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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天津市西青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子牙河两岸规划何时实施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6 03:07:3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子牙河两岸规划何时实施

2021年6月11日通告。6月11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发布《关于西青区11-01、11-02单元部分用地(大明道以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补充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划所涉单元位于天津环内快速西横堤与外环西路之间、子牙河南岸。天津市中心城区子牙河两岸地区城市设计》11月8日正式出炉。根据规划,子牙河两岸规划范围涉及红桥、北辰、西青三个行政区,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700公顷,将建设为集历史、文化、生态、经济为一体的综合发展带,成为市民休闲健身的生态绿廊。子牙河两岸规划范围涉及北至光荣道,南至京沪铁路北边界,西至外环西路,东至北运河、红桥北大街。整体规划结构为“一心、一带、七片区”,形成以西站商务商业文化中心为核心的商圈,以滨河生态绿带为一带,根据目前功能区与未来发展规划定义七片区:西站商务商业文化区、科研文化综合片区、商业大学高教片区、刘房子社区、海源道社区、西青健康产业区、和苑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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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西青环内南运河密云路两岸怎么规划

11月1日,天津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发布公告,经批准,津西青密(挂)2009-139号地块容积率由2.7调整为2.25;取消配建30%限价商品房、配建2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商品房及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不少于70%三项土地利用要求。现对上述调整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20天,公告期内如无异议,公告期满,将按规定为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原文资料显示,该地块目前为天津华厦津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津典”)持有。华厦津典公司由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天津绿城北方置地有限公司持股49%。翻看2009年的该地块挂牌出让公告,信息显示,津西青密(挂)2009-139号地块位于天津环内西青区南运河北侧、密云路立交桥以西,东至密云路,南至南运河,西至裕达路,北至赵苑道。?地块位置该地块土地总面积为107336.2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90036.2平方米,中小学、幼儿园用地15660平方米,供电用地1640平方米,地块出让部分土地用途为居住。挂牌出让公告对津西青密(挂)2009-139号地块提出的利用要求还包括:该地块限价商品房建筑规模占总建筑规模的30%;该地块普通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少于规划普通商品房总建筑面积70%——既俗称的“7090”政策。资料显示,该地块于2009年10月30日以6.98亿元由天津住宅集团购得,迄今已超过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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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根据警方的调查和郭美美本人的供述:她以及她的资金来源都与中国红十字会毫无关系。中国红十字会没有“红十字商会”机构,也未设有“商业总经理”的职位,更没有“郭美美”其人。 基本介绍 中文名 :微博炫富事件 外文名 :Microblogging show off their wealth Event ID :郭美美baby 姓名 :郭美美 事件回顾,各方回应,红十字会总会,新浪微博,郭美玲本人,监督委员会,中红博爱,警方通报,母女专访,事件影响,总会通报,类似事件,简介,调查, 事件回顾 郭美玲,微博暱称“郭美美baby”,湖南人。2011年6月20日,郭美玲在网上炫耀其奢华生活,并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在网路上引起轩然 *** 。 2011年6月22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称“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中国红十字会没有“红十字商会”机构,也未设有“商业总经理”的职位,更没有“郭美美”其人。 2011年6月22日,新浪微博也对实名认证有误一事而致歉,取消了郭美美的身份认证(加"V"),并在中午12时左右由微博小秘书(新浪微博官方帐号)发布讯息称,因新浪微博身份认证过程中审核不严而造成负面影响表示歉意,就“郭美美”身份认证加“V”道歉,称身份认证审核不严。 2011年6月22日,郭美玲在其新浪微博公开称“1.我和红十字协会没有任何关系;2.我不是红十字会会长或郭沫若先生的子孙。3.我当时新浪认证是演员。4.我所说的红十字商会并不是公司或机构名称。5.其他我不想解释太多,舆论和谣言太可怕……” 2014年8月7日,针对公众关注的郭美美“红会炫富”事件,根据警方的调查和郭美美本人的供述:她以及她的资金来源都与中国红十字会毫无关系。 各方回应 红十字会总会 针对新浪微博网友“@郭美美baby”炫富事件,中国红十字会在官方网站发出声明,以下为声明全文: 一名为“郭美美baby”的网友自称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在网路炫耀其奢华的生活方式,引发网友热议甚至炒作。我会对有关信息调查、核实后,特作如下说明: 一、中国红十字会没有“红十字商会”的机构,也未设有“商业总经理”的职位,更没有“郭美美”其人。 二、为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均严格限制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红十字”的标志与名称。我会保留进一步追究有关方面相关责任的权利。 三、我会一贯反对那些企图通过制造虚假信息达到对个人进行炒作的行为方式,也希望社会各界以平和心态看待此类问题,不被利用。 最后,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希望继续对红十字会工作进行监督。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新浪微博 经查,用户郭美美baby原认证说明为演员,后经本人申请将认证说明更改为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此过程中新浪微博没有进行严格审核。新浪微博对红十字会、相关人员、广大新浪微博用户深表歉意。今后将严格规范认证流程,欢迎大家监督。 