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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8号文件,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8 06:31:55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http://www.law110.com/law/32/chongqing/203077.htm 条例中没有关于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规定。

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介绍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市 长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介绍

3,有关重庆市退休职工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有关重庆市退休职工文件

4,重庆市关于油漆工劳保有什么规定

喷漆工虽然不属于高温高危岗位,但是最起码的劳动保护是必须得有的。比如口罩,必要的防毒面具等。这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最基本的权利。并且,他与其他工种一样,只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买发错地方,电脑机箱也要上油漆吧。。。补充楼上最好用有初级过滤功能的简单防毒面具,就是那种只盖住鼻子和嘴巴的

5,重庆市低保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你说的是渝府发[2008]37号文 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按第一条第三款计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按第一条第三款计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在拆迁补偿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6,重庆关于乡镇土地征用赔偿问题

根据九龙坡执行的征地政策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3〕17号)。九龙坡府发〔2013〕17号是根据渝府令〔1999〕55号和渝府发〔2013〕5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您咨询农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关于征地拆迁的相关补偿问题,九龙坡府发〔2013〕17号第七条规定:“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个人,其余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进行分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其价格按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一切听党指挥!

7,重庆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由物价局规定,是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这是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580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南川市每月为480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440元。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580元。 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以下是一篇新闻报道: 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调整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分为580元、480元、440元三个档次,经开区、高新区将首次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上调具体标准为: 第一档,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580元。 第二档,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南川市,每月为480元。 第三档,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每月为440元。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首次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一档主城9区一样,每月为580元。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所有企业必须从今年9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职工若发现所在企业没按规定执行,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来源:重庆日报文章来自:www.jxldb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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