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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3 03:18:2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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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质监、环保、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海事、卫生、邮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按行为属地管理原则。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等经济功能区依法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上述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第九条 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危险源普查登记率、检查覆盖率、隐患整改率、整改不合格关闭率100%。第十条 本市建立企业安全等级考核评级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等级考核评级,并将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安全责任险,投保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使用。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十四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禁止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第十五条 对新建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投入使用后,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中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写的中试方案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  (二)用于中试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危险工艺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对参与中试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中试成果转让时,转让合同中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及安全论证材料。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第四条 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第二章 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监管计划,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检查标准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环保、商务、海事、邮政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治理。  行业主管部门、特殊监管区域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相关工作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九条 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登记注册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主动通报企业注册相关信息。第十条 市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确定由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范围;区县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管。  市和区县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管范围和企业目录,不得遗漏。第三章 企业主体责任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自查: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二)落实安全投入情况;  (三)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安全设施、设备、装置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无安全隐患情况;  (五)危险工艺运用和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间、爆破、登高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六)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风险辨识防控及现场监控措施情况;  (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情况;  (九)编制应急预案,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并进行评估情况;  (十)行业协会确定的自查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建档备查。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3,我要找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急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以及环境、公共的安全,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当地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预案。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作一探讨。一、事故报告的形成任何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应迅速、准确地报警。上报的法定部门应为当地人民政府、安监、公安、环保、卫生等有关监管部门。报警时应讲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性质、数量、发生事故地点、报警人姓名等。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自救。事故现场周围应设置警戒,并迅速通知下风向人群疏散。事故单位还应随时报告事故危害的扩大和漫延变化情况。有关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后,属重大以上事故应在6个小时以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级有关监管部门。二、事故风险等级划分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风险一般可分为三级。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风险事故:(1)特大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一次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或受灾五十户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特大危险化学品急性中毒事故:一次发生急性中毒五十人以上,或中毒引起五人以上死亡,或毒害半径一公里以上的,或特殊情况需要划定的。(3)特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要水域、大气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事故,或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正常活动的,或污染半径一公里以上的,或特殊情况需要划定的。(4)特大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事故:对校园、交通、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公共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风险事故:(1)重大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或死亡、重伤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或受灾三十户以上五十户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2)重大危险化学品急性中毒事故:一次发生急性中毒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或中毒引起五人以下死亡,或毒害半径一公里以内的。(3)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当地水域、大气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重大事故,或对当地经济、社会正常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或污染半径一公里以内的。(4)重大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事故:对校园、交通、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公共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影响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风险事故:(1)一般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一次死亡三人以下,或重伤十人以下,或死亡、重伤十人以下,或受灾三十户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下的。