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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7 06:02:2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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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仍然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2,天津市2015非住宅过户土地增值税是多少

土增实行的是超率累进税制,要评估增值率的,不是简单的比例税率。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天津市2015非住宅过户土地增值税是多少

3,天津营改增以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没有影响,还是按增值额来确定应交税率,基数的确认也都是一样的,只是原扣除的税金那里的营业税变成增值税就是了。
唯一的差别就是价内税变价外税时要注意区分成本与增值税分开

天津营改增以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4,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有什么

你首先确定一下自己是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天津市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文件是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津地税地〔2007〕25号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号:津地税地[2005]26号 具体缴纳先是预缴然后清算
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一般都可做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部分,特别是法院的判决。但这点需要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中国的税务问题很多都没有明确,沟通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很重要。某些地方允许核定征收,直接按照拍卖价格的一定百分比,你可选择哪种方式有利去和税局沟通。

5,天津市调整后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天津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七等。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米年税额为:1、一等25元;2、二等20元;3、三等15元;4、四等10元;5、五等5元;6、六等1.5元;7、七等1元。
1,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无偿提供给应税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应税单位和个人缴纳。

6,关于房开企业所得税土增税预征率的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按照上述毛利率计算出计税所得,按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关于土增税预征率,则由各个省、自治区、自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按照预售收入的1%~5%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比如湖南省预征率为: 1.普通标准住宅1.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同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搜一下:关于房开企业所得税,土增税预征率的文件

7,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

应该是: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这句话少了“。。。并取得收入”
问:生产性企业(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草坪、围墙、道路、自来水工程、天然气工程及管道、配电工程等,转让以上项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根据上述规定,厂房属于建筑物,围墙属于建筑物;草坪为土地附着物;道路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为构筑物,为地上附着物;自来水工程、天然气工程及管道、配电工程属于与房屋不可分隔的各种附属设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厂房、草坪、围墙、道路、自来水工程、天然气工程及管道、配电工程,属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厂房、围墙、自来水工程、天然气工程及管道、配电工程)及其附着物(草坪,道路),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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