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庆 > 涪陵区 > 重庆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资金账目如何进行管理

重庆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资金账目如何进行管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12:36:03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维修资金账目如何进行管理

业主委员会须设立维修资金备查账,每年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维修资金账目情况。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为会计核算。专户银行每月出具维修资金对账单。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业主委员会和专户银行三方定期对划转后的维修资金账目进行核对,并公示维修资金账目情况。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时,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后方可到专户管理银行进行账户变更或者销户。通讯员:康鹏/鞍山市房产局

维修资金账目如何进行管理

2,重庆市商业门面需不需要交专项维修基金

要的。维修基金,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以及商业用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房屋总价的3%交存,无电梯的按房屋总价的2%交存。2011年3月1日起《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重庆主城区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80元/平方米交存,无电梯的按50元/平方米交存;主城区范围外的交缉尝光妒叱德癸泉含沪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任务占坑

重庆市商业门面需不需要交专项维修基金

3,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

你好!简单滴说,一方面业主是作为维修基金的负担人,即业主需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另一方面,业主又是维修基金的受益人,即房屋的维护是由物业等通过业主业已支付的维修基金进行。这也就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统一,业主享有房屋被维护的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支付维修基金的义务。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我没有严格的解释,但可以给你讲明白。比如小区内有10栋,其中第5栋的电梯需要大修,那么,这个钱可以走专项资金,但最好是用第5栋的全体业主的专项资金。因为受益人是第5栋的业主,由他们出钱就是负担人。当然了,有些维修是无法分这么清的,比如花园里的维修,那就只能是全体业主一起出钱了。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

4,重庆大修基金怎么算

在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重庆市今后将按建筑面积收取大修基金,其中电梯房按每平方米80元交存,无电梯房按每平方米50元交存。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大修基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大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2-3家商业银行作为大修基金专户管理银行。代管期间,要建立起大修基金管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并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监督和查询。
持续提升的销售费用,当您充入销售维修基金后。当新的住房和公共住房出售,新的住房按2%的房款满足的主要买家,这笔款项不包括在开发者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对于出售公屋,由售房款比例,更多层住宅20%,30%的售高层住宅单位交付的收费,而购房者2%的按揭交付,足以后用于维修基金的通过共享区域的所有权,业主不断提高。

5,重庆大修基金紧急流程的公示怎么写

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等相关程序: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紧急程序申请列支的主体为(一)业主委员会;(二)物业服务企业;(三)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或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关于申请使用、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流程: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普通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需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进行使用的程序。紧急程序是发生第二十八条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6,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全面解读

[i=s] 本帖最后由 新旺 于 2012-5-16 13:43 编辑 [/i] 新《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旧《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解读:由“基金”改为“资金”,[url= http://www.taofang.com/weixiujjglbanfa/]维修基金管理办法[/url]在概念上实际更准确一些。一般而言,基金不能使用本金只能使用增值部分;而资金不但可以动用本金也可以动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而且可以再次收取,以满足房屋维修之用。 ■缴存额依据标准:由“房款”变为“建安费” 新《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是当地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旧《办法》规定,房屋维修资金是根据多层房屋按购房款的2%、高层按购房款的3%来缴存,西安也照此办法执行。 解读:这体现了一种更科学的公平性,不再因为房价的高低不同而出现了同一楼上的住户所缴维修资金不同的非正常现象。 ■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缴存期限得到明确 新《办法》第12条规定,已售公有住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而在此之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难度比较大。新《办法》更有利于开展对房改房、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 解读:使公有住房的维修有了明确可靠的保障,减轻了对公有住房的财政依赖。 ■住宅维修资金:可购买国债增值 新《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旧《办法》第8条规定“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户起按规定记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解读:住宅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范围明显扩大,有助于增加维修资金的来源途径,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增值收益能力,减轻了业主的负担。 ■未缴维修资金: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新《办法》第13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旧《办法》中,缺少相应的条款。 解读:规定了业主缴存房屋维修资金的约束性条例,为制定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可以进一步约束开发建设单位在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前完成房屋维修资金的缴存手续,让一些不缴维修资金的业主无空可钻。 ■续缴时间: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时 新《办法》的第12条和第15条,分别对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使用程序,二是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第17条还明确规定了“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缴。”而旧《办法》只是规定了“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解读:细化了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明确了不同阶段的管理责任和使用权限,同时明确了续缴的额度,更加明晰透明,让业主更明白。 ■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第35条至40条规定,一是买受人未缴房屋维修资金,但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二是挪用维修资金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是对房屋维修资金各级管理部门挪用维修资金的具体惩处办法也做了详细规定;旧《办法》在第18条规定,维修基金代管部门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规定。 解读:细化了对挪用维修资金的处罚程度,强化了处罚力度,对打击挪用维修资金起到了更大的威慑作用。

