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和平区 > 天津市关于临建方面的规定,临时建筑有关规定

天津市关于临建方面的规定,临时建筑有关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7 11:39:4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临时建筑有关规定

没有超过多少年不算的,临时建筑就是临时的建筑。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是5年。
是有明确规定到,但是我忘记了,有貌似临时性建筑是使用年限1—3年,永久性建筑是使用年限50年

临时建筑有关规定

2,固定资产管理中对临建房屋有何规定

全国各地对临建房屋的认定有不同的看法,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地方就认定临建属于房屋,应该缴纳房产税,有些地方就不需要缴纳。具体认定结果还需要各地的税务部门具体回答。
不明白啊 = =!

固定资产管理中对临建房屋有何规定

3,竣工验收合格时计算哪部法律有明确规定

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两个文件规定的。还有一个建设部的竣工验收文件,好像是也有这个要求。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 第三十九条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在历史文化 ...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件而将建筑投入使用的记得采纳啊
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两个文件规定的。还有一个建设部的竣工验收文件,好像是也有这个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时计算哪部法律有明确规定

4,临建承诺书怎么写天津市的建质安2005484号文件执行

临 时 建 筑 承 诺 书xx市规划局: 我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位于 (项目地址)的 (项目名称)项目。因该建设项目属于规划局批准建设规划范围之外,其建设和拆除应当视需要而定,特就有关事项向贵局作出如下承诺: 一、该建筑结构确保设计简易。 二、若因规划需要等事由决定拆除该建筑全部或部分时,我单位将无条件服从拆除要求。 三、我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贵局除了可以随时自行或申请有关部门将该建筑强制拆除之外,我单位自愿放弃补偿费用。本单位对上述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日期:二〇一〇年 月 日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5,搭一临时建筑请问法律上有什么限制吗

没有,村里同意就行
在农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属于临时用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而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如果以临时用地为名,行建设永久性建筑之实,有关部门在查处的时候并不会以当事人的辩解为依据,而是要实地勘察,以确定是否属于永久性建筑。如果该建筑确实已经建成永久性建筑,对土地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临时建筑与永久性建筑有法律规定的解释吗

二、什么是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比如:铁皮房、油毡房、窝棚、遮阳棚、房顶棚屋、棚架、工棚、菜农、果农搭建的临时棚屋等,总之临时性建筑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临时建筑还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按照《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山东省实施《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济南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筑的特征是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层数不超过2层、材料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临时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拆除。  对于取得《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其有效期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即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三、永久性建筑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泥土、水泥、砖、木、石等其它材料)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物或设施(不包括公路设施) 建设的永久性建筑工程。永久性建筑的特征是使用期限长(最短都是在半年以上),是楼房的没有层数要求,使用的材料是钢、钢筋混泥土、水泥、砖、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

7,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

临时建筑规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出二年。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在法律上作出强制性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性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对于临时建筑的构造问题,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使用少数标准构件,组成多种类型的建筑物,构件的互换性要强。2、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结点连接方法力求简单,做到装拆方便迅速。3、非承重的围护结构,如屋面、外墙和间壁墙等,采用的材料和构件要结实而体轻,又应适宜于采用多种材料,以便满足不同建筑物的要求和便于就地取材。4、基础处理力求简单。临时建筑需要满足的要求1、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在敏感区域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具体实施情况要求;2、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3、必须承诺临时建设使用期届满后或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时无条件拆除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4、在宝安中心区、空港新城范围内建设的临时建设,须符合宝安区中心区、空港新城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要求;5、符合区产业导向,并且区委区政府支持的重点产业项目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在本市国有土地租赁有关具体管理规定施行前可参照本规定办理;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临时建筑宝安区人民政府-临时建筑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比如:铁皮房、油毡房、窝棚、遮阳棚、房顶棚屋、棚架、工棚、菜农、果农搭建的临时棚屋等,总之临时性建筑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临时建筑还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一般规定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构)筑物的特征是结构相对简易、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层数不超过两层、材料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临时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拆除。对于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其有效期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即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使用年限如下:(1)临时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2)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3)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若建设单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规定的时期内,只需要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国家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等)对住宅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遭遇重大灾害后的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理。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1.4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6.1.6 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明确了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规定时期内,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如达不到这个年限则意味着在设计、施工、使用与维护的某一环节上出现了非正常情况,应查找原因。所谓“正常维护”包括必要的检测、防护及维修。设计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当结构的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并不是就不能使用了,而是结构失效概率可能较设计预期值增大。对于商品房,开发商设计使用年限的取值:一般不考虑土地使用年限而直接按规范最低要求确定,统一为50年。亦有少数较负责的开发商要求设计院将设计使用年限取值与土地使用一致即70年。
文章TAG:天津市关于临建方面的规定天津天津市关于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