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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院2016,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7日开庭审理付高见涉嫌以危险方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1 18:46:27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7日开庭审理付高见涉嫌以危险方法

具体只有自己去人民法院查询的。或者是通过案件当事人进行了解,因为他们都是掌握有判决书的人,是真正了解判决结果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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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渝民初1号 (2016)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号 (2016)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渝0105民初1号 (2016)江法民初字第1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6)渝0106民初1号 (2016)沙法民初字第1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16)渝0109民初1号 (2016)碚法民初字第1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016)渝0111民初1号 (2016)足法民初字第1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6)渝0112民初1号 (2016)渝北法民初字第1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2016)渝0115民初1号 (2016)长法民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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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规范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有关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事项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五条 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信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根据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第六条 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长、县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三)根据区长、县长提名,决定任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第七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重庆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任免人民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其他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第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其他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第九条 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在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十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区长、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提名的代理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员的,应当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任命其为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区长、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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