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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转让管理条例,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5 17:46:16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工业用地必须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坚决执行全国最低价标准。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4编制出让文件5发布出让公告6申请和资格审查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0办理土地登记11资料归档
工业用地上建筑物分割转让,必须取得当地土管部门的同意,并合法补交了商业费用后,在取得当地土管部门的同意后,办理相关物权证件后,方可出售.

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2,关于重庆地票制度的详细政策

所谓“地票”,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以票据的形式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拍卖。 地票购买者包括土地储备机构、园区建设单位、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自然人。 地票”交易制度是“先造地后用地”,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依法有序退出,先把农村建设用地转化成耕地之后,才在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效果更好。同时,“地票”交易制度创新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城镇化和工业化加速期,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关于重庆地票制度的详细政策

3,重庆安置房买卖政策

一、如果已领好房屋所有权证的:在购买前,请注意查看土地证,现拆迁安置房,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二种。在购买前,千万注意查看土地证。一般来讲,城区(含城西、城东)大多楼盘均为国有土地,而如果你所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是集体土地的,请注意其中的风险,现在的政策规定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是不允许过户的(有很多限制条件)二、如果是购买没有领好房屋所有权证的拆迁安置房 这风险就比较大了,建议这种房屋不要购买,确实需要,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比如说因为牵涉到二次办证,办证的费用如何承担,各种税收的承担者,还有房屋的面积、座落、价格、交付日期、违约金等等合同因素要十分确定。最后要提醒楼主,签订合同的主体中的甲方必须是有权处置房屋的并且是法律上承认的有行为能力的个人。未取得双证的拆迁安置房特别要注意的是:1、合同中应详细说明费用由谁承担,不可预料的费用的承担者。关于不可预料的费用的具体承担,最好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如果现在写明这费用一定要单方承担的话,因为不可预见,估计买卖双方谁也不能接受,房子也谈不下来了。从政策趋势来看,今年出台的不管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如果合同无约定,一般来讲,应该是卖方承担。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部分不可预料的费用由买主承担居多,也有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的。2、协议中还应说明,一旦“此房满足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出卖人应该在二十个有效工作日内办妥双证,取得双证后,卖方无条件配合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3、 关于公证。(个人理解,如理解有误,请专家指正)我个人认为,一份详尽的合同比公证可能更有效。对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后,只是扩大了合同的效力,并没有多大的作用。在不违背合同法的前提下,只要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公证并无多大作用

重庆安置房买卖政策

4,重庆农村医保

  历史以来,农民如果是完全自愿的进入城市户口,那是个好事情。但是,重庆市现在的这个做法根本就是对“中央”和“农民”的双重欺骗。即:以“自愿”欺骗中央,以“有偿”欺骗农民,但实际上,这就是一个骗局:  原因如下:  一、现在大规模的强制在渝农村学生转户口,已经戳破了其大肆宣称的“自愿”原则。  二、所谓“保留土地三年”更是对农民彻头彻尾的欺骗。  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与农民的户籍是一个捆绑在一起的关系。一旦农民的户籍迁到城市,他就完全失去了对村集体土地的任何权益。  至于重庆市政府宣称的“可以保留土地三年”的规定,是违背土地管理法的,因此是非法和无效的。这并非重庆市政府不懂法,而是他们给农民们故意留下的陷阱,因为三年之后可以再宣布这个规定违法,到那时,那些手里“保留”着土地并进入了城市户籍的“农民”们必须无偿放弃土地。  三、动机:重庆市政府这种行为的动机来源于城市规划从现有的1000平方公里左右大规模扩张到3000平方公里之后,未来涉及的农村拆迁面积达2000平方公里之巨,而且绝大多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池,这样,需要的农村征地费用将是一个巨大的天文数字:按照即使现有价格计算,这笔征地费用也将达1万亿元之巨,而通过这种欺骗农民进城的方式,他们自己也说了,最多不过3000亿就可以搞定。——这就是重庆市政府这种不可理喻行为的根本原因所在。  四、强制迁出户口的行为将会涉及的范围:全重庆,而不仅仅是那些已经进入城市规划的2000平方公里的农村。因为其他地区退出的土地可以通过“地票”的方式作为指标“流转”到重庆市政府需要的任何地方,到时候农民就只有哭的份了。  广大农民朋友们,只有团结起来坚决抵制这种欺骗行为,你们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真正的保障。  我们要团结 团结 团结 再团结 不转 不转 坚决不转.....................

