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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群工办,有谁知道天津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隶属政府哪个机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08:25:5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有谁知道天津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隶属政府哪个机构

今天上午9时,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正式更名挂牌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这是本市首家进行机构改革后更名挂牌的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成立于1981年,伴随着改革开放,工作内容和领域不断延伸。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物资协作起步,到商品经济时期共建区域交易市场,发展到今天加快开放型经济建设,它已成为本市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名后的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将拓展招商引资、区域合作、对口支援、服务在津企业、驻外办建设、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工作,尤其是服务外地驻津企业,继续推动本市与各地的合作交流迈上新台阶。

有谁知道天津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隶属政府哪个机构

2,天津市12345受理范围

法律分析:天津市12345受理范围包括:1、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和其他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2、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以及意见和建议;3、对行政职权范围内非紧急类管理、服务方面提出的求助;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5、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事效率、行政效能方面的表扬;6、其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天津市12345受理范围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管理办法的通知百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公告栏合理设置、有效使用,发挥宣传法制、美化市容街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系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制,设置在本市街道、公共场所等处,用以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配以广告的户外设施。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的设置、使用、管理。本市市容、公安、公安交通、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的承建维护单位(以下称维护单位)负责公告栏的日常使用、养护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告栏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和城市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及市容主管部门批准的形式、色调、材质、版面设计安装。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的内容、时间及时更换版面内容;  (三)负责公告栏的修饰、保洁,保持设施整洁、美观、完好,保证设施安全。发现设施损坏残缺、灯光断亮、文字图案缺笔少划,应及时修复。  (四)对于单位或个人污损、毁坏公告栏设施的行为,维护单位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 维护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市容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要自觉维护市人民政府公告栏设施,禁止在公告栏上乱贴乱画,不得在公告栏周围1米以内摆摊设点,对污损、毁坏公告栏设施的行为,要予以批评、制止,并有责任揭发、举报。  单位或个人对市人民政府公告栏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故意污损、毁坏公告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七条 我市各级政府要对维护市人民政府公告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管理办法的通知百

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审批管理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涉台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有关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审批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要遵循以我为主、发挥优势、注重实效、扩大影响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集中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是我市归口管理赴台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申请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审查、立项和报批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国台办负责赴台审批工作。第四条 凡在津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人员赴台,赴台从事交流15人以上、从事经贸活动3人以上的团组,由中央、国务院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及台方以分散方式邀请我方人员赴台的,由市台办审核后报国台办审批立项。其他赴台项目由市台办审批立项。第五条 申报赴台的区、县和局级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市台办申报赴台团组计划。申报内容包括组团单位、团组名称、人选、赴台时间、赴台活动内容和目的等。赴台计划批准后,方可开展赴台的各项准备工作。计划外团组原则上不予审批。第六条 我市单位或个人接到台湾民间机构或个人发出的赴台邀请函后,由局级主管部门向市台办申请立项;非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向市台办申请立项。市台办负责审批的立项,在两周内给予批复。  我市有关单位报请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申办赴台审批手续的,由局级主管部门征求市台办意见后再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呈报。  我市人民参加由中央、国务院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赴台,在批准立项后,由组团单位将赴台通知书和立项批复复印件抄送市台办和赴台人员所在单位。赴台人员所在单位接到赴台通知书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台办。由市台办出具确认件后,再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办理报批手续。第七条 申请立项要呈报以下文件:  (一)局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请示。要写明赴台目的、任务、费用来源、团组人员简况和主管部门意见。  (二)台方邀请函。要写明邀请目的、对象、赴台时间和费用负担情况。台方以分散方式邀请的,要提供被邀请大陆人员总名单。  (三)赴台活动日程。要写明在台每日活动时间、内容、场所、参加人员。  (四)邀请的背景材料。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要写明台湾邀请方机构或个人的政治背景、社会影响、经营状况、资信等情况。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台方从事反共、情报或“台独”活动的组织和带有国家和中央政府涵义务机构的邀请。台方邀请函、活动日程内容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字样和带有政治敏感性的内容。  被邀请赴台人员未经立项批准,不得向台方提供办理赴台手续的相关资料;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向台方提交论文、资料或签订协议。  在办理入台手续中,赴台人员要如实填写自己的政治身份和所担任的党政等职务。第九条 我市赴台团组或人员被批准立项后,应及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证。收到入台证后,原申报立项的单位要向市台办申请办理赴台审批手续。第十条 申请审批要呈报以下文件:  (一)原立项申报单位的请示件和该项目的立项批复。  (二)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及入台证复印件。  (三)政审表。副局级及以上人员赴台需要市主管领导的批示件。  (四)赴台人员男性65岁、女性60岁以上或健康状况欠佳者,要由本人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出具市级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和保障其在台医疗费用的证明。第十一条 赴台经贸团组一般不超过10人,在台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赴台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台办批准的内容和日程活动,不准擅自变更;个别需要延长在台停留时间的,要在原批准时间到期前7天报告市台办,由市台办报请国台办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在台停留时间。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组织旅游团组赴台。严禁未经批准绕道赴台。第十三条 赴台人员行前要集中座谈,赴台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在一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台办。各级主管部门和赴台人员所在单位要与市台办密切配合,做好赴台人员的行前座谈和归后总结工作。

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转变工作职能,拓宽服务领域,强化“三服务”的重要方面。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情况和社情民意,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真实、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与信息引导。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分层次服务,一要为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服务,起到信息中枢的作用;二要为下级政府、下级部门、下属单位服务,起到信息服务和信息引导的作用;三要为上级政府、上级部门、主管单位服务,起到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作用。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为市政府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首要职责。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及敏感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开放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政府工作的规律,制定年度信息报送计划和分阶段安排,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整体功能;认真做好市领导批示贯彻情况的反馈工作;为信息工作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定期进行表彰。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与队伍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建设、业务指导和信息人员培训。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应在办公室建立健全负责政务信息的机构。第九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专题信息;  (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 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第十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一、二、三级网络构成。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应在其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工作人员1至2人,确保工作人员的稳定,并由一名办公室主任分管此项工作。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专题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第十四条 应加强信息工作的计划性、超前性,确定年度及阶段性工作重点,并适时向网络单位发布。第十五条 上级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应定期向下级政府、部门或下属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每月向网络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向网络单位定期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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