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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献血后的休息政策,献血放假的法律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8 18:53:4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献血放假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义务献血国家没有明确休假规定。有些单位献血后愿意让献血者休息,是企业自发的行为,不是国家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献血放假的法律规定

2,献血假国家规定几天

法律分析:我国暂时没有关于无偿献血人员休假的法律规定,但是各地方存在相关规定,如海南省出台的地方条例规定,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2天。法律依据:《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第八条 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量一次性无偿献血;也可以多次无偿献血,但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第九条 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二天。第十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在本省医疗用血时,免费享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三倍的血液,献血总量超过一千毫升的,终生无限量免费用血,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免费享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的血液。

献血假国家规定几天

3,献血后能要求单位休息吗

  各地方政策不同,单位规定也不同。  2012年年初,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条例对公民无偿献血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休假两日。该条例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5月,江苏省人大在修订《江苏省献血条例》,拟以立法的方式让献血者得到"福利""献血假"。  献血假,是给予无偿献血者的公休假日,体现对献血者的一种关爱。2012年,江苏省、海南省拟立法设立献血假,公民献血登记后给予2天公休假日。  献血假其实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其实,献血者在献血后需要进行一定的身体恢复和调整,尤其是那些从事重体力活儿或劳动强度紧张工作的,更是需要人性化的"公休假"。同时,"献血假"体现的是一种关爱中的鼓励,也能在某种程度上激发社会上的更多的爱心人士去无偿献血。

献血后能要求单位休息吗

4,天津献血用血政策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弘扬无偿献血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关爱无偿献血者的良好氛围,不断改进提升服务,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卫健委的部署,市卫健委将于8月28日正式启动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就是在我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在我市32家医疗机构住院输血后,于出院结算时可以按照我市的相关规定直接减免相应的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用血不用再去各血站报销费用,实现让信息跑路,让群众不跑腿。一、初次献血前注意事项1、饮食:献血前一天晚上和献血当天应避免空腹,防止献血过程中出现低血糖现象。应保持清淡饮食,避免摄入辣椒等辛辣食物,烧烤、肥肉等油腻刺激性食物,以及海鲜等蛋白质过高的食物,避免蛋白质变性,血液易发生过敏反应,同时还应该避免吸烟、饮酒;2、作息:献血前应注意休息,避免熬夜,以保持机体精力充分。献血后还应该避免剧烈活动,以免导致头晕等不良反应;3、药物:献血前一段时间应避免服用药物,尤其是抗血小板形成的药物;4、疾病:若自身存在传染性疾病,或携带各种病原体的人群,比如乙肝病毒、梅毒螺旋体、艾滋病病毒等病原体的感染者和携带者。另外有出血倾向、凝血功能障碍的疾病患者也不能献血,如白血病、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患者,需要提前向操作人员说明,以免献血后发生意外情况;5、其他:女性献血者还应避开经期的前后三天,并且处于妊娠期、哺乳期的女性应该避免献血。献血当天应穿宽松服装,有晕血、晕针情况时应提前告知医护人员。二、献血之后的注意事项1、献血之后需要稍微休息,不要急起。同时要用无菌纱布或者棉球,用力按压血管穿刺部位5-10min,直至不出血为止,禁止揉搓,以免发生皮下血肿;2、献血当天要特别注意观察血管穿刺部位的清洁卫生,如果需要洗澡以淋浴为主,避免脏水进入穿刺部位引起感染;3、部分献血者由于不正确的按压或者是按压时间过短、按压部位不到位,可导致针眼穿刺部位出现青淤的情况,这是由于血管少量血液渗出而引起。可以在24h内进行冷敷,24h之后热敷,以帮助局部淤血的消退。根据穿刺部位青紫范围的大小,一般1周内可以自行消散;4、献血24h内不能进行剧烈运动,也不能进行高空作业或者通宵娱乐活动;5、出现倦怠感的献血者需要保证足够的睡眠,倦怠症状可很快消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5,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行公民义务献血,保证医疗用血,加强血液管理,确保血液质量,保护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之血或者血液,系指人的全血、成份血及未列入药品管理的血液制品。第三条 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献血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  提供和鼓励公民无偿献血。第四条 本市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第五条 本市统一规划采血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供血。  坚持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有宣传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公民义务献血的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设立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公民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献血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公民义务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 公民义务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义务献血事迹突出的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公民献血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公民,体格检查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本市常住的公民,按照献血计划每五年至十年献血一次;  (二)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地公民,按照献血计划,参加义务献血;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和驻津部队现役军人服役期间,按照献血计划献血一次。第十条 公民一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最高不得超过四百毫升。公民献血二百毫升计为献血一次。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公民每次献血前,应当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第十一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义务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义务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  公民个人和外国人自愿献血的,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明献血。第十二条 公民义务献血后,发给规定的营养补助费和义务献血证;无偿献血的,发给无偿献血证。单位完成义务献血计划的,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义务献血后,可以享受两日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原规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雇用他人代替完成本单位或者个人的献血计划指标。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献血或者敲诈勒索献血人员。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无偿献血事业专项基金,用于报销无偿献血公民免费用血部分的血费和开展无偿献血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第三章 公民用血第十五条 对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公民医疗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义务献血证或者无偿献血证用血。第十六条 对家庭成员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公民医疗用血时,凭家庭成员的义务献血证或者无偿献血证和户口簿用血。第十七条 对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实行工作单位集体互助用血制度。公民医疗用血时,凭所在单位上一年度完成献血计划证用血。但公民个人按照献血计划应当献血而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除外。第十八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实行社会援助用血制度。  (一)六十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和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  (二)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第十九条 个人未献血,家庭成员也不能互助用血,其所在单位未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又不符合社会援助用血的公民医疗用血时,由其工作单位或者个人,交纳所用血量规定血价三倍的用血押金。在规定期限内,家庭成员或者所在单位完成献血的,退还押金;逾期未完成献血的,押金不予退还。第二十条 符合献血条件,根据献血计划应当献血而拒不献血的公民,医疗用血时,按照用血量规定血价的三倍收费,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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