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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重庆市使用政采云平台有相关文件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00:11:42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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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使用政采云平台有相关文件吗

重庆市政采云平台文件: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工作的通知2.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试运行的通知
您好。可查阅《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8〕33号),具体建议联系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关注当地政府采购招商公告通知。
重庆市使用政采云平台,是有相关文件的。
您好,感谢您的关注。目前政采云平台已覆盖8省3市——8省:浙江、广西、湖南、重庆、云南、吉林、青海、新疆;3市:无锡市、雄安市、乌海市。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重庆市使用政采云平台有相关文件吗

2,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走什么科目

1、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走“管理费用”科目。  2、相关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子科目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下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具体折算为:每混凝土立方米1.2元,每建筑平方米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分别为0.9元、0.6元)。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市政府规定,统一授权由地税部门代征。地税部门应根据收入级次按照确定的应缴金额开具《收费通知书》给缴款单位,由缴款单位持《收费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由收款银行开具收款收据,缴入各级国库。......
30万

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走什么科目

3,重庆地区办理微型企业的注意事项与流程

今年可以先网上申请,注意事项就是经营场所要在50平方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上限是10万元,当然你也可以少写一点注册资金,但这样补贴的资金就相应少一点。
一、微企申报流程(一)创业申报。 1.创业者先登陆重庆市工商局官网进行网上预申报。   2.预申报通过后向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以下资料:(1)《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属于“九类人群”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经营场地证明(经营面积40平方米)。 (二)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材料准备齐备后交工商所。 (三)核发营业执照。  (四)区微企办组织创业培训。 (五)申请人办理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设银行帐户。 (六)开业两个月后,工商所实地查看,区微企办组织集中评审。   二、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经评审通过并公示,给予5万元以内的财政补助。 2.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起,向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3.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15万元以内,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4.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重庆地区办理微型企业的注意事项与流程

4,投资评审中心能对中介机构的结果进行审核吗

随着固定资产投资步伐的加快,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仅2010年评审项目就达27万个,涉及资金23836亿元。概预算、结决算的送审15245亿元,审减2042亿元。 核查财政专项资金4558亿元,其他资金4033亿元。 应该说财政投资评审为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促进了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在各地的评审工作中,大部分地方引进来中介咨询机构,如北京、杭州、重庆。有些地方基本还是中心在做,如山西省评审中心、河北省评审中心、贵州省投资评审中心。应该说引进中介机构力量的地区,充分发挥了资源整合的优势,在评审项目数量、资金和审减额上都有明显的优势。另外也能腾出精力进行评审创新,如云南、安徽、四川等地在绩效评价上进行了探索,北京在部门预算上也进行了尝试。目前大部分地区一部分业务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核,一部分依其评审中心人员力量开展审核,在区分自审或委托评审时,主要是根据评审项目的造价规模,如杭州市评审中心投资额800万元以上的委托评审,8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审。委托中介评审产生的费用由评审中心支付。  对于中介咨询机构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包括建立中介机构库、选用咨询机构、评审过程的管理、中介咨询的考核等,目前大部分地区管理方式相近。 一、建立中介机构库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投标确定,个别地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一般是按会计年度划分一次招选若干个审价中介机构,并在约定的会计年度内,综合考虑入选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配置、社会业绩等因素统筹安排项目审价任务的招标方式。公开比选、择优录取,经公示后无异议后进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咨询机构库,原则上每一至两年更新一次评审咨询机构库。投资评审中心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例如武汉规定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可承担A、B两类建设项目(A类:建安投资规模4000万以上;B类:建安投资规模4000万以下,含4000万元)的评审工作;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可承担B类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  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资质,熟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技术人员配备充分且结构合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中标后,须与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选用咨询机构  在选择具体评审项目的咨询机构时,主要方式是通过抽签、政府采购、分组轮转综合评定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随即抽签是指在符合项目评审条件或要求的中介机构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评审人。对于特殊工程,部分地区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择优选择中介咨询机构。成都市评审中心采用的是分组轮转综合评定的方式,分组轮转是指评审中心根据入选机构的情况进行分组,然后按顺序轮流选取参与评审的小组。确定小组后,评审中心通报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由小组内的机构分别报工作方案,由评审中心综合评定后择优选择机构参与项目评审。对于小额(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可视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有的地区由主管领导根据项目与中介能力的匹配情况直接委托。
应该不能吧。

