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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投资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02:40:2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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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的办事效率,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速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工作。第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限期办理的事项,要落实责任,并加强督查、催办。对无故延误办复期限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章 财政税务第五条 凡上级领导亲自交办的事项,须在领导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完毕。第六条 对直属单位上报的请示事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批复。第七条 对有关部门要求会签的文件,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对企业报来的减免税、财政信贷等申请,在情况清楚、手续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全面调查了解、审核论证的申请事项,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企业。第九条 对来人、来电话询问财税政策问题的,应当即予以答复;对需请示、研究暂时不能答复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方。第十条 办理社控、审批出国用汇等,在手续齐备、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随来随办。第十一条 查办群众来信、来访案件,一般限定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毕。特殊、重大案件需延长查办时间的,需经领导批准,并及时将查处结果通知反映人。第十二条 办理人大、政协代表提案和其他财税业务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第三章 审计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在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开工、复工申请,且报送的手续、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审计部门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发送报审单位和有关部门。第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的,审计业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第十五条 市级审计机关对建立审计事务所具有审批权。在接到要求建立审计事务所的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复。第四章 资产评估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立项。自收到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凡资料齐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于两个工作日内办复完毕。两个工作日后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相应的批复手续。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自收到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文件之日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验证,凡无问题且资料齐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于三个工作日内办复完毕。三个工作日后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相应的批复手续。第十八条 加快资产评估操作进度。对经批准立项并签订评估委托书,被评估资产帐实相符、资料齐全的项目,限定资产评估机构操作时间为:   评估资产价值在三百万元及以下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三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及以下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三千万元以上、六千万元及以下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六千万元以上、一亿元及以下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内完成。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对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应评估其前期开发费用,其价值计入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对未建房屋、建筑物的场院空地,一律采用中等偏下的计价标准,评估其前期开发费用;也可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出让的规定,评估其土地使用权价值。  土地的评估和估价,必须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土地局依其职权,分别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2,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国资委另行规定。第九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第十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国资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抄送国资委。  (二)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三)需报告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第十二条 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应当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执行。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三条 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条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第八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中央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第九条 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4,我想知道天津 关于国资分配发201163号文件实施细则谁能告诉我

  天津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  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要求,妥善解决我市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国有企  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协  调配合、扎实推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切实维护我市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主要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教师待遇的规定,经过  全市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力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  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范围界定  (一)从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  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包括  在上述机构中原先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  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  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二)国有企业所办高等教育学校,如高职学院、职大、电  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及党校等机构的退  休教师。  (三)在改制重组(包括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  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的教师;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  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教师。  (四)对于现仍在岗、尚需一段时间方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  幼教教师,待正式退休后再解决其待遇问题,具体办法比照本方  案另行制定。  四、资格认定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须先对退  休教师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的基础性工作,由举办职教幼教  机构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实施。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凡在《教  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实施前退休的教师,根据其  个人档案记载的职称、任教经历等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在《教师  资格条例》实施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情  况特殊的,应结合其个人档案记载的职称、任教经历等相关资料  综合核实认定。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结束后,都  要在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公示7天以上,  接受群众监督。  五、补贴核定发放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  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  准的,经过核定后的差额部分,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予以补齐;  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  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有渠道发放。  (二)本方案所称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是指  出资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具体坐落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举办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类人员。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  补贴仅限于补齐本方案所明确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所  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差额,不包括医疗  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等。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统一由当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发放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六、实施步骤  (一)自即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对市国  资委监管的国有集团公司、各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  开展以职教幼教为重点的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基本情况调查。  (二)自2011年12月1日起,根据摸底调查汇总情况,审核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结合天津市教育系统职教幼教  教师绩效工资改革,研究确定需要解决待遇问题的退休教师规模  及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的资金额度,然后拨付有关部门统一发放国  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  七、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市国资委负责牵头组织。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情况调查及汇总;指导各集团公司做好职工思  想工作;向国务院国资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市教委负责除国有企业所办技工学校以外的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资格证书审核认定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  遇问题涉及的总体经费测算、筹集以及补贴资金确认工作,并与  财政部衔接,争取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的及  时足额拨付与监管。  (四)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国有企业所办技工学校退休教师的  资格审核认定、教师生活补贴标准确定;负责组织各区县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并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  用。  (五)各有关企业要深入细致做好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  遇问题的各项工作,对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况和问题,必须妥善处  理、慎之又慎,确保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5,津政发2006104号文件内容什么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 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不具备存续条件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组织实施《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 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是: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依据法律法规破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以及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退出市场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以上总称为“三类企业”)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三类企业职工整体安置和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效益。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托管、分流等方式整体安置企业职工,彻底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以此为前提,组织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争取在2007年至2009年的3年内基本完成1018户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坚持执行企业民主决策程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益,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建立三类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统一负责进入托管中心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妥善安置分流企业全体职工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组织三类企业妥善安置全体职工,严格执行政策,保证职工合法权益。 (一)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4号)规定,统一负责三类企业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帮助企业积极筹措资金,预留三类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费用。市政府按照每人6万元的标准,对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拨付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用的一次性补助。 (二)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进入托管中心。三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预留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和取暖补贴等费用。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变,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执行。原来参加大病统筹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其门诊医疗待遇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办法,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保障。 三类企业要按照《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141号)要求,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预留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退养人员的生活保障。 三类企业要按照我市的相关政策,为退养人员预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丧失劳动能力和工伤致残职工的生活保障。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1至6级工伤致残职工,进入托管中心管理。由托管中心依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相应的医疗保险补贴。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7至10级工伤致残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进入托管中心,享受有关政策。企业可以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7至10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在册职工的安置。 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企业破产终结时,对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对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本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作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人月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进入托管中心,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要扣除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的安置。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满30年工龄的职工,有接收单位的,转入新的用人单位;没有接收单位的,原则上由托管中心管理与服务,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七)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 三类企业要盘活有效资产,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处理职工债务。企业的变现资产优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统筹外养老金、公积金等债务,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鼓励企业吸纳和职工自谋职业。 鼓励用人单位接收三类企业的职工。属于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类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给予3000元自谋职业补助费。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欠费 三类企业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时,企业和本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补齐。对确有困难不能补缴欠费的,应当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欠费部分,以及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计算的人均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部分。企业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等规定执行。 三类企业的其余社会保险欠费,属于计划内破产企业或计划外破产企业的,经集团公司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属于退出市场企业的,如资金确有困难,可由企业制定还款计划书,在企业退出市场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企业资产变现和债权债务处理 积极做好土地、厂房、设备等企业资产的变现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积极筹措妥善安置分流职工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计划内破产企业和计划外破产企业的财产,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经两部门确认,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计划内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金,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计划外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除已设定有效抵押外,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破产清算组将土地移交给企业集团公司进行转让,转让收入作为企业资产变现来源,全部用于安置职工。 退出市场企业要积极变现企业全部资产,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凡不能变现的资产,做封账处理。对列入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收购的退出市场企业用地,收购土地的费用全部支付给退出市场企业。 三类企业的土地,依照国家法律并根据实际情况出让转让。土地变现的全部收入,扣除土地转让金后,剩余部分用于安置职工的,免除其土地出让转让和房产转移过程中的所有税费。 三类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整体安置职工的费用来源 计划内破产企业整体安置职工的费用,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资产变现等资金解决。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整体安置职工的费用,主要由土地变现和其他资产变现收入等资金解决。对企业变现资产安置分流职工不足的,由集团公司筹资解决。对资金仍有缺口的,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主要项目是:经审核,按照每人最高6000元的标准,对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金补贴;按照全部职工人均2000元的标准,对拖欠职工工资、统筹外养老金等保障个人基本生活的项目给予补贴。其余缺口资金由集团公司筹资解决。 在给予上述两项补贴后,计划外破产企业资金还有缺口的,经审核,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各承担50%,并将资金同时转入指定账户。 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列入全市三类企业退出市场计划的区县属三类企业,按市属企业补助标准,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对区县给予70%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区县给予90%的补助。 七、资金和资产管理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统一管理三类企业的资金和资产,在三类企业之间调剂余缺,保证三类企业退出市场的成本费用。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的托管中心,要建立一个账簿,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性质,分别设立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和取暖补贴预留费用、精简退职人员预留生活困难补助费、退养人员预留退养生活费、资产变现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等专用账户,集中统一核算所有托管人员的管理、服务和预留等各项资金和费用。 各市属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指定部门,要设立一个资产专用账簿,将所有企业未能变现并做封账处理的资产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管理核算。对市土地整理收购中心收购的企业土地,各市属集团公司可以整体回购。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运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联合办公。各区县政府和工作任务重的企业主管委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实行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委、集团公司对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工作负责,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严格执行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程序。 计划内破产企业和计划外破产企业的申报、批准及操作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等文件执行。退出市场企业的申报、批准及操作程序,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实行民主决策,切实加强民主监督,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实行预审、审批和审计即三审制,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 津 市 财 政 局???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06日 (地方法规)
文章TAG:天津市国资委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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