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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除四害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劳动法规定再生育哺乳期多久不值夜班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18:24:18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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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劳动法规定再生育哺乳期多久不值夜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没有规定什么不能值班
你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只规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夜间劳动。全体人员安排值班不属于加班,只要不安排夜班,是不违法的。建议跟单位协商解决。哺乳期是一年。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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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市个人失业保险办理需要哪些表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是应具有办理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如果你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办理。 办理程序是: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据《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 失业人员应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所以,你可以拿着原单位开的介绍信到江北区就业局去办理。区就业局就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摘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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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额医疗保险的重庆规定

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并按规定缴纳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费用的,便可享受大额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因病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经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再由大额医保基金报销。报销的最高额度是50万元/人。单位缴费方面,用人单位增加大额医保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从1%调整至1.5%;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从2%调整至1.5%。市人社局解释,此举调整了社会保险险种之间的缴费费率,目的是为了不增加单位的负担。个人缴费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元调整至3元,2015年调整至4元,2016年调整至5元。以后根据重庆市物价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应缴大额医保费,从2014年10月起实行按月征收。”重庆市人社局表示,10月时参保人员会发现工资被多扣了9元,这是对今年1至9月个人缴费部分的补收。重庆市人社局还表示,大额医保的报销起付线在2017年前会逐年上调,2015年由3.2万元上调至3.7万元。2016年由3.7万元调整至4.2万元,2017年由4.2万元调整至4.7万元。以后会根据重庆市职工社平工资增长、大额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2015年1月1日起,重庆市将采取用大额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经办改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实行风险共担。

大额医疗保险的重庆规定

4,除四害卫生制度

按照市、区、办事处爱卫办的统一部署,为确保辖区内除“四害”工作全面达标,特制定本制度: 1、积极组织发动居民开展春秋两季灭鼠、灭蚊、灭蟑、灭蝇工作,督促辖区单位搞好除“四害”工作。 2、健全社区除“四害”工作网络,搞好社区除“四害”设施建设。 3、疏通清理沟渠,清除各类蚊蝇孳生场所。 4、认真搞好鼠密度调查,严格进行鼠情监控,并做好检查记录。 或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国家卫生城市考核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城市除“四害”工作适用本规定。各县区城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商店及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应积极宣传除“四害”知识及管理规定,增强人民群众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 本文来自:公务员之家网( www.gwyoo.com) 网站介绍∶小陈老师的公务员之家,办的非常成功,极具口碑。在这里,你可以找到最具时事性的文章和最具代表性的各类文章,并且每一篇文章都是经过精心挑选而成的,完全可以免去写作的烦恼。在这里,拥有120多个实用范文栏目,非常值得已经成为公务员或即将成为公务员的朋友们学习和参考。
除四害卫生制度 1、室内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有防蝇、灭蝇及灭蟑螂措施。 2、加工经营场所内根据需要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3、排水沟出口或排水口设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4、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孽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5、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6、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要及时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方法以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为原则。

5,重庆规定60岁以上参保人员不缴费也可领养老金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全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需求,参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员: (一)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困难企业职工。 (二)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其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和经办机构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工作。 (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登记手续 (一)本办法第三条(一)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办法第三条(二)、(三)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 缴费标准 (一)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费。 二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费。 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中的部分困难人员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按渝府发〔2008〕25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同期破产关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计提标准执行。 第七条 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周年。

6,重庆市对高温提前退休的规定

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具体到你的情况:从事两种以上特殊工种时间是可以合并计算的。 马尔康高原海拔若在3500米以上(需满8年),加上从事高温工作7年(需满9年)。合并换算后可以55岁退休。 关于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的管理,规范企业及职工办理退休行为,保持退休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养老保险金收支矛盾。现就我县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 二、要严格对档案及特殊工种的审核。对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律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记载不清、有涂改现象和特殊工种年限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要对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对国家没有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不得按特殊工种呈报提前退休。 三、对因转产、工作调动、企业改制等原因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是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县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但不再增发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四、对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按时发放工资且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暂停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防止谁退休给谁缴费的现象,关闭、停产的特困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将应退休人员所欠保险费补缴后方可办理。 五、今后各单位办理职工退休,要由劳资人员办理,对退休审批表要按规定要求填写清楚、全面,对个人携带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填写不清、不全的,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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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庆市非法用工工伤理赔标准

按照工伤走,申请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4年7月按规定支付的原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低于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 (二)以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后经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按《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一)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以一次性计发待遇时我市规定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去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五、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一)、(二)项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六、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赔偿,伤害赔偿总额低于一次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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