键信息的能力。勇于创新体现了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树立创新意识;审时度势体现了矛盾具有特殊性;把自主创新作为转型发展的核心环节体现了要集中力量抓住主要矛盾;试验区试点体现了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连联结,要坚持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本题难度不大。
搜一下:材料一、重庆区域文化(黔秀文化、巴渝文化、山城文化等)在饮食、民居、民风、民俗、方言、学术、戏曲和

5,被某一事业性单位聘用工作十年从未签过书面劳动合同如被辞退最

可以主张11个月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元月1日施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2008年2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共11个月。  但是,在全国大部分省市,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被支持。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二倍工资时效起算,各地规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广东、江西等省市适用“逐月起算法”,“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山东、重庆等省市采用“期满起算法”,“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江苏、黑龙江采用“违法行为终止和期满起算法”,即未签合同不满一年的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用工未签合同满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湖北等少数省市采用“劳动关系终止起算法”,“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1、我国《劳动合同法》是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以,只能在这个日期之后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才能主张双倍工资;2、事业单位与其聘用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3、如果不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工而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该单位与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双倍工资的的赔偿。4、最长只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某人2012年1月1日开始在某公司上班,2013年2月25日离职,这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那公司应该支付2012年2月1 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建议采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那这个也是违法的,是不成立的。所以要依法承担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使用本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此时单位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本法第二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说你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给你每个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所以那个单位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也就是一个月工资1100元人民币。 并且要支付从2009年4月份到2010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 补充一点 因为单位是主动辞退的你,所以你不仅仅要双倍工资,而且还要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我就不说了,你可以直接去看看。 建议你去劳动仲裁,你得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具体我不说了,你百度百科搜索劳动仲裁就知道了。
一年。最多要求12个月的双倍工资。自你正式入职一个月之后算起,为期一年。再往后的日期视为已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国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劳动合同法》范围内,没有双倍工资的说法,编制内员工吃的是皇粮,安稳得不得了。若是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的确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内。不签合同应该给与双倍工资,不签合同是连续的侵权行为,从应签合同之日算起。另外,各地方政策口径有所不同,可能还需认定单位是否和员工交涉让员工签员工未签,或者有其他恶意不给员工签合同的行为。就是说是否赔付双倍工资的认定还要看公司的具体行为和劳动仲裁的判决。

6,有办理过按照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补缴保险的同志吗具体流程

那是超龄人员进行补缴,审批比普通跨年补缴还要麻烦些。审档案的人员会给你需要准备的材料,社保证、协议书、补缴申请等,要注意的是,办了超龄补缴,你就认同他是你单位的人了 查看原帖>>
渝劳社发〔2008〕15号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十九日关于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和对象(一)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 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含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等)达到10年以上;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同时符合本条(一)款1、2、4项规定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返城老知青),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统称“超龄人员”。二、缴费标准2007年12月31日,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一次性缴纳;7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200元缴纳(《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明细表》见附件1)。三、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一)申报主体1. “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2. 返城老知青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经委和中小企业局,以下统称“单位主管部门”。(二)申报资料1. 经“超龄人员”签字确认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核表》,附件2)及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4. 相关原始证明材料:(1)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超龄人员”,应提供本人完整的《职工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其工作时间的资料:①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等。②与城镇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③《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等。④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荣誉证书》等。(2)返城老知青,应提供完整的《本人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返城入户的派出所《入户登记表》等证明材料。(三)资料确认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应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抽调专人,对“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格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具体程序如下:1. 单位主管部门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2. 审核工作小组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3. 在单位主管部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4.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3)并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会保险局)。5. 区县社会保险局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确定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按照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月养老待遇,并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算高龄养老金后,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送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6. 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合格的,区县社会保险局出具《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附件4),通过单位主管部门送达“超龄人员”。7. “超龄人员”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凭办理养老保险和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附件5)。8. “超龄人员”的养老待遇从2008年1月起执行,由区县社会保险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四、人员及基金管理(一)人员管理“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管理并统计。(二)基金管理“超龄人员”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由地税部门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设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63号)的规定征收。“超龄人员”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应单独管理;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账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五、其他(一)“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应按照《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14号)的规定,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超龄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的次年起,应每年在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区县社会保险局按照规定停发其养老待遇。(二)“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区县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三)“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原享受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应从2008年1月起停止享受。2008年1月以后本人领取的生活费补贴额由区县社会保险局在其应补发的养老待遇中扣回。扣回的生活费补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其他收入。从2009年1月起,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应将由此节省发放生活费的资金,作为同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扣减。(四)“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不得重复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的养老待遇。(五)“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本人的申报参保工作,逾期不再办理。(六)在“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料传递过程中,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审核小组、区县社会保险局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建立交接制度,并办理交接手续。(七)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完)

7,拿2万元钱买三万的东西是几折

六七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 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四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五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六条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七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第八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政府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承担85%,区县(自治县)承担15%。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加的,应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自愿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2009 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劳动年龄段未就业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信访、劳动保障、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负责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认定,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负责受理本社区内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初审等工作。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则上在原征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跨区县(自治县)居住的,可在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但仍由原征地区县(自治县)负责其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参保手续办理以及承担应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补贴的资金。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本办法实施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补缴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缴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补缴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缴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缴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缴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七条 以上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通过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第八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统筹安排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符合条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纳入家庭收入项目计算。第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2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下同),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4050”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中青年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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