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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负担范围,2015年重庆市工伤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支付标准是多少 问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0 18:49:13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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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重庆市工伤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支付标准是多少 问

1、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4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2、《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四十一条“生活护理费每年从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今年全区工伤职工1─4级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按照护理等级分别调整到2013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2126元)、40%(1700.8元)、30%(1275.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抢救,不论住院时间多长,均应当身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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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工伤赔偿生活费及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1.工伤不存在生活费之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2.如果工伤职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需要护理的,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以你们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按50%40%30%从工伤基金领取护理费。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4.有什么疑问,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人社局。
工伤待遇。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协商不成,可在事故发生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重庆工伤赔偿生活费及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3,重庆三级工伤赔付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http://tieba.baidu.com/f?kw=%C2%C9%CA%A6&fr=index 律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重庆三级工伤赔付标准

4,重庆工伤死亡赔偿范围

重庆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6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2016年重庆市工亡抚恤金标准调整规定: 一、调整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6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一)伤残津贴。 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为一级210元、二级200元、三级190元、四级18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低于750元的,调整至750元。 三、调整时间。 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5,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你的问题在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网站上是可以查到的。我查的一份供你参考:  重庆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82号文、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文  项 目 待 遇 备 注  计 算 基 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 12个月 用人单位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 100% 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 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70% 用人单位  转院费用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用人单位 交通、食宿费用  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基金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护理费 完全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基金 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基金 按月计发  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基金 按月计发  一至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4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二级 本人工资 22个月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20个月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基金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个月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8个月  三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6个月  四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个月  五至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底线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60% 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六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每月伤残津贴 5-15年 用人单位  六级 每月伤残津贴 5-15年 用人单位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基金  八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基金  九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基金  十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个月 用人单位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月 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5个月 用人单位  八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因工死亡 丧 葬 费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4个月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 40% 基金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 本人工资 30% 基金  孤寡老人、孤儿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基金  参考内容

6,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39333.5元、最低为27866.7元;2、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16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说明(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4)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4年7月按规定支付的原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低于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
8——9级 重庆工伤事故赔偿标准--重庆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 二、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期间至评残前由用人单位支付,评残后由基金支付; 三、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误工费:由单位按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 五、残疾待遇标准;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基金支付) (二)、二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金支付) (四)、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放;(基金支付) (五)、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计算 (六)、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0个月计算. (七)、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5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8个月计算. (八)、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 (九)、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9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4个月计算. (十)、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2个月计算. 六、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7,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的

刚帮你查了一下,[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中,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如下规定: ——————————————————————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或工伤职工要求延长未获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由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根据负责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建议,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的, 由经办机构安排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配置机构结算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I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已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规定全文在此,朋友可以参考一下: http://www.esafety.cn/baoxia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2036
我是在工地上班受伤,右手掌无名指掌骨粉碎性骨折,能做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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