郭美玲本人 1、我和红十字协会没有任何关系;2、我不是红十字会会长或郭沫若先生的子孙;3、我当时新浪认证是演员;4、我所说的红十字商会并不是公司或机构名称;5、其他我不想解释太多,舆论和谣言太可怕…… 监督委员会 据新京报2013年2月6日报导 ,昨日,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发言人王永正式向中国红十字会建议,重新调查郭美美事件,并公布调查结果。中国红十字会尚未对此建议明确表态。社监委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刘姝威表示,郭美美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名称权,但中国红十字会至今尚未追究郭美美的法律责任。 为挽回公信力,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新闻发言人王永24日表示,将于5月中下旬重新调查“郭美美事件”。随后,社监委也在官方微博上称,社监委内部已对重查郭美美案达成初步共识,并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也表示愿意配合这次调查。 但中国红十字会对此予以否认。秘书长王汝鹏26日通过实名微博说,红会没有任何人说要重查郭美美,社监委也没有开会作出决定要重查郭美美,真实情况是社监委两名委员的个人提议。 王汝鹏同时表示,红会社监委是独立第三方,是否重查郭美美,将由他们按民主决策程式独立决定,红会无权干涉,如果社监委决定重查,红会将予以积极配合。 与此同时,中国红会社监委也对此予以进一步澄清,指出“重查郭美美事件”仍在待定之中,尚没有形成最终意见。 中红博爱 7月4日中红博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EO翁涛在微博上曝出“真相”,称郭美美是中红博爱前董事王军的女友。王军自称春节后才认识郭美美,送她玛莎拉蒂跑车和名包。而郭美美所称是自家“小牛”的兰博基尼确为王军经常所开,附近居民也未见到有其他人使用过。而王军除兰博基尼以外,还有宾利等豪车,其中宾利挂的是深港两地牌照,连司机开的接送车都是宾士S600。 从查知,中红博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全国性的控股投资集团,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关系企业(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借壳”的王鼎公司,正是中红博爱的股东),主要业务是关于红十字会相关公益,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依托中国红十字会的品牌和资源的“红十字博爱服务站”与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合作后,运作这样一个公益性质的项目收效良好,其卓越效益由此可见一斑。 郭美美在网上与富二代隔空炫富并互掐,郭美美晒出500万赌场筹码,而与SCC超跑会员互动密切的某爆料微博,晒出疑似富二代银行卡内余额37亿,让网友调侃:“闪瞎我的钛金眼”。 SCC俱乐部的富二代们和郭美美整夜对骂。郭美美晒出500万赌场筹码后,富二代回以卡里余额,该富二代挑衅郭美美:“@郭美美Baby 你的卡里多少钱啊?爆出来看看”,并晒出自己银行卡内余额,达37亿之多,令网友咋舌。 随后有网友发微博表示“数了好几遍,哀叹我辈升斗小民果然不知贫富差距如今已经这么大了”,富二代再次炫富称他另外有一个99亿的账户。 截至发稿,该富二代的真实身份尚未公开,晒出的银行余额也未能证实真实性。 警方通报 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连发三条微博通报郭美美事件,称现查明,郭美美及其母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无直接关联。 警方查明,郭美美20岁,湖南省益阳市人。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接受报案后,经依法开展工作,现查明,郭美美及其母与中国红十字总会无直接关联。 在警方调查中,郭美美称:对于红会,此前并不了解,不认识相关人员,也从未担任相关职务,是在与深圳商人王某交谈中,知道了王某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相关单位的合作意向。 后郭美美认为原来在新浪微博上注册认证的“主持人、演员”身份层次较低,为满足其炫耀心理,于5月自行杜撰了“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身份,提交新浪微博网站审核通过并加“V”认证。在审查中,郭美美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表示后悔和歉意。 对于警方发布的“郭美美案件”通报,有网友认为“无直接关联”过于笼统,也有网友对涉案人真实姓名、身份、财产来源等能否见光提出质疑。 母女专访 “郭美美事件”事发一个多月后,郭美美及其母亲郭登峰终于公开露面,解释事件的来龙去脉。昨日,二人在第一财经电视接受学者郎咸平专访。整个采访持续了一个小时,在当天下午1点完成录制。 郭美美母女接受郎咸平专访 炒股赚几百万 郭美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红博爱股东王军是其“干爸”,而王军则是深圳的地产商人,豪车玛莎拉蒂正是由王军赠送。郭美美同时承认,她接受了公安局两天的询问。 此外,郭登峰还在采访中向外界表明,她本人亦财富可观,1990年就已在深圳有两套房子、几百万现金。至于其财富来源,则是靠炒股票。在股市只有5只股票时,她便已入市,并称当时一天股票涨几十块,她也因此几个月就赚了几百万。 这一专访视频在当天下午播放后,迅速在网上流传开来,并引起了广泛讨论,也不乏质疑之声。 事件影响 自6月下旬“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发生后,社会捐款数以及慈善组织捐赠数额均出现锐减。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表示,全国7月份社会捐款数为5亿元,和6月相比降幅超过50%。慈善组织6到8月接收的捐赠数额降幅更是达到86.6%。 据北京市红十字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2年7月,北京市红十字会共接受社会捐款28笔,总计15.44万元。其中个人捐款8笔共7495元,较往年大为减少。而北京市红十字会在2008年的月平均捐赠额为124万元、2009年的月平均捐赠额为220万元、2010年的月平均捐赠额为756万元,两相比较,差距巨大。遭遇“落差”的并非只有北京市红十字会,还有深圳市红十字会。上述两家红十字会有关人士此前均曾表示,捐赠额锐减和“郭美美事件”不无关系。 深圳佛山红会在事件后所收捐款几乎为零 备受关注的“郭美美事件”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其对各级红十字会造成的信任危机阴影,似乎才刚刚显现——— 2011年4月,深圳市民巫剑红的父亲突发脑干出血,深圳市红十字会决定利用该会医疗救助资金专属账号协助巫剑红筹款。7月15日,一位好心人打来电话,称已汇款100元,但直至7月28日,巫剑红仍未收到。不仅如此,深圳市红十字会副会长赵丽珍告诉记者:“郭美美事件”之后,该会收到的社会捐款几乎为“0”,除原先早有合作的一些定向捐款外,一个多月来唯一一笔捐款就是这100元。 无独有偶,佛山市红十字会公布了红十字会医院学校的资金收支情况。该校共收到捐款88.6万元,但是在“郭美美事件”后,再未收到任何捐款。 总会通报 中国红 十字会总会 关于对商业系统红十字会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7月,监察部、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北京刘安元律师事务所、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下称“总会”)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下称“商红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总会认真听取了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及建议,慎重研究,现就相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查结果证实,商红会中不存在“红十字商会”这一机构,没有设立“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一职务;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商红会没有任何关系,其炫耀的财富与红十字会、公众捐款及项目资金没有任何关系。 