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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船舶发生碰撞应如何应急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6 22:28:41 编辑:好学习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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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发生碰撞应如何应急

马上确定碰撞位置,同时启动全部应急水泵抽水。另外作好抢滩搁浅的准备。
跳水

船舶发生碰撞应如何应急

2,轮船相撞如何认定责任

1、是否是合法进入的海域 2、确认行驶的航道 3、如果是同一航道 ,裁断是谁的过失
首先是在哪国海域~然后要看具体是哪方责任

轮船相撞如何认定责任

3,什么是船舶互撞责任

指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上的一条有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赔款的规定。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如提单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必须由被保险人付比例责任时,保险人可以赔偿。但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各付对半责任。货主可以就承运货物因船舶互撞所导致损失,向任何一方或双方船舶索赔。由于一般提单均订有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或疏忽免责条款,货主不能向其承运人索赔,促使货主向对方船只索取百分之百的赔偿。对方船在赔付货主百分之百损失后,按《1910年同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碰撞互有责任时,两船上的货物损失由过失船舶各按过失程度比例赔偿,向承运船摊回一部分损失金额。承运人为了维持自身的利益,在提单中加进了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货主应向承运人退还他从对方船获得承运过失比例的赔款。伦敦保险协会保险单的这一条款规定对于货物所有人(被保险人)应该向承运人退回的损失,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亦将此条款作为一项责任范围。

什么是船舶互撞责任

4,什么是海商法中船舶碰撞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船舶碰撞”的含义做了明确:“船舶碰撞是指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需要指出的是,海商法属于国际私法领域,处理的是民事纠纷,不包括公法里面的各种纠纷。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公布《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发表意见。书面意见或建议请寄: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海事海商合议庭(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15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适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碰撞负赔偿责任。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进行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对船舶碰撞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包括碰撞船舶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的,船载货物的权利人有权选择要求承运货物的本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选择要求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援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人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 碰撞船舶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有权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据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碰撞船舶提交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九条 因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由船舶碰撞造成的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提出的请求,责任人不能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向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出示。 第十一条 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主管机关依法进行事故调查过程中由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确认的碰撞事实调查材料,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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