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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八处,天津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7 11:47:4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廖国勋: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马顺清: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曹小红:全国政协常委,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天津市红十字会会长 [10] 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李树起: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康义: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金湘军: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董家禄: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王卫东: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孟庆松:市委委员,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兼) 副秘书长:徐军、王璟、刘德生、杨茂荣、张嘉华、王通海、朱峰、张剑、杨明远、李彩良、许颖悟、朱玉兵扩展资料天津市政府直属机构: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牌子。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天津市人民政府民防办公室牌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挂天津市营商环境办公室牌子。参考资料来源:天津政务网-政务公开-市政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2,天津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

天津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包括:指挥中心、政治部、督察部、刑事侦查局、交通管理局、特警(巡警)总队、消防局、公安边防总队、后勤保障部、法制办公室、信访处、经济保卫处、出入境管理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户政管理处、预审监管总队、治安管理总队、信息通信处、科技管理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天津市公安局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局受市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区设公安分局,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扩展资料:为进一步拓宽警民沟通交流渠道,提升服务群众效能,7月9日,“天津公安网”(http://ga.tj.gov.cn)正式上线运行。这是继天津市公安局创建“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 “平安天津”双微矩阵之后,打造的宣传天津公安打击犯罪、服务群众、展示形象,拉近警民关系的又一重要平台,标志着天津公安政务信息化建设进入新阶段。近年来,天津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结合实施公安大数据战略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把“互联网+政务服务”作为服务群众、提升效能的重点,大力推进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平安天津”双微矩阵,努力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的工作目标。新上线的“天津公安网” 主页共分为四大版块,是集新闻发布、公安服务、融媒互动、警营风采等功能于一体的“互联网+公安”综合性网站,聚合了文字、图片、动画、视频、音频、互动等融媒体内容。“天津公安网”新闻发布版块,主要发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活动和工作动态等信息,最大限度地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更有利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了解和监督公安工作;融媒互动板块是网站的一大亮点,该板块精心推出了“小李警官说户政”“贝贝警官说出入境”“二喜警官说防范”“交通出行服务360度”等栏目,群众可第一时间了解公安机关推出的便民利民惠民举措,掌握相关政策和办事服务流程;汇聚整合了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双微和联动的新媒体,实现了一站式登录、一体化服务;牢牢把握新媒体时代发展需要,将拍摄制作的微访谈、微电影、微视频在该版块中集中发布,以视觉冲击力强、现场感强的优势特点,进一步满足受众需求。天津公安机关诚邀广大群众一起拥抱互联网公安,在这一新的交流互动平台,“键对键”、“面对面”,搭建起互联网时代的“连心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公安局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天津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正式上线

天津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

3,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的内设机构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共设8个处(室),分别是:(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内部日常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电处理、宣传、档案、保密、安全、人事、财务、资产、党群、纪检等工作;负责有关事务的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人员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他工作人员4名。(二)调研处组织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制度建设和有关综合性材料的研究起草工作;负责土地督察工作有关数据资料的综合统计和汇总;负责土地督察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上报等工作;负责编辑相关土地督察工作简报。人员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三)审核处负责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督察范围内有关土地审批事项审查意见报局长签批前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对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和结束整改建议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负责所有以局名义向外或向上发出的有关文书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承担局内其他有关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四)督察一室负责对北京市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北京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北京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督促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适时对北京市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五)督察二室负责对天津市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天津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天津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督促天津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天津市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六)督察二室负责对河北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河北省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河北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督促河北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河北省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七)督察四室负责对山西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山西省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山西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督促山西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适时对山西省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八)督察五室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内蒙古自治区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又新增了密码办公室和信息化办公室。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的内设机构