二、商红会自成立后没有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要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没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领导机构,不符合行业红十字会的基本组织要求;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契约与项目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部分负责人利用其双重身份,在项目运作中存在关联交易,严重违反公益组织的基本原则。经商中国商业联合会同意,决定撤销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并将依据法律法规对遗留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三、总会认识到,总会在对行业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方面,疏于管理,监管不力;在红十字品牌的使用和保护方面,管理不严,措施不力;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此,我们对所有的批评与建议表示感谢,并希望以此为契机,推进改革,重新塑造社会公信力,确保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加快红十字会的体制机制改革。要加强对地方红会和行业红会的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和财务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对红十字会的社会捐赠款物使用、资助项目等进行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明确的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系统信息平台,根据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的原则,做好公众捐赠款物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是加强红十字品牌管理。严格红十字标识、名称的使用范围,在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同时,建立相应的道德准则,确保合作机构的政策和行为与红十字事业的使命不相矛盾。 四是加强反腐倡廉,抓住捐赠款物和招标采购等关键风险点,真正实现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 类似事件 简介 2012年3月初,天津市西青区副区长李治阳的女儿被曝曾“曲线”升学,通过转校成功逾越了大学招生分数线鸿沟;而在大学毕业后,她又成功地以“特招”身份进入区国土分局。据称,西青区国土分局现任四位局领导,无一例外均是李以前的下属。 李治阳女儿 和大多数80后一样,27岁的李颖爱发微博,爱 *** 。在她的微博“莜莜笑了”简介一栏上,她自称是“木有上进心,乐于享受,竟然已当娘的,幸福已婚小女子一枚”。在微博上,李颖毫不掩饰乐于购物的爱好,多次发布自己购买的LV皮包、菲拉格慕皮鞋以及迪奥、香奈儿化妆品等诸多奢侈品照片,仅是一个普拉达的黑色鹿皮包价值就近20000元。 对此,李在回应时否认自己以权谋私,称女儿升学、工作确实受到照顾,但已经过市领导同意。 调查 天津西青区国土分局工作的李颖,“每个月工资不过两三千元。”而其父亲李治阳55岁,现任西青区副区长,主管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房地产业管理与开发等相关工作。西青区国土分局现任的四位局领导,无一例外均是李治阳以前的下属。 靠转学跨越分数线鸿沟 天津工业大学招生办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查阅相关资料后说,“当年,李颖是被西安工程大学录取,后来才转学到我们学校的。”对此,西安工程大学教务处工作人员查询后表示,李颖在大一结束后,就办理了转学手续,相关手续在2005年9月办理。蹊跷的是,李颖四年大学都是在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读的,专业为法学,其班主任倪娟确认了这一信息。 李治阳亦明确表示:“李颖四年大学都在天津工业大学读的,一步都没离开那儿。”2004年,天津工业大学在本地的文科最低录取分数是490分,而西安工程大学法学专业在津的最低录取分数只有462分,两者相差28分。也就是说,通过转学,李颖轻松逾越两校之间的录取线鸿沟。对此,李治阳称:“(转学)程式上具体我还说不清楚。这是学校之间的事”。 进国土分局靠“特招” 李颖在2008年毕业当年,参加了天津市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为西青区司法局,因分数不够未能如愿。“我当时没管这事(指公务员考试),但是后来(她)上班,我得管。”李治阳毫不讳言。 2007年,国土部门进行管理调整,西青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一分为二,成为西青区国土分局和西青区规划局。在调整前的7年时间里,李治阳一直任局长一职。 “成立国土分局后,也要招人啊。我跟市局都很熟啊。孩子上了学不也得有个班上嘛。”于是,李治阳找到西青区领导说明此事。“我再和市国土局沟通,市局的领导最后经过研究也通过了。” 西青区国土分局一位负责人说:“那次招聘只招了李颖一个人,算是特招吧”。

5,自然资源部通报31起土地案件对违法占用耕地零容忍

5月20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31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包括: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旅游设施案;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仙侠镇项目案;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山东省泰安市土地建设旅游度假区案;福建省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挖湖造景案等。这次公开通报的31起案件,涉及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主要是工厂厂房、交易市场、停车场、挖湖造景、盗采黑土等非农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表示,从严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是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的关键所在。总体上看,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这些案件查处的共性是体现了从严的要求,有的项目一动土即被制止和查处,该复耕的限期复耕、消除违法状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目前,这些案件涉及的耕地被违法占用的状态已基本消除,相关责任人已被追责问责。向社会公开通报31起案件查处情况,可以切实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增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做到“零容忍”。