(2)一般危险化学品急性中毒事故:一次发生急性中毒十人以下的。(3)一般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当地水域、大气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或对当地经济、社会正常活动有一定影响的。(4)一般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事故:对校园、交通、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公共设施的安全有一定影响的。三、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1、应急指挥系统的启动:发生一、二级风险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在组织实施救援的同时,立即逐级上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启动国家级或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风险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指挥中心成员由当地安监、公安、环保、卫生、交通、电信、气象、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2、部门分工的基本方法:应急救援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职责:(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发事故通报。(2)公安消防、交巡警、治安等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和洗消,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3)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并提出对策和措施。(4)卫生部门负责派遣医疗救护人员,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护,对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人员,按照相关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程序执行。(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人员,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6)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人员,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7)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8)军队、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救援工作。四、控制措施的实施途径一旦发生事故,要按照“迅速、准确、有效”处理的原则,坚决防止事故危害的进一步漫延和扩大。1、划定危害核心区、危害边缘区。以危险源为中心,将半径1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危害核心区;将距危险源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危害边缘区;或按危险化学品特性另行划定。2、对危险源应采取的措施。抢险人员应根据事先拟定的方案,在做好个体防护的基础上,以最快的速度及时堵漏排险,减少泄漏,消除危险源。3、危害核心区内应采取的措施:(1)人员紧急疏散: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迅速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在危害核心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2)现场医疗救护:及时有效的现场医疗救护是减少伤亡的重要一环。一旦发现伤员,首先要做好自救互救,发生化学灼伤,要立即在现场用清水进行足够时间的冲洗。对发生中毒的病人,应在注射特效解毒剂或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理后才能根据中毒和受伤程度转送各类医院。(3)社会支援: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当地抢险抢救力量不足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指挥部必须立即向上级和友邻单位通报,必要时请救社会力量援助。社会援助队伍进入危害核心区时,指挥部应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4)现场清理:消毒、洗消、清运,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4、危害边缘区应采取的措施:对危害边缘区实行实时环境和气象等方面的监测,掌握危害核心区的动态趋势。充分做好预防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后备救援预案,加强防范准备,防止危害发生。5、解除危险警戒:危害核心区内所有设施及环境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连续24小时以上的监测,达到环保标准,并经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安监部门向指挥中心申请解除危险警戒。6、处理记录:各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五、实施预案的保障措施1、物资保障:建立市、县级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预防、控制和消灭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洗消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材、通信设施、监检仪器、封锁设施和专业车辆等。2、资金保障: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当地政府应建立日常救援专项基金。3、技术和人员保障:(1)各级人民政府应分别设立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咨询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咨询、提出应急控制工程、医疗、环保等技术方面的建议和方案。(2)当地人民政府要组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应由当地的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职防医师、行业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科普知识的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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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港爆炸事件反映出我国危险物质管理制度设计或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每年都发生一些重特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件。按理说,重特大事故每次发生后,各地方政府和各行业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家安监总局、环境保护部的要求,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坚决遏制类似原因的事故在本地和本行业发生,使鲜血不再白流,使环境不再受到污染。但是遗憾的是,重特大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事实说明,这一目的显然没有达到。发生事故时,各界都沉浸在痛苦和愤怒之中,媒体也充满质疑和反思之声。但这大都是暂时性的现象。即使对责任人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开展严肃的追责,但是很多区域和行业并没有开展针对性的反思、总结和改进,既没有使一起起追责事件成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惊醒点,也没有使一个个事故成为提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的转折点。事故善后不久,警醒和负责在看似平淡的日常工作中逐步被侥幸和麻痹思想取代。按照海恩法则,隐患逐步滋生,由量变到质变,下一个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由此埋下伏笔。 善于总结的民族必将建设一个发展代价最小的社会,一个健忘的民族只能在一个个灾难中艰难前行。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造成极为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不仅是中国少有的重特大事故,也是人类安全生产史上少有的事故。这一事故的发生不论是人为原因还是自然原因,严重的后果还是反映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严重不足甚至监管失职、渎职。这一事故,不能白白发生,除了严肃追责以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吸取平时监管和事故应急的教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大讨论、大总结和工作水平大提升工作。 正确处理国家、社会公众与企业业主的利益关系,使监管执法回归公正、超脱的本位在一起起重特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事件中,贪婪的企业业主因为自己追逐私利,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培训、投入、管理义务,将自己的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转嫁给国家和社会,一些受害者甚至家破人亡。