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2.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指导各区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删去第四条第(五)项。  3.将第五条第(四)项中的“市交通委员会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各区铁路道口管理部门”。  4.将第二十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各区铁路道口管理部门”。  (四)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1.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2.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3.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六等(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附后)。”  4.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七)项。  5.将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6.将第十条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将《附件: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中的“塘沽区中心区域(新村街、解放路街、三槐街、新港街、向阳街、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修改为“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新村街、新港街、塘沽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8.将《附件: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中的“塘沽区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修改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全境,滨海新区除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新村街、新港街、塘沽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以外区域,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9.删去《附件: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中的“七等 1 各县除其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  (五)关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关于《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1.将第五条第(三)项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2.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公安机关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公交治安和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  3.将第十三条中的“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分类标准》的规定”修改为“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分类标准》的规定”。  (七)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1.将第四条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3.将第十条中的“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  (八)关于《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中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执行。”  (九)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2.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修改为“市和区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3.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市民政部门”修改为“市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4.将第三十九条中的“人力社保”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十)关于《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1.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2.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3.将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4.将第十条中的“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修改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5.将第十二条中的“给予表彰奖励”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中的“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7.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市环境保护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部门”;“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十一)关于《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1.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街道综合整修工作。”  2.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街道综合整修工作的需要,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实施处罚。”  3.将第六条中的“市市容委”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4.将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市容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5.将第八条中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将第九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关于《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  1.将第三条中的“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2.将第四条第(二)项中的“环卫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3.将第七条第(二)项中的“市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市政、园林管理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十三)关于《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1.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修改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2.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3.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价格部门”修改为“价格主管部门”。  (十四)关于《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  (十五)关于《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1.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2.将第十九条中的“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为搞好征收管理,委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代征代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代征代缴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做好征收工作。”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收代缴凭证。扣缴义务人权限、责任和义务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5.删去第二十三条。  (十六)《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将第七条修改为:“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元至100元罚款。”  (十七)《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1.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的“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3.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4.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十八)关于其他方面的修改  将上述规章中的“区、县”或者“区县”、“区(县)”、“县”,全部修改为“区”。  此外,对上述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附: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废止理由  1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9年1月8日根据WTO规则2关于修改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书津政发[1998]5号1998年1月4日根据WTO规则3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书津政发[1998]16号1998年1月23日适用期已过4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1997年8月18日被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取代5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68号1997年8月26日被《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取代6天津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1997年9月24日根据WTO规则7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8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9关于修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79号1997年12月6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10关于修改《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80号1997年12月6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11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4号1997年12月17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12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1997年12月25日已被新的合同法取代13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110号1997年12月31日已被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取代14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4号1997年12月31日该暂行规定规范的内容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15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6年1月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6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6年1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7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1996年1月3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8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6年2月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9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1996年2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0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6年2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1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1996年2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2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3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3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1996年6月2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4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1996年10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5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1996年12月31日已被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取代26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5年1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7天津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细则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5年2月1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28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5年4月2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9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1995年4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0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1995年5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1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1995年5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2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5年7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3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5年7月12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4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1995年8月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5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1995年8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6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5年8月1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7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1995年10月1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8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1995年12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9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1994年2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0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4年3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1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1994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2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4年5月3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3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94年5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4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1994年7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5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1994年8月1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6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1994年9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7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1994年9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8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4年9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9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1993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0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3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1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3年6月1日被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取代52天津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3年6月2日已被行政复议法取代53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3年7月2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4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3年8月2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5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1993年9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6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3年10月1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7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1992年1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8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2年3月12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9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2年4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0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1992年10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1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1992年12月12日被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取代62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1年2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3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1991年5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4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1年7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5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1991年8月1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6天津市对外国企业在津从事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的税收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1年9月2日根据WTO规则67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1年10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8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1年11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9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1990年2月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0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90年7月1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1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1990年10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2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1990年10月23日根据WTO规则73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1990年11月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4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0年12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5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1989年5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6天津市地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89年6月14日适用期已过77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1989年8月2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管理规定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1988年7月1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取代79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1988年10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80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1988年10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文章TAG:天津市人民政府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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