崔瑛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公开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首先,提醒社会大众不要以身试法,打消侥幸心理,耕地红线不得触碰,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甚至触犯刑律,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还折兵。其次,提醒地方党委政府必须时刻绷紧耕地保护的弦,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层层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第三,督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零容忍”,严格执法,落实好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重大案件会审、报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履职尽责,不等不靠,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查处违法占用耕地重大典型案件中,一旦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存在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等问题,必须依法依规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审计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推动追责问责及整改落实,形成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守护耕地红线的合力。31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具体情况: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务村余某违法占地建设砂土厂案。2018年年底,余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通州区漷县镇马务村土地22.51亩(耕地22.16亩)堆放砂石料、建设砂土厂。2019年7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7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二、天津市西青区高某违法占地圈建院落放置集装箱案。2020年5月,西青区高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耕地8.25亩圈建院落,硬化地面,放置集装箱。同年8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立案查处,督促整改。同年9月,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三、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2019年10月,秦皇岛市抚宁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抚宁区田各庄管区邴各庄村永久基本农田13.4亩建设临时停车场。同月,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1月,该公司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耕种条件。四、山西省大同市韩某违法占地建设收储粮场案。2018年7月,大同市广灵县南村镇南村村民韩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村镇沙泉东堡村5.36亩(耕地4.83亩)建设收储粮场。同年9月,广灵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违法建筑,恢复耕种条件。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五、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旅游设施案。2018年5月,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包头市达茂旗希拉穆仁镇呼和点素嘎查耕地32.36亩建设旅游蒙古包及附属设施。2019年1月,原达茂旗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处罚款12.946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9月,达茂旗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目前,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已移交达茂旗财政局。希拉穆仁镇党委给予1名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六、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仙侠镇项目案。2019年4月,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沈阳市法库县依牛堡子镇崔家屯村、三面船镇马家沟村耕地25.31亩建设仙侠镇项目。同年11月,法库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督促整改。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了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法库县纪委监委对4名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七、四川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吉林省榆树市土地建设搅拌站案。2018年8月,四川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吉林省榆树市于家镇中山村永久基本农田55.83亩建设高速公路搅拌站。同年9月,榆树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搅拌站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07.9451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八、黑龙江省五常市福太村盗采泥炭黑土破坏耕地案。2021年1月,五常市五常镇莲花村村民马某、吉林省梨树县个体经营户王某等4人以改造土地为名盗采泥炭黑土,涉及五常市沙河子镇福太村耕地143.15亩(永久基本农田90.07亩)。2月21日、23日,五常市自然资源局两次现场核查并制止采挖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3月立案查处,督促整改。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月底,公安机关将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目前,案件已移交法院审判。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对该案中履职不力的1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九、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周某违法占地建设花木培育展示销售市场案。