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一)主城(由南山镇、黄桷垭镇、南泉镇、花溪镇、建胜镇、跳蹬镇、华岩镇、山洞街道办事处、歌乐山镇、井口镇、江北农场、人和镇、寸滩街道办事处和唐家沱镇等行政辖区所围合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二)主城外重点地区(北碚区的朝阳、天生街道办事处以及龙凤桥、东阳、北温泉镇北碚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江北区的鱼嘴镇;江北机场规划发展控制区、机场净空及通信台站和主城区饮用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三)其他区域内跨地区项目、军事设施项目,市级以上能源、交通、通信项目,限额以上的基建技改项目、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地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五十七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区、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领导、监督和协调。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八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干预规划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层次对城市规划工作实施监督与检查,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本条例贯彻执行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制定、实施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规划工作和本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市及区、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列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控制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制止和处理情况;
(六)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管理相对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用地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使用土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用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经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手续;
(三)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用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权限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性建(构)筑物或拆除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第六十六条 对有本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违法建设行为,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主城内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主城外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