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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政办发文查询,津党厅2018 60号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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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党厅2018 60号是什么意思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红头文件,津政办发〔2018〕6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提升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一手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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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2008102号文详细内容文件附件形式 发

全文见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702/48/0094612756012123ee7db07d32ddf000_0.html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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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附:决定废止的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附    决定废止的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规章及规范性                   主管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公布日期        部门 废止理由001 批转市民政 津政发    1980.10.06  市民 适用期已    局《关于进 〔1980〕             政局 过,自行    一步做好殡 65号                   失效。    葬改革工作    的报告》002 关于认真贯 津政发    1981.10.21  市经 国务院    彻执行国务 〔1981〕             委  1994年颁    院《关于压 225号                  布了《关    缩各种锅炉                       于改革原    和工业窑炉                       油、成品    烧油的指                        油流通体    令》实施办                       制的意见    法                           》,原办                                法失效。003 批转市卫生 津政发    1981.06.12  市卫 适用期已    局《关于允 〔1981〕             生局 过,自行    许个体开业 126号                  失效。    行医问题的    请示》004 关于打击走 津政发    1981.05.30  天津 全国人大    私贩私活动 〔1981〕             海关 常委会    的公告   116号                  1987年颁                                布了《中                                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                                法》,原                                公告失效                                。005 批转市公安 津政发    1981.05.30  市公 被市政府    局《关于建 〔1981〕             安局 1995年《    立治安纠察 112号                  批转市公    员的报告》                       安局〈关                                于在新形                                势下进一                                步加强治                                安联防工                                作的请                                示〉》代                                替。006 关于对加强 津政办    1981.06.24  市公 被市人大    我市流浪乞 函                  安局 常委会    讨人员收容 〔1981〕                1996年颁    遣送工作的 73号                   布《天津    复函                          市收容遣                                送管理条                                例》代替                                。007 关于颁布  津政发    1982.09.07  市土 被市人大    《天津市贯 〔1982〕             地局 常委会    彻国务院  175号                  1992年颁    〈村镇建房                       布的《天    用地管理条                       津市土地    例〉实施办                       管理条    法》的通知                       例》代替                                。008 关于大力发 津政发    1982.03.10  市畜 适用期已    展生猪生产 〔1982〕             牧局 过,自行    的通知   57号                   失效。009 关于认真做 津政发    1982.09.25  市劳 适用期已    好干部、工 〔1982〕             动局 过,自行    人退休、退 188号                  失效。    职工作的紧    急通知010 批转市公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4,谁知道津政发2008年18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最低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档案工资,本人实际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准。(三)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根据《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内,对同期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员养老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在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在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列支。征地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已领取的养老金未超过本人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四)调整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五)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从2008年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1.建立农村企业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6%、职工本人按照2%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预期的待遇水平确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领取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缴费标准随待遇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对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3.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2008年底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筹集,确保发放。在《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超过该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按规定领取就业证、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同时应按照1%的费率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 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3%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完善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2008年,将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以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政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2008年7月开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管理改为全市统一管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筹集。