5,农村同村村民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以违背 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1、农村同村村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同村村民之间房屋买卖转让行为是合法的。你的问题中的两个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自愿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为了防止宅基地超标占用而做出的规定,是国家行政管理性规定,是管理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定,并不能导致两个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3、换句话说,A与B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有效的,但因为A村民有两处宅基地了,是超标了,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处罚A村民。但处罚是行政处罚,并不能干预A与B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A村民买了B村民的房屋,可以凭房屋买卖合同去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的,拆迁补偿款应该由A领取的。B不得要求领取补偿款的,也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我的观点是合同还是有效,只是不能履行过户,因为一户一一宅的限制。这种情形下,法院不应该支持无效的主张。仅供参考。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此案首先争议的是A B双方的合同是否属于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合同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三,如何处理的问题。  1、双方转让宅基地房屋,且属于同村村民,转让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也经村委会的见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和胁迫。  2、本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和本直辖市的规定,没有办理过户等法定手续,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3、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但村民使用宅基地如上所述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就本案中,买卖房屋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法规,可视为无效合同,但不需返还。理由是出卖方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放弃,而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放弃行为。而买方不能执行无效合同,且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此房屋应由村集体收回,并对买方按照房屋增值价格予以补偿。
此案首先争议的是A B双方的合同是否属于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合同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三,如何处理的问题。  1、双方转让宅基地房屋,且属于同村村民,转让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也经村委会的见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和胁迫。  2、本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和本直辖市的规定,没有办理过户等法定手续,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3、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但村民使用宅基地如上所述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就本案中,买卖房屋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法规,可视为无效合同,但不需返还。理由是出卖方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放弃,而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放弃行为。而买方不能执行无效合同,且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此房屋应由村集体收回,并对买方按照房屋增值价格予以补偿。

6,私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程度手续知道的请详细说说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各地方需要的手续不一样,具体的事宜到各地土地部门检询
非国有土地不得转让.国有土地转让程序及所需手续如下: 1、双方申请(填写土地转让登记表) 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明、结婚证明。 2、土地价格评估 3、缴纳税费并复印税单 4、审核、发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勿庸置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即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订立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所谓土地使用权转让均指向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效力认定首先要满足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未作限制性规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转让合同效力影响不大,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成为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键。   目前,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的认定及处理提出了初步指导性的意见。现笔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业实践,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试作归纳分析,并就有关立法与解释的制订提出个人建议。 一、转让方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即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可见,土地使用者只有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转让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证是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一般程序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然后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需持有政府划拨土地的批文,即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可见,无论是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与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土地使用权在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记载的行为,即是一种登记行为。登记作为一种公示行为,一经完成,用地者即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只是政府部门颁发一份权利凭证,用地者是否实际取得和持有,应不影响其经依法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故法律规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方可转让,与有关物权公示理论不相符合。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办事程序等原因,用地者迟延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此规定对转让方也不公平。建议将土地使用权登记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标志和进行转让的前提条件,淡化权属证书在实际操作中的作用。

7,房地产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商品房的转让一般是指房屋的买卖,其一般流程为:一、查档: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件到档案大厦国土部门查房档案。二、制定合同。三、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三方合同或者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把上述内容写入合同,支付定金给中介公司。四、卖方同担保公司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卖方委托担保公司办理相关事务。五、买方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出具贷款承诺书给买方(一般银行直接通知担保公司),约7~8个工作日左右。六、赎楼:买方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后,担保公司向原贷款银行申请赎楼,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赎楼担保,进行赎楼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约5个工作日左右。七、房屋过户:买方同担保公司去xx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签订,递交房产过户申请,担保公司领取回执,需5个工作日。八、交房: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水、电等过户,买方领钥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地产转让主要方式1.房地产买卖: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这种行为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必须注意,城市房地产买卖中的地产只能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2.房地产赠与: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3.其他合法方式:①以房地产作价人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②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届发生变更的;③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④以房地产抵债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地产转让的程序(1)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必须签定书面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屋坐落绘制、面积、四至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年限及取得方式;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房地产转让权属登记。房地产转让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否则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法律效力。新的房地产产权人领取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凭该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注意事项房地产交易客体其有合法性,是房地产转让行为合法的基本前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转让房地产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转让房地产必须满足以下哪些条件推荐回答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条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2,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推荐回答2:房改中出售公有住宅的,才能进行转让。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对于房屋建设的:转让后仍属于划拨土地使用范围的(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①由受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批准可以这们处理的情形有,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②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收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未经备案或超过期限备案的转让行为无效;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暂时无法或不需要出让的其他情形,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原拆迁人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审查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义务随之转给受让人;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年限和其他条件的,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才能转让。若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同一宗土地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水利等项目用地及经济适用房用地),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望采纳你好。只要合同成立才能转让商品房转让应具备的条件推荐回答:转让的条件如下: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的商品房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商品房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原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5、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合同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人的地位。这种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6、商品房预购人如果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单纯权利转让、可以不经过商品房预售方的同意,只要通知预售方即可,如预购方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后转让预购合同的行为。否则,必须征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方的认可和同意。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预购人将预购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多数情况下,是将预售商品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即取代原预购人成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受让人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承担人;商品房预售方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而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商业信誉如何,又与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紧密相关。因此,为了保护商品房预售方的合法利益,上述情况必须征得预售方的同意。以下几种情况,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行为不应支持。第一、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签订后未进行登记的;第二、商品房预购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定金及未付清合同所规定的房价款三分之二的;第三、预售商品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均要求解除合同的;第四、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双方对该行为有重大误解的;第五、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
1、已经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或者房产土地双证合一的不动产证。2、房产没有限制情况,例如查封、抵押、异议登记等权利限制。3、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可自由交易,集体土地只能卖给本村村民。
答:(1)房地产共有人;(2)房地产承租人;(3)一项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具有上列当事人时,按上述次序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
文章TAG:重庆市土地转让管理条例重庆重庆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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