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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用工备案办理时间,用工备案办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20:51:4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用工备案办理

7天或3天 啊

用工备案办理

2,11月5日在就业局办的用工备案实现就业时间写的是7月23日只交

可以补交啊,不行就算了。

11月5日在就业局办的用工备案实现就业时间写的是7月23日只交

3,天津企业如何办理用工手续

与员工重新签劳动合同,合同生效起一个月内到劳动局办理招工和合同备案。可以到12333咨询一下。

天津企业如何办理用工手续

4,天津劳动合同备案

备案的话,是不是就是就业信息登记呀!~~~~~~~~~~劳动局有一张就业信息登记的表,填完这个表就是应该就算是备案了吧
2、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一式五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二》及劳动合同书; (二)因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到期的劳动合同书 ; (三)因劳动者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者辞职报告; (四)因辞退、除名等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报告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送达凭证》; (五)因退休、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者退休证明、死亡证明; (六)因企业改制、破产、并轨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部门下达的批复、改制方案和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一式五份)。

5,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类 型 所属情况 新签用工备案提供材料 广州户口(农村、花都、番禺、从化、增城) 材料齐全 1、 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都要); 2、 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3、 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备注处必须有员工签名。 4、 已有《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失业证》,必须将任意一个证件交回劳动局部门; 备注:续签员工无须再办理以上手续; 应届毕业生或者调动入户广州 材料齐全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3、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备注处必须有员工签名。 4、报到证原件(或调令原件) 流动人员 材料齐全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3.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备注处必须有员工签名。 4、女性提供有效的本市居住证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5、男性提供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材料不齐全 (包括补办用工) 无计生证及居住证者,其它所需资料同上

6,发生工伤后没有按天津市工伤保险规定在24小时内上报备案会怎么

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权益保护,同时也是社会、企业对劳动者的一种关心。有朋友在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与地方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关系,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那种效力更大一些呢?  其实,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与地方工伤保险条例的关系,跟宪法与地方法的关系相同,两者可以共存,但是当两者有冲突的时候,以国家法律为主,地方法规为辅。  温馨提醒:可以共存地方法规是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制定的。如有违反,以国家为主。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4全文】:http://www.66law.cn/tiaoli/477.aspx
备案就问当地社保局怎么备案,备案成功后单位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天津市劳动合同备案都需要什么文件

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用人单位与其新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携带以下材料:  1、携带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4、《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一式三份。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应携带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2、《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津劳登字7号)一式两份。  材料齐全,即予以备案,备案后留存《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或《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津劳登字7号)一份,其他材料退回。  以上信息转自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网。
办理程序 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中,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2、经过就业备案的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及劳动合同文本。 3、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日内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 5、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6、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和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只需要双方签了字的劳动合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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