在此次天津港爆炸事件中,企业被允许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总类、数量和实际总类、数量相差太过悬殊,导致爆炸事故波及面扩大,事故危害程度加深,致使众多无辜的生命消失在不应当发生的事故中。从近几年的事故处理情况来看,很多事故的应急和善后成本,本应由违法的企业承担,但最后由国家和社会部分甚至全部买单,这极不合理。在事故处理中,一些利益受影响者和社会公众的合理要求和期望,因为企业主的赔偿能力有限而难以得到满足,政府不得不出面兜底,又导致受影响者、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产生新的矛盾。究其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企业平时无原则的袒护,导致其违法行为日益猖獗。 “十三五”末期,我国将可能进入创新性国家即制造强国的行列。在进入前的几年,我国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和经济增长正处于战略相持期。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一些区域和行业偏离了“五位一体”、绿色化和生态文明的发展路线,放松了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管,导致经济增长占上风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占下风的局面。为此,必须予以坚持纠正,坚持几个不动摇,即坚持高质量和有效益的发展不动摇,坚持安全生产红线和安全发展战略不动摇,坚持环境保护红线和绿色化不动摇。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经济下行中应当有定力,树立科学发展观、高质量发展观、历史发展观、人文发展观和法治发展观,确保行政监管执法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回到客观、公正和超脱的轨道上。 正确处理社会公众与企业、社会公众与企业利益相关人的矛盾关系,重塑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管执法公信力 通过很多事故的发生,可以发现,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工作有重大瑕疵,如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明知公众明显有不同意见,却采取选择性的意见征求方式甚至造假,在报告书中写90%以上甚至100%的公众表示同意。对于环境影响和安全危险,大篇幅写积极影响,少写甚至不写负面影响;对于安全距离,为了商业利益,予以压缩;对于监测数据,予以缓报和瞒报;对于不该调整的规划,予以调整。在此次天津港爆炸事件中,这些现象或多或少地存在。对于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民主参与请求,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人员不是合理引导,妥善解决,而是让位于商业利益和与商业利益有关的官员腐败利益,予以压制甚至打击,导致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公信力缺失。以此次天津港爆炸事件为例,尽管监测数据定性一样,但天津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空气和水环境监测信息,却得不到公众的信任,相反地,公众却信任绿色和平组织发布的监测数据。行政监管缺乏公信力的尴尬境地,值得引起中央和地方的重视。 在监管执法造假、护短行为的背后,一般存在官商勾结的共同体腐败现象。有的地方政府官员在灰色甚至非法利益的驱使下,假借国家公器,将人民群众与企业、地方政府本来可以有序解决的内部矛盾,予以激化,甚至上升到社会公众与党作对的高度,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增加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最后善后的难度和成本。在一起起重重特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事件的查处中,大都可以看到官员和企业合谋腐败的影子。这些矛盾和冲突,表面看来是公众与政府、企业的矛盾和冲突,实质上是公众与腐败分子的矛盾。地方私人利益错综复杂,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困难重重。廉洁的国家权力是不害怕公众而是亲近公众的,为了解决权力腐败问题,建设廉洁监管的格局,下一步国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通过制度建设,放开公众参与的范围,加强公众参与的深度。在国家完成经济转型进入创新型国家的行列后,建立公众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让司法监督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被腐败分子滥用。 其二,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察制度建设,将监察与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将消极监管执法和违法监管执法纳入中央和地方纪委反腐的大格局中予以统筹调查处理,重塑监管执法公信力,让政府、社会、公民和企业的关系进入良性循环。尽快完善国家治理的权力结构,通过法治方式发挥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和监督的作用政府、社会、公民和企业,是国家的基本组成部分。每个要素都有自己的角色和地位,如果强行用政府替代社会的角色,用政府监管来替代社会的自我管理和对公权的监督,就会发生角色越位甚至错位,最终肯定要出问题。现在的一些问题,就是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大包大揽、不依法管出来的,为此必须予以改变。 在政策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的是认可社会和社会组织的地位,发挥社会和社会组织的本原作用。为了发挥社会和社会组织的法治作用,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分别建立了发挥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共治制度。但是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并不适应这一法治新常态的要求,仍然漠视促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氛围营造需求。这需要下一步通过加强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责任予以解决。 在法治方面,《环境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提高了罚款的标准,前者甚至设立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引咎辞职、民事公益诉讼等强力的手段。但是这些严厉措施的实施仅靠公权机构的主动作为。如果地方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疏于职责,不实施法律规定的严格监管职责和严厉的法律责任,社会毫无办法;如果官员应当引咎辞职而其领导不让其辞职,社会毫无办法;如果法院对诉讼不立案,社会也毫无办法。而中央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精力纠正全国各地、各层级所有的违规现象,所以疏于监管执法导致法律规定沉睡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比较普遍地存在。一些所谓严格的执法也往往夹杂个人利益和情感因素,使得局面变得更加复杂。一些人甚至认为,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平和正义是公权选择性赐予的,而不是依法常态性地获取的。对于这种现象,应当在党的领导下,予以妥善解决,如建立健全发挥社会参与和监督作用的制度和机制,建立行政处罚、引咎辞职、诉讼受理和行政追责自动启动的机制,让行政监管的权力受到权利和其他权力的制度化约束,让公众的民事权利可诉化,防止国家的公权力被地方利益和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所绑架最终走形变样。另外,自动启动的机制,可以让制度常态化地实施,防止出现一个企业出现事故,万千企业开展运动式大排查,招致企业反感的现象。 合理重构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事权关系,加强基层监管人才和能力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执法通过近几年的观察,一些重特大事故发生之后,国家安监总局和环境保护部都发布了规范性文件,要求各地方和各行业采取措施予以全覆盖、不留死角的整改。有的时候,它们甚至派出暗访组或者督查组,力度很大。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没有发生类似的事件,没有切实的事故痛感,侥幸和懈怠的心理难以改变,导致专项整治行动难以触及各区域和各行业的每一个角落。在市县甚至乡镇一级,一些监管工程沦为形式工程,一些专项督查往往最后以文件文对文件的形式主义予以收尾,监管和专项督查的措施要求难以全面落实到基层,如某个市花费巨资建立的危险化学品监控物联网,对每个危险源的监控与应急都设立了可操作的程序和内容,如根据事件等级,确定相应的疏散范围、专家名单、救援物资库、值班电话等,确定事故自动预警的温度、湿度和其他条件。但是,一拨打应急电话,个别物资库的值班电话竟然是空号,可见地方监管的形式主义比较严重。为了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上头热、下头冷的现象,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其一,中央和地方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事权划分不科学,地方的利益和决策、管理自主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地方积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力不够。目前,国家为了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大力简政放权,但是基层并不太买账,主要的原因是八项规定以后,很多干部对权力不再热衷,而基层监管能力不足,监管责任下移,监管工作的风险增加。