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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访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怎么样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9 04:53:0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怎么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还不错,国家现在出台了很多标准是对于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的,例如:(一)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二)对有权处理机关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按期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设立3项评价指标: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指标选项为三选一。设“留言”栏,供信访人选择并填写意见。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对超出办理期限仍未出具答复意见书的信访事项,下发督办提醒信息,督促责任单位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并按规定将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要高度重视满意度评价工作。国家信访局对各地各部门满意度评价总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定期向中央领导同志报告,同时通报相关省份和部门负责同志,抄送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信访工作机构。各地信访工作机构要把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的参考。对评价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联席会议。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要加强对满意度评价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要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这些都是国家对于信访做出的标准与决策——群狼调研整理对于如今的满意度调研,都是寻求专业的调研公司来调研,获取更为精确的数据,更好的评判与分析,群狼调研公司你可以了解一下。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怎么样

2,信访条例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第二章 信访渠道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信访条例2005

3,天津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活动秩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要求,并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进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应当支持信访人对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负责解决信访人的正当要求。第五条 信访工作是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职责。  国家机关应当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应信访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业务设施和工作条件。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坚持阅批来信、接待来访,主持研究和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第六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疏导相结合;  (五)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第二章 信访人第七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四)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或者陷害他人;  (三)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作出的处理意见。第九条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需要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需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事实和投诉要求。第十条 通过走访反映问题,须到指定的接待室。除有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外,应当先向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反映。第十一条 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选派代表进行。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及其负责人受理信访事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来信,接待来访,为信访人提供服务;  (二)接受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下级机关或者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负责落实;  (三)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审查下级机关或者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本机关负责人提供信息、提出建议、反映重要信访事项;  (五)协助国家机关负责人检查指导本机关、本系统、本地区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组织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六)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公开信访工作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择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信访人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同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应急处置、进行调查,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利。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第四章 受理与处理规则第二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所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  (四)对国家机关查处案件的申诉;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咨询;  (六)对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  (七)属于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天津市信访条例

4,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障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坚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四条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定期进行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按照信访事项处理原则责令有关机关限期解决。第六条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报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动态;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对策建议; (四)组织协调处理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门和地区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各项措施的落实。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建立全市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互联互通。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情况及时输入信访信息系统,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报告或者通报信访信息情况。 信访人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八条 信访人对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涉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负责处理的机关: (一)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该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对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二)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对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该组织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四)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任命或者派出该人员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五)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涉及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协商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复查、复核: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请求复核。 (二)对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区、县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请求复核;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复核。 (三)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复核的,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的,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如何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认真处理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反映的各种问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围  1、值班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和上班时间手机关机造成无人接听电话的。  2、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后,不向值班领导报告或不安排服务的。  3、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接手信访件不认真处置,造成情况恶化的。  4、信访责任人不听从信访领导小组指挥安排的。  二、追究内容  1、发生上述情况原因。  2、值班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3、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三、追究办法  1、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或电话无人接电的,发现一次扣除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2、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接事项不报告值班指挥或不安排服务的,扣年终考核评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相关责任。  3、信访工作人员不服从值班指挥调度或不认真处置所接信访件,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分各1分,不及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分1.5分,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4、不听从信访领导小组安排,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分1分,并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中的信访工作部分全部分数,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  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追究单位及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信访工作重点管理  对在信访工作考评中排在后两名的单位或部门,将实行重点管理。在重点管理期间,对该单位及领导在评选先、优、模方面予以一票否决,重点管理期间时限每次为半年。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集体上访的;  2、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上访,责任单位领导接到劝返接领通知后行动不迅速,造成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上级党政机关,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再次越级上访的;  3、对应当由党政领导或责任人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不明确包案领导或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  4、对本单位老上访户的稳定、控制措施不落实,致使上访人长期到县、乡或省、市缠访、闹访的;  5、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村、单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局党委做出检查:  1、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50人以上重复到县、乡上访,30人以上越级到市上访,或10人以上越级赴省上访,或5人以上越级进京上访,发生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群众发生越级上访后,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按规定 时限赶赴现场工作,或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上访群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释,而是上交矛盾,引发群众到县、乡集体上访的;  4、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群众的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6、不顾大局,以单位和个人利益为目的,不顾群众的根本利益,引发矛盾纠纷,造成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上访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1、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无序越级上访较为突出的;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不妥,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异常信访行为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群众集体上访后,对党委政府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群众重复上访的;  4、对本单位重大、异常信访问题或老上访户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众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拒不查处,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的;  3、拒不执行省、市、县、乡对重点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或被控告人、被检举人贿赂的;  5、扣压、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6、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  7、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被通报批评的村或单位,从通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被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从通报之日起12个月内取消各类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被责令作出检查的党政领导干部,从作出检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局党委表彰先进个人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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