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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新生儿需什么时候办理预防接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6 14:47:27 编辑:天津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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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新生儿需什么时候办理预防接

出生一个月以内。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新生儿需什么时候办理预防接

2,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的法律体系属于

法律分析: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的法律体系属于法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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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类疫苗

A,C,D,E考察重点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第一类疫苗的界定。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1)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B错在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类疫苗

4,中国针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涉及哪些法规

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涉及的法规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而制定的部门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于2020年3月27日被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6,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我国有关预防接种工作的第一部法规吗

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4日颁布,2005年6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有关预防接种工作的第一部法规。
没有

7,哪些行为未违反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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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百度知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10,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介绍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以配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包括总则,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附则等5章25条。

1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第四条 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第九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第二章 疫苗流通第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第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1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什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4日颁布,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如何处理宝宝接种疫苗后的不良反应

作为新手妈妈,也听到很多宝宝打了疫苗后的诸多不良反应,我们该怎么应对呢?大家一起来看看吧!疫苗虽经灭活或减毒处理,但毕竟是一种蛋白或具抗原性的其他物质,对人体仍有一定的刺激作用而引起的。其实这也是人体的一种自我保护就象感冒发热一样是机体在抵御细菌或病毒。 接种疫苗后如何护理孩子接种疫苗后,家长可以根据以下几点观察和护理孩子:一、全身反应:主要观察小儿体温,一般在37-38摄氏度,伴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全身乏力、周身不适等,多在接种后1-2日内出现,持续1-2日可自行消退;如超过38.5摄氏度,可在医生指导下给予退热剂。二、局部反应:注射局部在接种后12-24小时出现红肿并伴疼痛、持续2-3日可自行消退;对个别较重者,可在急性期后热敷处理,应避免挠抓、按摩等,注意局部清洁卫生。三、异常反应:接种疫苗后,在数分钟内出现晕厥,有心慌、面色苍白、手足发麻、全身出汗等,立即让患儿平卧休息即可恢复正常;严重者须在医生指导下抢救治疗。此反应的发生与患儿的体质有关,只有极个别的儿童发生。接种疫苗后的注意事项1、按规定、依据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2、接种疫苗后,在30分钟至1小时之内不要给孩子喂牛奶。这是因为接种后产生痉挛现象时,如果给孩子正叼着奶瓶吮奶,极有可能会造成肺炎。3、接种部位24小时内要保持干燥和清洁,尽量不要沐浴。4、仔细观察孩子的反应。根据经验总结,预防接种后,最少在十分钟,最多在十天内有可能出现异常症状。5、不要让婴儿俯卧入睡。 预防接种后不要让婴儿俯卧入睡,因为一旦出现痉挛或呼吸困难,就会危及生命。6、产生副作用时应咨询医生。 预防接种后,如果婴儿出现超过40摄氏度以上的高烧,或在48小时内哭闹时间超过3小时或发生过痉挛,或是有过严重的过敏反应,那么,下一次接种要先咨询医生,然后再决定接种与否以及何时接种。7、接种后请在接种地点观察15-30分钟,无异常反应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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