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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征兵要求,天津征兵条件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6 18:05:2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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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征兵条件标准

法律分析: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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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校大专生能否参军参军要求

有什么特殊的要求的,在校大学生参军还有很多优惠措施的。 在校大学生参军可减学费 大学生服兵役纳入新《征兵工作规定》 李海燕      新报讯【记者李海燕】今后,本市大学生服兵役有法律保护了。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修改《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新《规定》对大学生自愿服兵役以及怎样保留学籍等问题,都依法进行了规范。   新《规定》明确:“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应征服现役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据介绍,在高校学生中征兵,本是国家的统一政策,各类高校都应执行这个政策,本市特纳入法制轨道规范管理大学生服役问题,是为了鼓励高校在校学生服现役,因此还特别规定了“优惠待遇”。据悉,外地在津院校学生中的应征人员,如果属于本市的征兵名额,将按本市的规定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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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征兵网2022年报名时间

天津在2022年的征兵条件包含几个方面,政治方面,应征公民必须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基本身体条件方面,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注意标准体重=(身高-110)kg,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4.8,合格,年龄上,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17至22周岁,大学毕业生放宽到24周岁,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为年满17至22周岁。大学生应征入伍需要满足的政治条件和基本身体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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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2002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 本市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其他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第五条 天津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兼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本市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民政、卫生、劳动、教育、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爱国主义思想,积极配合做好征兵工作。第六条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申报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人数,组织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兵役体格检查站接受体检,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应征公民进行审查,保证完成本单位的征兵工作。第八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本市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九月三十日前,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组织代为登记。 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区、县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在年满二十二周岁以前,每年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要求,持兵役登记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办理核验手续。第九条 应征公民被确定为当年预定征集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向区、县兵役机关备案。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送检人数,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体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市和区、县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必要的可跨区域联合审查。有关单位必须真实准确提供应征公民的有关情况。 负有政治审查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配合,按时完成任务。第十二条 征兵期间,适龄公民被用人单位录用同时被批准入伍的,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第十三条 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 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第十四条 被征集服兵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义务兵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金,优待金的筹集和发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优待金的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职人员被批准服兵役的,在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补贴,其晋级、调资与原单位同类人员同样对待。原单位保障其家属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等各项待遇。

5,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决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第三条修改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三、第五条修改为:“天津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兼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本市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民政、卫生、劳动、教育、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爱国主义思想,积极配合做好征兵工作。”四、增加第六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本市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九月三十日前,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组织代为登记。 “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区、县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在年满二十二周岁以前,每年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要求,持兵役登记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办理核验手续。”六、增加第九条:“应征公民被确定为当年预定征集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向区、县兵役机关备案。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七、增加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送检人数,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体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八、增加第十一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市和区、县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必要的可跨区域联合审查。有关单位必须真实准确提供应征公民的有关情况。 “负有政治审查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配合,按时完成任务。”九、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征兵期间,适龄公民被用人单位录用同时被批准入伍的,应当履行兵役义务。”十、增加第十三条:“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 “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十一、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被征集服兵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义务兵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金,优待金的筹集和发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优待金的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职人员被批准服兵役的,在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补贴,其晋级、调资与原单位同类人员同样对待。原单位保障其家属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等各项待遇。”十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建立功勋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十三、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兵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检查,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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