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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工会经费到底怎么交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18:04:5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工会经费到底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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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到底怎么交

2,天津市营改增后税务部门强制收取企业的工会经费吗

工会经费现在的确是由国税或地税代征,具体每个省份请以当地规定为准工会经费的收费主体是当地总工会,税务部门只是代收。而依照《工会法》交纳工会经费是法定义务,税务部门无权强制收缴,最多是协商额度,你也可以完全拒缴。但到最后工会履行法律手续时,估计钱还是要出的,到时关系都搞僵了,划不来,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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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分别由电力、自来水、电话的经营单位在收费的同时计算附证。各代征单位在附证时,随电费、水费、电话租费一并开据收据。第三条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以下附征率征收:  (一)市话附加费:  1、工矿企业、民用住宅电话附加费=(基本月租费+通话费)×(1+20%)×10%;  2、行政事业单位电话附加费=(基本月租费+通话费)×10%;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电话附加费=(基本月租费+通话费)×5%。  (二)自来水附加费按水价的10%征收。  (三)电力附加费。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收取0.005元,工业及其他用户(不含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收取0.009元;武清、静海、宝坻、宁河四个趸售电县征收电力附加费的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4,工会经费最新的征收方式

以厦门为例:各单位: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8]70号)文件精神,决定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征政策。具体如下:一、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二、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福建省工作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按省总有关规定执行。三、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请各单位相关人员周知。扩展资料工会经费征收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基金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参考资料:太仆寺旗地税局-工会经费征收

5,听说工会经费以后由地税局代收是真的吗怎么个收法请指教

  是真的,你申报地税时,网上有两费申报表,你可以打开看看,我这还有大连市的文件,发给你看看吧!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总工会  大地税函〔2008〕11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总工会:  现将《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征缴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为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主体的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二、征缴标准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1.所谓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计入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无法查清或核算不实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缴费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比例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其中,中国金融工会管理的在连金融、保险单位按2%经费的15%缴纳;邮政、电信、移动、铁路、地质等产业按2%经费的10%缴纳;电业产业按2%经费的13%缴纳;机场按2%经费的30%缴纳。此类缴费单位应当填写《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单位审批表》,并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市总工会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报征收  (一)缴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费登记表》,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报送到大连市总工会或区市县总工会。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照属地征缴原则,由缴费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征缴管理。  (三)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l 0 日前,填报《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以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节假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办理。  (四)地税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国库进行核算。缴费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将其应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入国库。  (五)地税机关要及时与国库进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账工作,确认无误后,通过国库“工会经费待划转户”划转入大连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六)2008年7月1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各级工会负责清理补缴。  四、检查与监督  (一)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对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情况进行检查。  (二)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劳动工资报表、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三)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少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违法行为,向工会组织或主管地税机关举报。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经主管地税机关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由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信息传递  (一)地税机关与总工会应当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向总工会传递有关代征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总工会应当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本地区工会组织的组建信息。  (二)缴费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等其他事宜,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市总工会及同级总工会。  七、附则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征入库后,县级以上工会定期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到建会单位的工会经费账户。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征入库后,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费的,缴费单位应当向市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市总工会办理具体退费事宜。  (三)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后,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缴主体,其原有独立管理原则、管理使用办法不变。  (四)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大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原工会经费缴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大政办发〔2008〕10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市残联联合制定的《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及《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地税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一)具体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二)相关概念界定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2.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未参加年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3.已安排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享有平等工资、福利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4.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据市或区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  三、征缴办法  (一)征缴时间  保障金按年计算、按年征缴。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次年5-6月,征缴期为次年7月;2007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2008年6-7月,征缴期为2008年7月。  (二)审核认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市级财政拨款单位、市地税直属局、保税区地税局及高新园区地税局管辖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审核。  每年审核期内,用人单位须携带用人单位工资手册(或工资明细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到市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并填写《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须携带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中国残联制发的《中国残疾人证》,填写《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情况为用人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  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核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确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三)申报缴纳  财政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对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须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其他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缴纳。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和相关程序。  四、征缴管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保障金属政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减免。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代扣,对已入库保障金的收入、上解、下划等事项管理并记账;残联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统计欠缴情况,将收入情况记账到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具体负责征收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以及各支库,对保障金收入及滞纳金在预算收支科目的10301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中反映。  (四)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统一使用辽宁省财政厅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五)凡199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未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补缴时限,同时通知财政或地税部门代扣、代征。  (六)保障金市县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和市残联另行制定。  五、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由财政、地税部门依法处理。  (三)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应对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保障金的征缴、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  (四)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中具体事宜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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