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劳动局电话多少?
劳动者在市内任何地点、通过以下任一渠道提出的举报投诉信息均可实时反映到平台上:
窗口举报投诉
● 面对面沟通
劳动者可前往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服务窗口进行举报投诉,当面反映诉求。
电话举报投诉
● 快捷呼入
劳动者可直接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或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提交举报投诉信息。
网上举报投诉
● 全天候受理:举报入口
劳动者可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联动处理平台选择网上举报投诉,在线填写有关内容后提交后台处理。
“掌上12333”举报投诉
● 互联网+服务
劳动者可下载“掌上12333”APP,实名注册登录后在线填写并提交举报投诉信息。
2. 重庆劳动局电话多少
1、登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使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查询。
2、拨打社保查询电话12333,获取个人账户余额信息。
3、持本人身份证明、社保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查询账户明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址:http://rlsbj.cq.gov.cn/
地址: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北区4号楼
电话:023-12333
备注: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系统只提供市级社保数据集中后的查询。
2、您的初始查询密码为社会保障卡卡号后6位。
3、为确保您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请拨打12333服务电话修改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密码(初始密码为 123456)。
3. 重庆市劳动局电话多少
一、重庆失业金按月领取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
2.本人本市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须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二、重庆失业金按月领取受理机关地址电话
各区分局失业保险科(重庆全市社保局失业保险科地址电话)
三、重庆失业金按月领取申请办理程序
1、单位: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为失业人员及时出具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于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书面告知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失业人员: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单位出具的《重庆市职工介绍信》、本人身份证、1寸相片2张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萱花路318号劳动保障大厦3楼)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存折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办理时限
无需审核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即时办理;需审核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4. 重庆劳动局咨询电话多少
可以拨打12333投诉有关劳动纠纷的事项,12333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24小时人工服务。
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需要拨打114进一步咨询。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所需要材料如下: (1)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并应有投诉人的签名或盖章。 (2)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确实不能提供的,经说明后可不提交)。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3)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必要证据材料以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如证明劳动关系及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事宜可以直接咨询劳动局,以劳动局的要求为准。
5. 劳动局电话重庆市
重庆市的人事局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合并了,全称是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一号
6. 重庆劳动局电话多少号
万盛区劳动局 :(023)48271786
7. 重庆市劳动局电话是多少?
重庆市劳动局上班时间一般都是根据重庆市委、市政府下发作息时间通知的规定来执行的,即冬季作息时间和夏季作息时间因此重庆市劳动局一般冬季上班时间为上午九点至十二点钟,下午两点至五点半钟,夏季上班时间为上午八点半至十二点钟,下午两点半至六点钟。
8. 重庆劳动局的电话号码
地址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一号乘245路或288路或166路公交直达新牌坊西公交站下车 步行250米就到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
9. 重庆市劳动局的电话
在重庆市本地报警无须加区号,可以直接拨打110。用手机拨打110时不用加区号。城区的有线电话报警都直接进入市局,远郊区110报警台受理本区县的报警。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 110处警工作实行“一级处警”和“就近处警”、“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处警原则;特大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警机制。 第二十三条 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第二十四条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