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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名单,人民陪审员在哪里公示在哪里去查商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5 02:22:3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人民陪审员在哪里公示在哪里去查商丘

在当地政府官网就能查1、人民陪审员不是只在基层法院有,但是人民陪审员只在基层法院有名单备案。高级法院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合议时,要在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选择。2、人民陪审员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八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人民陪审员在哪里公示在哪里去查商丘

2,陪审团是哪些人组成的

法律分析:陪审团是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陪审团是哪些人组成的

3,陪审团是哪些人组成的

陪审团是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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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叫人民陪审员怎么选出来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成为人民陪审员选拔条件有:一、名额: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二、选任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表一)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样式、内容为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基层人民法院应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主要审核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统一样式,各地法院自行印制。三、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5,模拟法庭 借款纠纷剧本

最新法庭模拟剧本: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长席(1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3人)  被告人席 (3人)  (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3人)  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旁听人员应听从审判长指挥,不得发言、提问、鼓掌、喧哗;(2)保持安静,关闭所有的通讯工具;(3)未经许可不得摄影、摄像、录音。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公诉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请辩护人入庭。(辩护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全部起立)  书记员:(待审判人员就座后,面转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  三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天津市和平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抢劫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大荣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xxx出庭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8.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刑诉[2009]997、1016号  被告人白宁,男,15岁,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天津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幸福小区1号楼1门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逮捕,现押于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6岁,199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天津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逮捕,押于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楠,男,15岁,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天津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金光路1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逮捕,现押于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涉嫌抢劫一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9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白宁伙同李刚、赵楠在本市和平区天津市前进中学门口将该校学生王贺(男,14岁)强行带至学校东侧居民区内,对王进行殴打,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并劫取王贺人民币61元、摩托罗拉P7689手机一部及索尼随身听一台,经鉴定所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8元,所抢物品已被被告人销售,赃款已被挥霍。三名被告人于2009年8月8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书 记 员:×××  二零11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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