有些行政许可,如安全生产培训学校的许可取消了,但是缺乏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抓手,不仅没有达到改善培训质量的效果,相反地,监管却出现失序的现象,这一后果则由地方承担。中央与地方事权的矛盾,目前很复杂,主要的原因在于,经济快速发展时,国家和地方没有对制度及时地进行适应性的改革,导致经济的蛋糕做大了,而制度建设没有跟上。当政府想开展利益调整的改革时,利益集团的强大阻碍作用却很难撼动。为此,有必要紧握反腐、追责和干部任免三个工作利器,按照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上级考核与属地负责的模式,重新评估简政放权的效果,开展新一轮事权改革,下放行政许可和监管事权,赋予中介组织技术服务权,同时,上收监察权和考核权,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对违法违规开展追责,最终既维护好地方的积极性,也发挥地方的监管责任。 其二,地方监管执法的专业能力和条件欠缺,难以担当全面、深入和严格执法的重任。省市县三级安监干部压力大,责任重,有经验的骨干干部往往留不住。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中,专业干部总体还是少,调入的非专业干部还是多,出现专业官员官僚化的不良现象,与专业监管部门的专业性要求不符。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科技能力强,但远离实际,而基层需要科技力量和装备,但能力偏弱,如2013年,西部某省会城市八个区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竟然有四个区县的安监干部没有一个是学安全生产的,即使在执法时借用外脑,也难以保证监管执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难以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即使其他在条件好的地区,一些乡镇安全生产科(股)监管人员缺乏,监管执法工具也只是手电筒、口罩、安全帽和照相机,缺乏简便的技术分析手段。在条件不好的地区,交通工具缺乏,技术监管装备缺乏或者不会用,往往还是靠鼻子闻、电筒照等监督手段,这样的条件和手段,怎能保证摸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底数,开展科学、有效的监管?为此,下一步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专业干部的配备,加强技术装备配合,定期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交流和培训,加强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考核。 其三,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两个重要的监管部门,总体上相互提防,信息难以共享,执法难以联动,导致监管盲区和事故隐患的存在。在此次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爆炸事件中,危险化学品的具体信息,有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竟然不知情。这一以部门为壑的部门分割现象,必须通过立法予以纠正,如对于环评和安评,应加强信息全面公开化建设;整合安评和环评的内容和程序,鼓励一个机构对同一个项目开展安评和环评两项工作;构建一个共同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和环境监管信息沟通和自动预警,建立协同监管执法的新模式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化学品登记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9)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建立化学品基本数据库,为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比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可能造成Ⅱ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Ⅰ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2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Ⅱ级)时,安全监管总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6.2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Ⅱ级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Ⅰ级响应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接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安全监管总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⑤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启动预案。 4.3 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③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④向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⑤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②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④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⑥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⑦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⑧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协调指挥。 4.4 信息处理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安全监管总局。 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事故信息。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事故发生地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区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和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系,共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现场数据监测、应急救援资源分布信息、气象信息、化学品物质安全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可通过传真、电话等传输通道进行信息传输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6.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6.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9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当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0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11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建立、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建立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装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讯和信息交流需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安全监管总局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省级应急救援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重要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 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等8个区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指导或实施对伤员的救治。 (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主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装备、物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国家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国家财政解决;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协调。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化学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化学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5.5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字数限制附则略)http://yanggao.datongsafety.com/2010/11-23/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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