筹资标准为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的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统一经办。公务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助标准,公务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补助标准和起付标准均执行《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1〕87号)规定的标准。 (三)调整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津政发〔2006〕71号),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3.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津政发〔2007〕64号),从2008年1月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学生儿童、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和无养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城镇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建立农村企业及农籍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32号)及有关规定,推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农村居民患病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的,按0.5%、1%、2%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调整确定基准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区县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实施参保扩面考核通报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2008年至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继续搞好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5,谁知道 津政发201331号文件的全文是什么谢谢

津政办发〔2013〕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3年4月24日关于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的行动方案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津党发〔2013〕6号)精神,为深化京津务实合作,实现双方互利共赢,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地开展借重用好首都资源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充分用好首都行政资源  (一)建立合作共赢机制。鼓励我市有关部门多层次全方位与首都对口机关、单位进行资源对接,完善深化部市合作、院市合作、市市合作等机制,建立对口工作合作机制。通过签署综合或专门合作协议,建立不同层次、比较稳固的合作关系。切实落实合作协议,推动新一轮合作项目。倡导我市各区县主动与北京市的区县开展友好区县“结对子”活动。 (二)争取政策资金支持。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国家层面政策支持和突破的领域,成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的工作组,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对接;明确责任单位,认真梳理政策,深入研究部委资源,积极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加强协调,帮助区县、企业争取更多国家资金、项目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合作交流办、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海洋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对京招商引资力度(一)明确引资重点。借助首都跨国公司、集团总部、研发机构集中的优势,重点引进集团总部、产业龙头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产业带动性大、市场竞争力强、附加值高的项目;加强与研发机构合作,提升我市研发平台建设水平,建立产业技术联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推动经济发展。各区县应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从首都资源中选准目标主动对接,制定有针对性的招商方案和扶持政策,提高招商效果和引资效益。(二)加大招商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主动与首都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对接,借助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及有实力的中介机构挖掘投资线索和项目信息,适时组织针对性强的招商推介会和项目对接活动。(三)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渠道,加强与商会协会、驻华机构、中介组织等的沟通联系,建立互利共赢的招商中介奖励机制,促进对京招商引资和贸易活动的开展。(四)打造承接载体。选取具有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的开发区、工业示范园区等作为载体,共建京津合作产业园区。明确产业定位,落实资源要素,完善基础设施,出台专项政策,全力引进一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力争把京津合作产业园区打造成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的先行区、示范区和带动区。  (责任单位:市合作交流办、市科委、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中小企业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拓展京津文化交流合作(一)开发首都观众资源。发挥天津演艺资源优势,扩大天津剧院联盟和天津票务网覆盖范围,加强剧目推介,推进购票和结算便利化,吸引更多的首都观众来天津观看文艺演出。(二)扩大影视合作。鼓励京津影视制作机构联合出品影视节目,支持两地电影院线跨市域经营,搭建两地影视作品创作研讨及推介平台,扩大我市影视作品在首都的影响。发挥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中国天津3D影视创意园区等国家级文化园区的政策优势和技术优势,吸引首都企业入驻,针对首都动漫及相关文化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三)促进文化交流。发挥天津港区位优势,吸引在北京注册的文化进出口公司从天津港进出口艺术品,鼓励其在天津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京津博物馆、美术馆展览交流机制,组织具有天津特色的展览项目赴京巡展,积极引进具有北京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展览项目。(四)引进高层次文化人才。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从首都引进我市急需的文艺创作、表演等高层次专业人才以及文化产业经营管理、营销等人员。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人力社保局)  四、深入开展京津金融合作(一)推动共建区域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积极推动京津两地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建立区域性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探索构建京津统一金融支付结算体系,共建区域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等。(二)引进首都金融机构组织。引进首都的银行、保险、保理、资产管理、社会信用、预付费消费等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引进首都各类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三)加快建设天津金融集聚区。建设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发展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改革创新基地,着力打造国内股权投资基金服务、融资租赁业发展、资金交易结算、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的高地,把我市建成机构集中、人才集聚、要素集约的金融集聚区。(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部委资金支持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资助资金,积极用好首都金融机构资金和社会资金,实现企业发展资金来源多样化、金融服务综合化、企业资产轻量化和融资服务便利化。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五、加强首都人才引进交流工作  (一)建立首都高端人才名录库。通过专业机构追踪首都高端人才的工作动态、评估最新技术和科研成果,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我市有关单位引进拥有关键技术、能带动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一流科学家,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层次人才和一流研发团队。