2018年4月,周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土地16.93 亩(永久基本农田11.82亩)建设花木培育展示销售市场。2019年1月,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立即自行拆除了大棚、硬化道路,对土地进行了复垦。十、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王某违法占地建设生产厂区案。2014至2019年,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大里村集体土地25.16亩(耕地19.27亩)建设生产厂区。2020年10月,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并处罚款29.8547万元。同年12月,涉案地块没收、拆除整改到位,罚款收缴到位。赣榆区纪委监委及城西镇党委给予4名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十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下村王某等人破坏农用地案。2019年7月,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下村王某、李某、郑某等人违法占用土地19.14亩(耕地15.46亩)填埋建筑垃圾,造成耕地严重毁坏。2020年5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安徽省蚌埠市单某违法占地堆放煤矸石案。2019年2月,单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蚌埠市固镇县胡沟镇魏庄村集体土地17.33亩(永久基本农田11.34亩)堆放煤矸石、煤泥、煤渣。同年3月,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月,单某对11.34亩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复垦。2019年12月,固镇县人民法院对单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十三、福建省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挖湖造景案。2018年9月,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土地34.6亩(耕地29.17亩)挖湖造景。漳州市华安县自然资源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目前,土地已复耕。十四、江西省丰城市某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9年5月,丰城市某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对丰城市上塘镇田西村土地203.18亩(耕地188.99亩)进行平整,准备建设工业项目。2020年3月,丰城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1.8052万元,同时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同年4月,该公司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1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十五、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山东省泰安市土地建设旅游度假区案。2020年3月,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接山镇朝阳庄村土地700亩(耕地510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57亩)建设东平县朝阳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同时非法采石、破坏公益林等。同年9月,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1720.5202万元,罚款520.25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公司已对涉案地块整改到位,恢复原貌并缴纳罚款。泰安市纪委监委、东平县纪委监委给予7名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十六、河南省洛阳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违法占地建设田园综合体案。2019年10月,洛阳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未经批准占用伊川县平等乡永久基本农田87亩建设游乐场、跑马场、餐饮等非农设施,打造伊沼荷香田园综合体。2020年7月,伊川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非农设施,并处罚款474.8249万元。目前,非农设施已拆除,永久基本农田已复耕,土地已退还。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伊川县纪委监委给予17名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十七、湖北省十堰某玻纤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厂案。2020年11月,十堰某玻纤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十堰市房县红塔镇高碑村集体土地4.08亩(永久基本农田3.92亩)建设玻纤厂。同月,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8.15万元。目前,涉案地块已复耕退还,罚款已缴纳。十八、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某采石场破坏农用地案。2018年,洞口县石江镇某采石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12.8亩(永久基本农田12.62亩)建设采石场,开采建筑石料。2019年8月,洞口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向检察院送达《起诉意见书》。目前,地上建筑物已拆除,土地已复耕。十九、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李某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2019年10月,广州市番禺区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村镇员岗村土地24.3亩(耕地24亩)建设停车场。2020年4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8.3727万元。同年12月,当事人拆除地上建筑物、硬化地面,复耕并退还土地,全额缴交罚款。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贮木场案。2020年8月,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崇左市扶绥县柳桥镇西华林场上屯分场土地161.5亩(永久基本农田160.78亩)建西华林场贮木场。2021年3月,崇左市扶绥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复耕复绿。4月,涉案土地复耕复绿到位。