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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非企业组织评估标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19:18:3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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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由科技部与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办法。本办法自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正式实施。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怎么

工伤保险的认定,从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年内用工单位或个人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出认定后,再做等级鉴定。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个主要是指医院、学校,或者行业协会等。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给你进行经济补偿。具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县级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怎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记载的公民会不会包括外国

一般是不包括的外国人。
白族是我国西南边疆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丽江、碧江、保山、南华、元江、昆明、安宁等地和贵州毕节、四川凉山、湖南桑植县等地亦有分布。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白族人口数为1858063。使用白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绝大部分居民操本族语言,通用汉语文。元明时曾使用过“焚文”(白文),即所谓“汉字白读”。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记载的公民会不会包括外国

4,民办非企业法人需要缴纳三金一费吗

国税发[2008]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国税函[2008]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考虑到实践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协调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5,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申报书怎么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申办对象 凡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三、申请成立登记程序 (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二)填写登记表格(可从顺德民间组织网〈 http://www.mjzz.shunde.gov.cn〉直接下载或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执业许可证; 3、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5、章程草案。 申请民办学校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章程; 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四、核准成立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予以说明;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应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相应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五、成立登记收费的标准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六、其它相关事项 (一)证书到期换领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证书遗失补领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登记管理机关对材料齐全的上述申请,应予以即时办理,并按变更登记收费的标准(每件40元)收费。 七、咨询方式 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大堂43号民政局对外窗口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被修订后叫什么

《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没有修改,内容照旧。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全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且负责兴办人之一为全国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或需要在民政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在申请书上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注销申请书;(二)登记证书副本;(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四)科技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一)接受捐赠、资助;(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四)其他合法收入。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科技管理部门自收到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截至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问题啊急求助

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培训收入开发票,作为事业单位的以有制学校是不交税的,但是对于民营培训学校还要看当地政策吧.一般是要交的.
一、申办资格  1、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二、申办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办学层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3、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的职业教育经历;  4、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的理论教室和实习操作场所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其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5、有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在市(州、地)及其以下申办的,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自有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在省劳动保障厅申办的,办学规模必须是500人以上,办学层次必须是中级及其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自有固定资产应40万元以上(不含房地产),固定资产价值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财务独立核算;  6、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卫生条件。  三、申办材料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办学目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开设专业(范围)、办学层次(高、中、初)、法定代表人、办学规模等内容;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批准文件;  3、办学章程和学校发展规划;  4、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  6、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花名册及其资质证明文件、聘用合同;  7、教学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应出具有法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8、教学及实习设备清单;  9、办学经费证明,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10、其他办学有关材料。  四、设置标准  1、基本办学规模应达到200人以上。  2、管理人员  (1)校长(负责人)1人以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教学管理人员1人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或从事职业教育工作3年以上。  (3)办公室及财务管理人员2人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做财务工作的要具有会计资格证。  3、教师  (1)理论教师按1:40配备,每个教师最多只能上两个不同内容的课。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2)实习指导教师按1:30配备,应具有中专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并与其教学岗位相应原技术等级及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3)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4、场地  (1)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  (2)理论教学场地应具有与所开办规模相适应的理论教室,一般可按两个班级(100人)配备一个标准教室,理论教学与实习教学交替进行。  (3)实习场地一般按2.5平方米每人设置,可两班倒。  (4)具有满足师生食宿的食宿条件。  (5)以上教学、实习、食宿、办公等场地用房须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  5、设备  (1)办公设备,具有满足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  (2)教学与实习设备,具有满足教学和实习需要的设备。实习设备一般机械加工类可按6人一个工位,焊工、电工、电脑、美发、美容可按4人一个工位,汽车驾驶按12人一台车配备。其他视其所开工种专业另定。  6、有与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自编的要经过审定。  7、具有齐备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8、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须知  一、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实施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四、材料目录: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 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1、 教学管理人员 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 2年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 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 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 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 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五、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六、办理程序:筹设学校申领→取有关资料→办学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实地勘察评估→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发放办学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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