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庆 > 大渡口区 >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重庆房市 0000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重庆房市 0000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07:31:45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重庆房市 0000

基本上都是在3500以上的 可能房价在今年过后会回升 请选择5颗星,谢谢 o(∩_∩)o
经济适用房在3500左右 主要是看区位 最贵的都不超过4200 多少购买的前提要求比较多! 地产行业总体发展趋势肯定是上涨 可以按揭一次性

重庆房市 0000

2,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法律依据:《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后,方可再次申请。

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3,经适房申请条件

按照《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7〕223号)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或无房(无房屋产权)且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适房申请条件

4,外地人怎样在重庆申请经济适用房

外地人在重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未享受过的购房优惠政策有: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申请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5,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你可以贷款按揭购买商品房。。。日前,重庆市建委公布了今年第一季度首批经济适用房的房源情况。新推出的经济适用房有1917套,最高价格为3150元/平方米,最低为3060元/平方米。凡是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其中包括外来务工人员。   房源情况   今年首批推出的经济适用房,98%以上为90平方米以下户型。房源情况如下:侨苑世家,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有住房1016套,核定基准价格3150元/平方米;盛世年华2栋,位于北部新区经开园鸳鸯北路21号,有住房153套,核定基准价格3099元/平方米;西城尚景,位于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5号,有住房748套,核定基准价格3060元/平方米。   购买条件   重庆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重庆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为: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重庆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3.驻渝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6,重庆的经济适用房要什么条件才能买吗

重庆市新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重庆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二是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住人员;三是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该办法同时规定,申购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重庆市新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的集资房以及合作建房被认定为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与合作建房的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也将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完)

7,重庆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需要什么条件

5年后属于你的财产,但是要卖的话,买家需要有购买经适房的资格,否则需要交纳与周围同地段商品房差价。对你来讲只要到相应房管所办理即可,允许买卖。不过你卖了经适房既不能再次申请——需要注意。卖房时候需要的手续,直接到当地房管所办理即可。(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年收入3.8万)。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住房情况证明; 4.年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1.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3. 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4.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5. 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包括: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 别的购房优惠政策。

8,重庆的经济适用房要什么条件才能买吗

重庆市新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重庆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二是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住人员;三是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该办法同时规定,申购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重庆市新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的集资房以及合作建房被认定为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与合作建房的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也将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完)

9,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i=s] 本帖最后由 发呆 于 2012-3-28 17:53 编辑 [/i] [url= http://cq.taofang.com/zt_cqjjsyfsqtj/]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url] [font=verdana] 一 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 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年收入3.8万)。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住房情况证明; 4.年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重庆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 一是加强申购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申购人条件,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要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差。二是加强审查单位和部门监督管理。严格监督购买程序各个环节,对有关单位为申购人出具**明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三是加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擅自向未取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要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补足价差,并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四是加强权属办理登记监督管理。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五是加强售后监督管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建委住房建设处称,按《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规定,我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严格限制在四类家庭和个人: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面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面60%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人均年收入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font]

10,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政府调控指导、银行贷款支持、企业实施运作、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适度控制主城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第六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年度贷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有关商业银行编制。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第十条 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第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对所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复确认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具备招标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按规定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11,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日前,重庆市建委公布了今年第一季度首批经济适用房的房源情况。新推出的经济适用房有1917套,最高价格为3150元/平方米,最低为3060元/平方米。凡是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其中包括外来务工人员。  房源情况  今年首批推出的经济适用房,98%以上为90平方米以下户型。房源情况如下:侨苑世家,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有住房1016套,核定基准价格3150元/平方米;盛世年华2栋,位于北部新区经开园鸳鸯北路21号,有住房153套,核定基准价格3099元/平方米;西城尚景,位于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5号,有住房748套,核定基准价格3060元/平方米。  购买条件  重庆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重庆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为: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重庆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3.驻渝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您好,各地规定不同,以下面为例:(一)凡本市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家庭年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具体标准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向市管理中心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1.无房户; 2.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危房户; 3.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4.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户。 (二)本市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男30周岁或女28周岁及以上且其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无房单身者,可以向管理中心提出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时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递交申请表时,需验所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一套。无身份证的小孩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2.提供单独的夫妻双方年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无房的出具无房证明,有房的提供房产证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单身的提供单位和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或离婚证及复印件一份; 5.外地迁入新向前为城镇户口的,须提供原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没有参加过房改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