7,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使 用第二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房改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先从房改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第二十二条 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制订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二)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三)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并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提出使用方案,并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同意。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如果有超过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维修)合同;(三)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四)公示内容、公示情况说明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五)专户管理银行及账户名称;(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能划转到工程施工(维修)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电汇、信汇或者转账支票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但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紧急维修的情形时,且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现金。第二十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验收,并将下列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5日以上,并存档:(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二)维修费用清单、票据;(三)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四)其他相关资料。维修、更新、改造费用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者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一)屋顶、墙体渗漏(已约定的除外);(二)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三)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重漏水;(四)落水管严重堵塞,水盘等设备漏水;(五)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六)楼体外立面涂饰层有脱落危险的;(七)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八)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九)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十)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划转资金,申请拨付资金的机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第三十条 业主自行管理的,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划转资金。第三十一条 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第三十二条 抢修完成后,相关费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文章TAG:重庆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重庆市维修

最近更新

  • 雨伞怎么画,一把伞怎么画

    一把伞怎么画学达芬奇,从鸡蛋画起,伞自然会了一条弧线加一条直线买把伞看看先找一幅画上有伞的,照描2,cad画雨伞怎么画求解要画一模一样是有些难度的,但是要知道这个画法其实不难,只要 ......

    涪陵区 日期:2023-05-06

  • 春天到了作文,有关春天来了的好作文

    有关春天来了的好作文2,春天到了的作文1,有关春天来了的好作文流光溢彩的烟花,清脆响亮的鞭炮,昭示着又一个春节的到来。早春的风雪激荡起开心的欢笑,大红灯笼映现出点点暖意,空气中迷漫 ......

    涪陵区 日期:2023-05-06

  • 山东滨州学院,山东滨州师范学院历史文物保存完好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91号先后荣获“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单位”,1983年更名为滨州师范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改 ......

    涪陵区 日期:2023-05-06

  • 发说说,QQ说说发表

    QQ说说发表你会不会是自己设置了啊、也有可能是网络问题啦2,空间说说发表我教你个方法,你知道输入法都有全角半角的吧?(把那个半圆似月亮点成圆似太阳),你把输入法点成全角就行了,然后 ......

    涪陵区 日期:2023-05-06

  • 有雨的诗句,颁奖典礼致辞

    ——王维译《在我长雨后的辋川小屋》:雨积于空林,难燃一柴,树林储存了雨水,烟雾、蒸过的藜麦和煮过的小米缓缓而来,4.他从他临时的宫殿里凝视着荒凉的月亮,他听到黄昏的雨声,切割着他的 ......

    涪陵区 日期:2023-05-06

  • 学游泳的技巧,如何正确姿势和保持安全距离?

    4.伸踝钩踝的要点:1)伸踝时,脚背和小腿在一条线上,有可能的话最好伸到负角度(柔韧性越好,负角度越大);2)自由泳和仰泳腿会用脚踝拉伸;3)蛙泳腿主要使用钩踝,对柔韧性要求不高, ......

    涪陵区 日期:2023-05-06

  • 社保号码查询,社保编号怎么查

    社保编号怎么查2,如何查询自己的社保号1,社保编号怎么查一、电话查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二、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当地社保局办公大厅窗 ......

    涪陵区 日期:2023-05-05

  • 菜叶简笔画,青菜简笔画步骤

    青菜简笔画步骤2,叶子的种类有哪些简笔画3,各种叶子的简笔画和名字4,蔬菜的简笔画法有哪些1,青菜简笔画步骤1、先画青菜帮。2、再画青菜叶。3、上加下也加。4、最后加道道。芹菜木耳 ......

    涪陵区 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