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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房地产转让办法对房产转让有什么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9 12:28:30 编辑:重庆本地生活 手机版

1,房地产转让办法对房产转让有什么规定

1、房产没有自由转让的限制;2、房屋的所有权证;3、产权人有权决定转让;3、订立买卖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等。
很简单,会做成房价急升,泡沫爆破后就会急跌,对谁都没好处。

房地产转让办法对房产转让有什么规定

2,房屋转让怎么办理

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让方为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出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3)产为整栋房屋或非法开发经营企业建设私人承建住宅,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属行政划拔土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让房屋为全民所有制国有资产,应提交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房屋转让证明书; (5)房屋买卖契约; (6)改房转让应提交房改办公室出具的上市交易申请书。 二、受让方须提交资料 (1)受让方为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2)转让协议书 三、买卖房屋申请表 四、赠与的房屋,提交经公证的房屋赠与书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互换的房屋提交互换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书。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屋转让怎么办理

3,房屋转让是不是一类物权是物权转让还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当然是物权转让了,这种转让是通过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实现的转让,但更重要的是还需要进行物权登记才能实现的转让。
房屋转让中有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还有一个履行债的过程中的物权变动关系。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房屋转让是不是一类物权是物权转让还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4,房屋所有权如何转让

假设房屋为普通住宅,未满五年 买卖转让: 契税:总价*1.5% 个人所得税:总价*1% 综合税:差价*5.6% 其他税票约100元 赠与: 契税:总价*3% 印花税:总价*0.05% 公证费:400元 其他税票约100元 PS:赠与后再卖,个人所得税强征差价*20%
像您这情况最好选择继承过户。继承过户要先进行析产公证,凭公证书和房产证以及身份证,到房管局半路产权过户手续,缴纳房价1.5%的契税和0.1%的印花税以及1%的个人所得税,产权不满五年的房产还要缴纳5.5%的营业税,满五年的免营业税。 还可以选择赠予,赠与过户要先进行赠与公证然后过户,缴纳3%的契税,免其他各税。但赠与过户后的房产如果出售,要缴纳全价20%的个人所得税,实在是得不偿失,故不宜采用

5,房产转让需要办哪些手续

首先,要确定房产所有权的归属  房产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其他组织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包括房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房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产转让的过程中,应房产的所有权人(卖房人)和受让人(买房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然后买卖双方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交付房款和房产过户的义务的约定。  其次,提交相关资料  1、房产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房产转让出让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属房改房上市转让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校验原件),配偶及同住成年人需一并前往办理,不能到场办理的必须出具同意上市转让的公证文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为共有产的,共有权人需一并前往办理,不能到场的,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房产转让受让方是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转让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6、房产转让受让方是个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房产转让出让方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8、房产转让产权登记申请表、房地产转让合同;  9、房产转让其它必要材料。  再次,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
办理房产转让需要的手续如下:  1、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此外,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转移、变更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法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一律无效。  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了明确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需办理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另一种是不改变原有土地的划拨性质,对转让方征收土地收益金。

6,请问房屋证转让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之类

一、办理程序: 1、 由经纪公司中介成交的应当在经纪公司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自行成交的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要件到政务大厅总咨询台录入买卖合同。 2、 持买卖合同及其他要件到税务窗口申报缴税,领取纳税通知书。 3、 专项维修资金窗口(48号52号窗口)领取缴款通知单或缴存证明。 4、 持必收要件在二手房买卖过户领号处领取号单,待叫号后到受理窗口 ( 53号68号窗口)交件申请办理,受理完毕后,领取信息告知单。 5、 按信息告知单预约的时间到缴费通知单领取窗口(57 号58 号窗口)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缴费窗口(85、88、91、92、95号窗口)缴费。 6、 缴完费后,在二手房买卖过户领号处领取号单,待叫号后到生成登记簿窗口生成登记簿后,凭领证申请单到领证窗口(27号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7、 交易手续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元,买卖双方各半;非住宅:按成交价或指导价的0.7%收取,买卖双方各半。 8、 时间:7个工作日。 二、需提供材料 1、买方:本人到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如房屋属涉外转让的需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2、卖方:相关权利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到场。例如:属夫妻共有的,夫妻二人到场,带上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或其它夫妻关系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3、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共有人保持证。 4、已出租房屋需出售时,卖方除带上上述证件外,承租人不愿购买的,还需带上承租人放弃购买的书面文件。 5、买方本人或卖方夫妻二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买卖双方不能委托同一个人办理。受托人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来办理。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三、交纳税费 (一)一般收费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二)、政策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四、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费:每证100元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五、经济适用住房经过核准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1、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2、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房产证、土地证,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关于税收,若144平米以下满5年的:契税2%,手续费6元/平米,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0.1%.不满5年的加收5.55%的营业税及附加,1%的所得税. 若144平米以上:契税4%,印花税0.1%,营业税及附加5.55%,所得税1%.土地增值税1.5%.手续费6元/平米,登记费80元/套. 从本月开始的新政,将免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90平米以下将契税减为1%,其它不变. 根据你的房子的面积和当地申报税收的评估价值,就可以算出你的纳税额了.
过户成为你的名字 需要原始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并且到场签字。 过户费用 :如果证已经满了五年的话 则是评估价乘以面积乘以0。04 则为过户所需费用 未满五年 在此基础上多付5。5%的营业税!

7,房屋产权转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应签订买卖合同,双方持合同、身份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好! 一、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手续? 1、买卖双方(卖方如果结了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到)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卖方夫妻双方都要,还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一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更名费等如何计算? 经济适用房: 满五年: 补交土地出让金:成交价*1%(卖方缴纳)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商品房: 满五年: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未满五年: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注明:120平米(地方政府可以上浮20%,得到144平方米) 已购公房: 1,成本价房: 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建筑面积*1%(买方缴纳) 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2,标准价(优惠价)房: 补齐成本价:成交价*1%(买方缴纳) 另外和原单位按产权比例分成 转 移 登 记 ·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 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 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     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     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     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国驻华大使     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     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     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     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注 意 事 项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 二、转移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及 填写说明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状况附表 及 填写说明

8,房屋产权转让需要些什么手续和费用

好! 一、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手续? 1、买卖双方(卖方如果结了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到)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卖方夫妻双方都要,还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一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更名费等如何计算? 经济适用房: 满五年: 补交土地出让金:成交价*1%(卖方缴纳)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商品房: 满五年: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未满五年: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注明:120平米(地方政府可以上浮20%,得到144平方米) 已购公房: 1,成本价房: 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建筑面积*1%(买方缴纳) 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2,标准价(优惠价)房: 补齐成本价:成交价*1%(买方缴纳) 另外和原单位按产权比例分成 转 移 登 记 ·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 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 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     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     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     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国驻华大使     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     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     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     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注 意 事 项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 二、转移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及 填写说明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状况附表 及 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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