12,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处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李家舵镇和渝北区人和、龙溪两镇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本市其他地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属地化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标准。第三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购买、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按其差额面积占达标面积的比例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80平方米,科级干部97.75平方米,处级干部115平方米,局级干部161平方米。第四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  (一)发放年限:对每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或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中止劳动工资关系的,其工龄不足25年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二)住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月,其他人员为市财政批准其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次月。  (三)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职级分为一般干部职工标准,科级干部标准,处级干部标准,局级干部标准。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与行政职级人员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见附件。  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人员,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标准将根据职工工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每平方米职工合理负担额度及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利率的变动而调整。第五条 事业单位可以对一般工龄满5年的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实施方式按照《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7]8号)执行。第六条 住房补贴开支渠道:  (一)原财政列入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的建房(购房)资金;  (二)市财政补助各单位的建房(购房)资金;  (三)单位住房基金。第七条 住房补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按规走的归集渠道,逐月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办法的有关规走结算利息,其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九条 计发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调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按下列情况区别发放补贴标准:  (一)调动职工在原单位所在地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到新单位后执行原单位所在地区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  (二)调动职工在原单位所在地区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到新单位后执行新单位所在地区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第十条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出国定居)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往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计入本人人事档案。对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本人和原工作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走确认后,一次性领取。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工资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关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对未发满规定年限住房补贴的职工,原单位可区别情况,依据本人工龄,予以补偿,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工作期间所获得的住房补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  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第十二条 职工离退休时如未发满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及已计发情况,对未发满的年限,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职工离退休前结存的住房补贴本息,本人填报申请书,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得到确认后,离退休时一次性领取。第十三条 离退休前未实行住房补贴且离退休后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情况,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

13,重庆市房产限购令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二、征收对象(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四、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五、税率(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二)免税面积的计算。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八、征收管理(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九、收入使用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十、配套措施(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目前重庆各大商业银行资金吃紧,主城区很多也没有贷下来。等等吧。

14,重庆市渝北区申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你好!给你说个大渡口区的!你参考下!希望对你 有帮助! 大渡口区城镇居民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管理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和《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渝建发[2006]1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第三条 大渡口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委)是本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及日常管理,并负责辖区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审查。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区物价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重庆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大渡口常驻人员; (三)驻大渡口区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第五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先到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持家庭户口本、购买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区建委提出申请。(二)区建委应当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社区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真实的,将《审查公示意见表》报市建委备案,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区建委核发给申请人《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区建委审查后认为申购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购人。(三)申请人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该通知单确定的有效期在本区批准(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承担;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和《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由大渡口区建委负责印制,并负责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工作。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销售价格,依据《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认定通知单》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如有违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予以处理,同时产权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第九条 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公益性工程、危旧房片区改造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人、区政府批准的城市周边征地被拆迁人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安置。但相关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认定通知单》及其它相关手续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第十条 被拆迁人取得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居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五年以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拆迁还建房的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依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渡口区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文章TAG: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重庆重庆市经济

最近更新

  • 另类网名,提供几个看起来另类的网名

    提供几个看起来另类的网名2,求一个另类的网名1,提供几个看起来另类的网名殇寂丶彦〆﹏染若柒这两个是我喜欢的`深艿茨男囝qqgexing.com网名2,求一个另类的网名老牛吃嫩草﹏绝 ......

    大渡口区 日期:2023-05-06

  • 打印纸张,打印机纸张该怎样设置

    打印机纸张该怎样设置自定义最好减去拖出来那一截的长度2,打印机纸张设置看下说明书看下支持的纸张范围是好多,可以的话把纸横着放试试是XP系统吗,打开控制面板-打印机和传真-右键-添加 ......

    大渡口区 日期:2023-05-06

  • 夜郎自大的意思,夜郎自大什么意思

    夜郎自大什么意思夜郎:汉代西南地区的一个小国。指的是比喻人无知而又狂妄自大。(西汉时期,中原地区有个小国:夜郎国,国人认为自己最为强大,不久备其它国给消灭了。)自己认为自己最好,盲 ......

    大渡口区 日期:2023-05-06

  • photoshop抠图,tiktok演绎法步骤如何?

    {www.51zxw.net/study.asp,ps演绎法的步骤有哪些,2.Filter-Knockout2-加载工作层,使用Photoshop进行抠图,根据前景和背景的具体情况 ......

    大渡口区 日期:2023-05-06

  • 社保号怎么查,怎么查社保编号

    怎么查社保编号查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一、社保局查询,带上你的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当地社保局查询;二、电话查询,拨打劳动保障服务电话12333,根据电话提示或者人工服务输入自己的 ......

    大渡口区 日期:2023-05-05

  • 力的分解教案,有关力的分解

    有关力的分解2,高一物理力的分解1,有关力的分解当物体受某一个力时,力可以分解当物体在光滑斜面时,重力分解为相互垂直的两个分力那么,是否物体在只有一个不在单力方向接触面时,必然产生 ......

    大渡口区 日期:2023-05-05

  • 电脑查ip,怎么在电脑上查看自己的ip地址

    怎么在电脑上查看自己的ip地址2,如何查询自己电脑的IP地址1,怎么在电脑上查看自己的ip地址查看自己电脑IP地址有好几种不同的方法,下面介绍以下几种常用的方法:方法一、使用百度查 ......

    大渡口区 日期:2023-05-05

  • 上升双鱼,上升星座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双鱼座的上升星座

    上升星座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双鱼座的上升星座2,上升星座是双鱼座代表什么意思呢1,上升星座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双鱼座的上升星座上升星座,又称生辰星位。就是个人出生时东方地平线所在的星座,其 ......

    大渡口区 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