鼓励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科技项目和科研成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专局)  (二)实行多元化引进人才政策。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和项目提供个性化“保姆式”服务,完善和优化项目扶持、资金配套、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建设高级人才公寓,免除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鼓励科研院所、企业采取灵活方式招聘、使用人才,探索“星期日工程师”、假日工作室等新型工作模式。(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专局)(三)设立引进首都人才工作机构。创新引进机制,设立天津市驻京招聘人才工作站,集中发布我市人才需求信息,开展人才招聘代理、引进推荐等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专局)(四)建设首都人才创业园。鼓励首都各方面专家学者、工程师、留学回国人员及有志青年等来创业园创业发展,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和创业指导。吸引扶持首都科技型企业在津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专局)  (五)加强引进首都外籍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每年重点邀请100名首都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外国专家来津开展实地考察、讲学指导、战略咨询和人才培训,帮助我市开展科技攻关和自主创新,培训相关领域的青年骨干人才。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引智引才活动,帮助我市用人单位对接引进高端紧缺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专局)(六)建立互派干部挂职机制。积极与国家部委协商建立互派干部挂职锻炼机制,选派我市工作能力强、善于沟通联络的优秀干部到国家部委挂职锻炼,联系国家部委选派干部到我市部门挂职锻炼,指导我市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六、积极推动京津旅游业对接(一)积极与北京旅游产业对接。充分利用京津交通便捷的条件,发挥我市滨海休闲游、海河风光游、“近代中国看天津”文化游等旅游资源优势,与北京市互补发展,增强京津大旅游圈整体吸引力,共同构建“京津旅游联合体”地区旅游新形象。深入推进京津旅游一卡通,联合开发客源市场,开展旅游宣传促销合作。策划不同主题的京津二日游、三日游、四日游、五日游等系列产品,实现资源共享、客源互送、市场互动,共同打造国际国内市场旅游品牌。构筑北部休闲观光农业功能区,形成京津生态艺术走廊创意农业产业带。(二)建立京津旅游集散中心联盟、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联盟。两地相互投放旅游宣传资料,统一票务系统,共联共享信息资源。建设区域级智慧旅游平台,实现智慧旅游网站、智能终端、信息查询系统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对接,构建畅通的信息交互和运行协同机制。(三)放宽旅游市场准入。加强京津旅游合作,支持旅游企业跨市域联营、兼并或重组,培育和壮大旅游企业。为跨市域的旅游车辆运营、旅行社设立分社,提供灵活便利的服务管理。建立市域旅游质监协作体,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完善游客投诉的联合处置制度,共同制定跨市域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行执法互动、协同处理。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七、加强京津科技交流合作(一)加强与首都科研院所合作。完善与中科院会商制度,共同推动科技研发新高地建设,助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开发新技术产品,支撑服务我市企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级科研院所的支持,建设生物医药、高端信息技术等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组建新能源汽车、高性能计算机等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引进一批国家级研发机构,建设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二)促进京津科技成果转化。与首都各大专院校建立联系,开展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技服务工作,促进高校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三)深化与农林院校交流合作。进一步加强与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院校的合作交流,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引进农林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引进高端人才,开展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农委)  八、推动与首都其他重点领域交流合作(一)推动会展合作。主动加强与首都会展业的交流合作,整合、提升全市会展资源,不断完善硬件、优化服务,重点吸引规模与影响力大、质量效益高的专业性或综合性展会落户天津。(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型会展论坛活动办公室)(二)大力引进首都服务外包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制定政策措施,大力引进首都服务外包企业来津发展。加强与首都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培训高素质的服务外包人才。(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三)大力发展京津交通物流。加快实施京津城际延伸线、京津城际引入机场线等项目建设。发展在京“无水港”。打造京津中间地带物流基地,做强贯穿京津经济走廊的商品流通集散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口岸办)(四)加强医疗卫生、医药机构合作。通过投融资、合资合作、委托管理、联合共建等多种形式,与首都医疗卫生、医药机构开展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疾病防控、医疗服务、医学科研等全方位合作。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驻京医疗卫生、医药机构的医学技术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借重首都信息资源优势(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首都主流媒体、网络媒体、信息服务企业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各类商会、中介机构等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各种展会、论坛和大型活动等,加大对我市城市定位、自身优势、品牌形象等方面的宣传力度。(二)充分利用首都信息资源。借重首都丰富的国际性、全国性信息资源优势,广泛挖掘政策、项目、人才和金融等信息,尽最大可能为我所用。对接首都“智库”,丰富我市决策顾问资源,提供科学高效的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市信息中心)  十、做好借重首都资源统筹协调工作(一)成立天津市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市合作交流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合作交流办、市金融办、市口岸办、市中小企业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利用首都资源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和政策措施。(二)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天津市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负责,请市委研究室并市合作交流办、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派员驻京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我市在京开展相关活动搭建沟通联络、交流合作的平台;及时更新完善人员联络网和资源储备库,提供首都资源信息服务;做好情况通报、信息统计、总结考评等工作;组织开展借重首都资源调研工作;发挥基地作用,做好推动、协调、督办、落实及服务保障等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建立相应机构,形成条块结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每年召开工作会,建立情况通报、统计分析、考评激励等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加强督促检查。  (四)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市财政拨付专款,市有关部门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用于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工作的联络沟通、宣传推介、考评激励等。  (责任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市合作交流办、市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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