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津南区 >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天津能不能全部实现土地整合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天津能不能全部实现土地整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7 15:08:3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能不能全部实现土地整合

也许会的,!希望你的理想成为现实

天津能不能全部实现土地整合

2,土地白证是否可以抵押

谁有准确答案?回答准确有图片的话给加分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深红色,集体土地所有证是绿色,集体土地使用证是红色,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是蓝色

土地白证是否可以抵押

3,如何土地储备工作

先做确定要储备的范围,再做基础现状调查,然后结合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分析储备价值,确定储备地块及期限。
土地储备机构是接受政府委托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职能机构,基本职责是土地储备,具体来讲就是协助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机制,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供地计划和市场需求,适时收购、储备土地,并将经过开发的储备土地投放市场。

如何土地储备工作

4,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第八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根据确认的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者其他涉及土地处置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出租或者处置。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按照约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租金。 因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或者资产处置等情形,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承担土地整理储备、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具体工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其整理、储备由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新兴村土地整合和办法及相关文件

fxdc
当咸水沽:208路(环)建立一个新的7站:0:15分钟转 161路(建新支线),15个站,八里台:0:32分钟或做808到光的19台41分钟的轻量级的交换855路,16站34分钟,第一个!
大约30多公里 自己开车的话 半小时左右 要是坐公交呢 大约40多分钟 130路公交车途径咸水沽 到大港客运站!
当咸水沽:208路(环)建立一个新的7站:0:15分钟转 161路(建新支线),15个站,八里台:0:32分钟或做808到光的19台41分钟的轻量级的交换855路,16站34分钟,第一个!

6,天津发布土储管理办法草案

观点地产网讯:近期,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自2月28日至3月15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办法》30条细则的意见,重点涉及土地储备的计划、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入库储备、监督管理等方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提出,土储计划涉及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报批、储备土地管理。其中,三年滚动计划指,天津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收储的土地资源,做出统筹安排;年度计划报批,即按照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级次,建立市、区两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批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完成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管理,即已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项目应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地上(下)建筑物,禁止户籍迁入和转移登记等。项目实施方面,重点涉及编制方案、方案报批、签订合同、前期开发、土地管护、临时利用等。其中,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按项目实施管理,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方面,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或者以储备土地作为抵押品融资。入库储备方面,由天津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建立本市储备土地库,在入库储备范围、入库标准、办理手续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监督管理方面,土地储备机构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及时报送定期报告,并建立土地储备年度考核机制。《办法》指出,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和定期考核,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此外,对违反《办法》、违法违规开展土地储备融资的行为,按照《预算法》等法津规定严肃追责。

7,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成本包括:收储资金、融资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土地平整费用、房屋拆迁费用等这里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啊,这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我还是找不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网址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谁要是可以找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就告诉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找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挺不容易的啊,这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啊,这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我还是找不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网址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谁要是可以找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就告诉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找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挺不容易的啊,谢谢啊

8,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  市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加强土地的规划和调控,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严格耕地保护,科学用地、集约用地,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第六条 本市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责任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土地登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等制度。第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强化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处理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第八条 本市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保证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同意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区、乡、镇和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按照原批准程序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必须确保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控制指标不变。第十二条 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公示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第十三条 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方向、布局和规模相衔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第十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实际状况,编制和分解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本市新增建设用地、耕地保有量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七条 本市国有土地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对共用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共用土地面积,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

9,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框架怎么搭建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框架搭建办法如下:  1、土地储备机构监管方面。国土部门将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实时更新名录,进行名单式管理与监测,被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需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上传至监管部门,并以此作为土地管理、财政预算、金融贷款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意图矫正有的地方土地储备机构设置不规范的现象,将不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排除在名录之外,倒逼其规范设置和运作。  2、储备土地规模结构方面。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控制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和融资规模。《通知》针对当前有的地方无节制扩大土地储备总规模,进而扩大融资规模的问题,细化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提出应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并设置了年度新增储备土地的数量限制,通过总量控制遏制土地储备规模的无序扩张。  3、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方面。要求土地储备的公共职能与市场运作机制相分离,明确规定有下设或挂靠从事工程建设机构的,必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脱钩。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以此堵住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环节中的寻租暗道。  4、土地储备融资行为方面。地方土地储备融资纳入地方性政府债务统一管理;通过增加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程序,加强对储备土地融资规模的事前控制,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准后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融资规模控制卡成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进行风险控制的重要依据;此外,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土地储备业务无关项目;纳入储备的土地不能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  5、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开发支出费、贷款利息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此次《通知》在严格执行现有政策的基本上,强调加强收支预算和决算的管理,同时,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落实与管理,国有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10,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第八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第九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适时进行调整。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一条 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  (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三)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五)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资料。

11,土地储备机构能否作为拆迁主体

土地储备机构能否作为拆迁主体成为目前热点话题。有人认为土地储备中心不是建设单位,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能从事项目的建设,故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拆迁人资格,甚至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是不合法的。但笔者认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拆迁主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来看,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是一种趋势。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拆迁人定义为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义》)对拆迁人资格作了具体解释:“虽然大多数拆迁人均为建设单位,但也有一些非建设单位需要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例如,目前,对国家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后再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正在成为城市土地供应的主要方式。而政府委托从事拆迁的单位,并不一定是建设单位。”实践中,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都可以完成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而土地储备机构却不是建设单位。因此,《条例释义》初步表明了土地储备机构也可以作为拆迁人。 其次,从现行的土地储备制度来看,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是履行工作职责。2007年国土资源部等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的定义,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无论是依法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还是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都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办法》还明确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因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是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而说明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拆迁人。 再其次,从工作实践来看,土地储备机构更能公平、公正地落实好拆迁工作。由于拆迁工作只是供应土地前的一项前期开发工作,此时还未供地,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拆迁工作中也不会受到开发商的干扰。实践中,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能协调规划、拆迁、评估等部门,把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政府提出的各项要求,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重点,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稳定,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
不能

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出台对产来讲意味着什么

严格规范土地机构融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防范金融风险,《办法》对土地机构融资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要求,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办法》要求,涉及银行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同时《办法》规定,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土地作为房地产调控手段的分量将越来越重。昨天(3日),规范我国土地储备的全国性第一部法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浮出水面,将为我国“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提供依据,标志着土地供应正式进入“储备管理”时代。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该办法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要求,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还明确了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具体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法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根据要求,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知道了
文章TAG: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天津天津市土地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