二十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孙某等人违法占地建设私家庄园案。2017年,孙某、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耕地11.15亩建设私家庄园。2019年1月,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违法建筑并恢复种植条件。同年11月,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了地上建筑物和设施,并恢复种植条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判决,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十二、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堆场案。2019年1月,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回龙村4组土地42.66亩(耕地33.5亩)堆放碎石。2020年5月,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1月,涉案地块恢复原状,复耕到位。二十三、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17年9月,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玉田村7组集体土地10.63亩(耕地7.6亩)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2020年10月,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7.72万元。同年11月,当事人退还土地,全额缴纳罚款,对不符合规划的地块复耕到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已没收并移交江阳区人民政府。二十四、贵州省凯里市某生态农庄违法占地案。2018年8月,凯里市某生态农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凯里市舟溪镇舟南村土地15.39亩(永久基本农田12.5亩)建设2个游泳池、10栋建筑物并硬化地面。2019年4月,凯里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同年5月,当事人自行拆除复垦。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五、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周某等人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2018年9月,周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大路新寨组、大水平社区新民组耕地63.73亩建设停车场及彩钢瓦简易房等。2019年4月,元江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年5月,当事人自行拆除、复耕涉案地块。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3名当事人判处缓刑、罚金20万元。二十六、陕西省宝鸡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厂房案。2020年6月,宝鸡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办岳北村七组耕地75.3亩建厂房,建设围墙,开挖基坑。同年11月,眉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9.0667万元。同年12月,该公司缴纳罚款,自行拆除围墙,回填基坑,涉案地块复耕到位。眉县纪委监委对4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二十七、甘肃省兰州某商贸城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8年11月,兰州某商贸城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集体土地29.01亩(耕地27.94亩)建设商贸城项目。2019年4月,榆中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8.982万元。同年8月,当事人缴纳罚款,9月,榆中县自然资源局向榆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没收地上建筑物决定。2名责任人受到政务处分。二十八、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某破坏耕地案。2018年4月,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宁市湟中区田家寨镇毛二村永久基本农田13.11亩修建鱼塘。同月,湟中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当事人已回填鱼塘。湟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二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金鑫村村委会违法占地建设市场案。2018年7月,贺兰县洪广镇金鑫村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耕地23.12亩建设金山西瓜批发市场。2019年4月,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9.2491万元。同年8月,村委会缴纳了罚款,没收建筑物移交至贺兰县财政局。相关责任人受到政务处分。三十、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景观项目案。2020年10月,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土地825.36亩(耕地497.42亩)建设庭州湾景观项目。同月,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75.1214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没收,罚款已缴纳。三十一、霍城县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8年4月,霍城县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6团4连耕地50.6亩建设木材加工厂。2019年7月,兵团第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厂房、地面硬化等设施,并处罚款7.59万元。2020年10月,地上建筑物被拆除,土地已复垦,罚款已缴纳。同年12月,兵团第四师纪委监委对9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谈话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处理。上述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反映出耕地保护工作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持续打击和遏制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文章TAG:王永天津市西青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王永天天津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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