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庆 > 璧山区 > 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职工婚丧假

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职工婚丧假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8 18:00:42 编辑:重庆本地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重庆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职工婚丧假

重庆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职工并没有独立的丧假假期,执行全国标准,是3天!

重庆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职工婚丧假

2,重庆市总工会的介绍

重庆市总工会是由中共重庆市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的重庆市各区县总工会和市级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

重庆市总工会的介绍

3,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你录取了吗?学校在永川工业园区处于郊区没什么好玩的可以坐车到永川市区去附近最近的学校是文理学院车程几分钟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4,重庆总工会技能之星有奖状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有。根据重庆市总政府颁发的相关规定,凡是在重庆总工会技能大赛上获得技能之星,颁发证书、五万元的奖金以及荣誉奖状。

5,听说重庆市南温泉疗养院还可以很适合养老和医疗有知道的吗来

嗯,知道啊,应该是重庆市总工会南温泉疗养院吧?她是重庆市总工会直属的事业单位,始建于1952年6月,好像今年6月还要举办60周年庆典的嘛,这么多年来,口碑很好,环境、医疗和服务都很棒!

6,重庆工会经费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和重庆市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法律依据:《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7,重庆市总工会和重庆市人事局在什么地方

重庆市总工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上清寺两路口那里)重庆市人事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新牌坊)
你好!打114查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市总工会在上清寺朝文化宫方向走约200米的地方

8,重庆市工会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工会,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持职工建立和参加工会。第四条 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以下途径履行其基本职责:  (一)通过参与国家及地方法规政策制定工作,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四)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五)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协助政府帮扶困难职工,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六)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重庆市总工会是本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全市的工会工作。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是本地区、本行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会工作。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七条 本市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单位建立的工会为基层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的建立予以帮助、指导。  新建单位应当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逾期未建立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应当发出建立工会意见书。  单位应当为建立工会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八条 工会按照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组织体系。  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地方总工会。市和区县(自治县)地方总工会可设立派出工作机构。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建立市或区县(自治县)级产业工会。  乡镇、街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第九条 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组织。  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由女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十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每届任期五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自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需要另行办理法人登记。  基层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市总工会确认其社团法人资格,颁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  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应当及时办理撤销手续,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单位合并或分立,应当重新建立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编制由地方总工会与编制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单位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9,重庆市江北区总工会怎麽样

怎么说呢,工会工作在大多数人看来都是很无聊的,就是给职工发点肥皂毛巾之类的事 至于宣传干事 也多半都是写些用了几十年的 比如今年的工会工作又取得了多么可喜的成绩之类的宣传套话 一个年轻人在这样的单位 很容易被消磨掉自己的激情和梦想的 如果你真想让自己的生活,工作变得更精彩一些的话 ,这样的工作是不适合你的当然象这些单位 都属于饿不死 也吃不肥的,江北区总工会开了一个职工学校,专办成人自考的,据说效益还不错,估计福利待遇应该也不会太低的 说了这么多 决定权还是在你自己 好好考虑下吧
呵呵 前途无量啊 回答的也不容易 才那下吧~ 呵呵!

10,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下统称单位)和工会,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第四条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五条 工会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重庆市总工会是本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的工会工作;区、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是本地区、本行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会工作。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八条 本市的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  新建单位应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凡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帮助、指导、督促其组建工会。第九条 工会按照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组织体系。  市和区、县(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市和区、县(市)地方总工会可设立派出工作机构。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建立市或区、县(市)级产业工会。  单位建立的工会为基层工会。第十条 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由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重庆市总工会确认其社团法人资格。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建立的工会及其机构非法撤销,或者与非工会组织及机构合并,或者归属于非工会组织和机构。  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单位合并或分立,应重新建立工会组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编制由地方总工会与编制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单位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以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离或撤换,确需调整其工作,应事先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和书面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并按程序免去其职务。第十六条 公有和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  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单位应与其订立不少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未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让其下岗。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与同级行政人员等同,由所在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开展活动,应事先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兼职委员每月应有二个以上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工会应支持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参与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工会参与管理提供条件。  地方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领导决策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相关制度,向工会通报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11,听别个说界石那个重庆市总工会南温泉疗养院还可以大家有撒子看

那个疗养院可以,环境不错,五一节我们去重庆花木世界观光的时候进去参观了的,已经试营业了,里面有些老人都住上了,看他们的样子挺满意的哦!
你好!这个疗养院是才修好的,里面全部都是新的,我婆婆前段时间才去里面体验了3天,只要了150,而且还包吃住,但是那只是体验期的价格,以后说里面要贵点,据婆婆说里面房间设施很不错,全是4星级宾馆配置,而且他们那里是主打“护养”,每个老年人都有一个护养员,哎呀,好得很,而且里面还有个医院,可以刷医保,以后生病了直接住在旁边,他们是一家的,每天都有医生和护士来巡视。总之,我觉得楼主可以去试试。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12,重庆工会经费的征收率是多少

第四条 征缴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渝办法〔2005〕149号)中关于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税务代征的方式解决工会经费拨缴难的规定。(四)《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渝工发〔2010〕47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存60%,其余的40%上缴上级工会。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工资总额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依据第四条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的工会经费中应拨缴上级工会部分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自开始筹建工会工作的次月起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缴纳的筹备金。 第六条工会经费或筹备金计费基数为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第七条根据不同行业和工会隶属关系,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换算成代征比例为:(一)市属以及区县(自治县)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40%,即0.8%(全总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航系统、铁路系统和部分外地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即0.1%。(三)中央金融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15%,即0.3%。(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筹建工作开始的次月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筹备金,在本年度内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按规定的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给新建工会组织;跨年度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以前年度缴纳的工会筹备金不予返还。(五)基层工会留存的60%部分,由单位行政直接拨解到基层工会帐上,工会负责监督行政及时足额上缴和划拨工会经费。
都按工资额的2%提取,上解上级工会组织40%
文章TAG:重庆市总工会重庆重庆市市总工会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