5,如何申请退耕还林补助

关于申报2015年中央财政林业补贴项目资金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林业站、相关单位、造林主体: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的要求和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通知》渝林计(【2015】5号)文件精神,现就2015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内容,2015年我县申报内容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二、申报主体向所在乡镇林业站申报初审经乡镇领导签字盖章后再向我局申报,各乡镇(街道)和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我局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将按照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将在彭水林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三、本次申报,凡有虚假申报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并对违规乡镇(街道)、企业、个人3年内不安排财政补助项目。凡申报了中央财政贴息补贴的单位均不得申报2015年农委、供销、乡镇企业、扶贫、农综等农业产业化贴息。四、各区县(自治县)务必于2月10日前,将申请报报告、相关附表、等资料按林业补助资金类别,报县林业局,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耕地造林--个人申请--村委会批准--乡林业工作站调查审核--乡领导会议研究--报县林业局批准--县财政局领取补助。 补助是给你个人的,请先确定你们当地有没有相关的退耕还林政策,有的地区是没有这个政策的。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 —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属实施单位。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补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发放给退耕户的现金补助中,抵扣有关税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现金补助。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6,财政评审中心管理办法

临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非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经济效益分析、资金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后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评估、审查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四)派遣项目财政专管员,会同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综合开发、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国土资源勘查等项目;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与其它资金拼盘的投资项目; (五)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 (六)上级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其中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费用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四)材料、设备定价的合理性及其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合法性、合理性及补偿额的核定。 第七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的单项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的全过程评审。 第八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受县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方案,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结合市场价格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工程造价;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组织评审中,不得向项目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全过程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第十一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项目概况;(二)评审依据、范围、程序、内容;(三)评审结论;(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是县财政安排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纳入政府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被评审单位在接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被评审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被评审单位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被评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被评审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财政专管员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30日起施行。

7,有办理过按照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补缴保险的同志吗具体流程

那是超龄人员进行补缴,审批比普通跨年补缴还要麻烦些。审档案的人员会给你需要准备的材料,社保证、协议书、补缴申请等,要注意的是,办了超龄补缴,你就认同他是你单位的人了 查看原帖>>
渝劳社发〔2008〕15号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十九日关于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和对象(一)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 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含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等)达到10年以上;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同时符合本条(一)款1、2、4项规定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返城老知青),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统称“超龄人员”。二、缴费标准2007年12月31日,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一次性缴纳;7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200元缴纳(《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明细表》见附件1)。三、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一)申报主体1. “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2. 返城老知青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经委和中小企业局,以下统称“单位主管部门”。(二)申报资料1. 经“超龄人员”签字确认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核表》,附件2)及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4. 相关原始证明材料:(1)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超龄人员”,应提供本人完整的《职工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其工作时间的资料:①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等。②与城镇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③《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等。④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荣誉证书》等。(2)返城老知青,应提供完整的《本人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返城入户的派出所《入户登记表》等证明材料。(三)资料确认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应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抽调专人,对“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格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具体程序如下:1. 单位主管部门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2. 审核工作小组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3. 在单位主管部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4.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3)并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会保险局)。5. 区县社会保险局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确定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按照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月养老待遇,并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算高龄养老金后,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送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6. 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合格的,区县社会保险局出具《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附件4),通过单位主管部门送达“超龄人员”。7. “超龄人员”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凭办理养老保险和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附件5)。8. “超龄人员”的养老待遇从2008年1月起执行,由区县社会保险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四、人员及基金管理(一)人员管理“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管理并统计。(二)基金管理“超龄人员”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由地税部门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设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63号)的规定征收。“超龄人员”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应单独管理;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账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五、其他(一)“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应按照《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14号)的规定,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超龄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的次年起,应每年在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区县社会保险局按照规定停发其养老待遇。(二)“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区县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三)“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原享受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应从2008年1月起停止享受。2008年1月以后本人领取的生活费补贴额由区县社会保险局在其应补发的养老待遇中扣回。扣回的生活费补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其他收入。从2009年1月起,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应将由此节省发放生活费的资金,作为同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扣减。(四)“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不得重复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的养老待遇。(五)“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本人的申报参保工作,逾期不再办理。(六)在“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料传递过程中,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审核小组、区县社会保险局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建立交接制度,并办理交接手续。(七)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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