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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6个月哺乳假,哺乳假的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2 22:46:19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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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哺乳假的规定

1、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 2、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 女职工在享受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发给。还有疑问去问问胡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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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天津产假新规定 产假满后再休六个月哺乳假 我9月初生的孩子 2月

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才能由你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才有六个月哺乳假。哺乳假不是每个人都有的。因存在一周的时间差,这个需要和单位协商。
哺乳假不在产假里面。 第十四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指离开工作岗位),每次四十五分钟(含路途时间)。家居地远离公司的女员工,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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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6个月哺乳假如何申请最好有范本

不明白啊 = =!
申请书XXXX单位: 我叫XXX,今年XX岁,身份证号XXXXXXXX,现住XXXXXXX地,系我单位XXX岗位员工。 我于XX年XX月XX日婚后生育一婴儿,属于计划内一胎,现因产假期满后,我的婴儿身体较弱、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根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2条的规定,特申请六个月的哺乳假,望批准为盼。 礼 申请人: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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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产妇哺乳假怎么算

天津市哺乳假的相关工资待遇,严格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的待遇不变。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5,性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吗单位的话可以拒绝我的申请吗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可以申请的呀,不能随便开出的呀,我提交了申请,但是公司没有同意,我应该怎么做啊,您好,应该是您老婆向单位申请哺乳假而不是您向单位申请

6,天津市对于女职工哺乳期时间和假期有什么规定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7,天津新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

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具体的关于产检假的规定,但根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怀孕的女职工按医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在单位应将检查时间计为劳动时间(含路途及候诊时间)。所以按照医嘱,每月需要产检的,单位是应该给假的,但基本是每月一天! 但是有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如下: 天津市女职工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行剖腹产手术、产前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远劳动定额,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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