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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管理办理,请问天津办理限价商品房证申请条件是什么还有如果用我的名义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5 07:38:2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请问天津办理限价商品房证申请条件是什么还有如果用我的名义办

问问专业机构~ ————————————————————————————无抵押贷款材料(1)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信息;(2)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3)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如果需要申请贷款或者无抵押贷款---推荐到(易融)申请贷款业务,其网上评价非常好
首先你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购买限价房条件,天津市户籍、家庭年收入3万/人,如果未婚,男25岁女23岁以上。如果满足,到民政局或街道出具收入证明,之后到户口所在区房管局申请限价房证如果你父母家庭满足购买限价房条件是可以买的,但是用谁的公积金买房时就要有谁的名字
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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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问天津商品房怎么取得预售许可证

天津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流程为首先为办理人持申请到天津房地产管理局开发科立件,同时将申请进行网上申报。上报审核通过后,公司和房管局开发科相关办事人员约间,到达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待现场勘验通过后,由开发科工作人员持商品房预售证审批表到主管科长和主管局长处进行汇签。汇签结束,待公示期过后即可房管局开发科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包括预售审批表;预售方案(长沙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固定格式表格);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施工合同(分标段的施工合同,到公司总经办借出原件,查验原件、留复印件)等。更多关于天津商品房如何取得预售许可证,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2037fa1615836480.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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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的房产证办理是怎么办理的 需要什么东西 还有办理的时间

全国的房产证办理都一样吧,开发商出示五证、竣工证明,办理整个小区的大房本后,业主出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交契税、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商将材料递交房地局,而后等待房产证的颁发。如果购房人是外地人,则需要出示暂住证。时间不一定,有的开发商要等入住率达到多少多少才能办理。
首先要搞明白你公公名字的那个房证是否含了你们住的下屋;如果没有包含在内就可以办,但是在办理过程中必须经你公公,他哥哥等家庭成员及邻居同意签字方可以办理成功;具体需要建房的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批准文件,如果是村里的地就必须有村委的批准文件证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去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具体情况只有去房地产市场详细咨询,因为你的房子的情况没有说清楚,农村和城镇,自建房和商品房的办理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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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问一下天津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有什么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相关条件及持有相关完整的资料之后,就可以向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提交许可申请,市场处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后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在初审通过之后相关资料送市场管理处处长复审。在复审通过之后,相关资料送分管副局长审批。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制作许可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提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该行政许可会在5个工作日作出,并公示3天。开发商在领取许可证后就可以组织开展商品房预售工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适用对象是期房,因为该证件是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项目未建成时便可销售的标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适用对象是现房,因为该证件是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项目竣工后便可销售的标志。更多关于天津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有哪些,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cd14501616090328.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5,天津办理限价商品房许可证到底需要多长时间

我也是在南开区房地产公司申请的限价房,他们也和我说要等一个月后才能去拿收入核查表,《天津市申请限价房政策》中有办事程序和时限,上面初审的时限为5天,后来我打电话问他们,他们就说是1个月才能领表。后来我打电话到天津市房管局,他们的答复是:根据每个区的实际情况,时间上有所调整,以工作人员有限的理由回复,很难让人理解。我也在为这个郁闷呢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2,开发商只有在取得了预售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外销售房子,收取购房者的房款,未办理出预售证收钱的属于非法行为,法律不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的!3,你可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预售证是房管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如果办理出来了一是在售楼处会有展示,二是房管局有备案,他们会告诉你的,你可以放心的购买了!希望有帮助!还望点击采纳亲!
我刚办完全程15天
一个月之内,就可以办好了。只要你证件都齐全,很快的。领工资核查表,只要证齐,再到房管局,就可以了啊,哪里要用一个月啊。我是4月6号拿下来的,之前3月10左右拿去办理的,我的是证不齐去了好几趟,所以花了一些时间。其实很快的。

6,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计划和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第三条 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建造的住宅商品房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工作。  住宅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外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第五条 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按规定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住宅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并由相关配套单位出具住宅商品房已具备配套条件的证明;  (五)非经营性公建与住宅商品房同步建成,已具备使用功能,并由区、县配套单位出具证明。  经审查住宅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第六条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可以分期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分期入住。第七条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该幢住宅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各配套单位应当签订配套合同。配套合同应当载明配套费用、配套工程交付使用的日期、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国家和本市对配套费用的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  配套合同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配套费用。  各配套单位应当按配套合同的约定履行配套义务,并自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  配套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按配套合同的约定履行配套义务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后未按规定出具配套证明的,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的损失,由配套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7,如何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一、办事须知   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含境内外销售),售前均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境内销售商品房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销售许可初审,再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处审批、发证。   外资(含港、澳、台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以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申请境内外销售标准的商品房,且达到境内外销售条件的,直接到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销售许可审批、发证。   申办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证件:   (一)商品房销售申请报告。   (二)填写《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登记表》。   (三)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四)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配核定用地图。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首层及标准层平面图。   (八)供热配套证明。   (九)燃气证明。   (十)市物价局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批复。   (十一)属于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完成主体工程投资额20%以上的证明文件。   (十二)商品房申请销售明细表。   注:第(一)、(二)、(七)、(八)、(十二)项须提供原件,其他各项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但须携带原件复核。   二、办事程序   (一)提交要件。   (二)审核。   (三)查勘项目现场。   (四)审批。   (五)发证。   三、办事时限: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8,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我市房地产经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含附属物)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互换、抵押均适用本规定。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私下交易。第四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凡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第六条 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给付原房屋所有权人约定价款的行为。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房屋产权分割转让的,各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应的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第八条 出售的房地产(不含商品房),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第九条 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含境外销售),售前均须到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售期房,必须是完成主体工程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竣工后仍未售出的房屋,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购买期房以后,在房屋竣工以前需要转让的,应予以公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条 买卖房地产应经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缴纳契税和有关费用的依据。第十一条 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买卖非住宅房屋,凭区县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所有制单位买卖非住宅房屋,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公民买卖房地产,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本和身份证。  外地单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购买房屋,须经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批准。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需要必须购买本市私有房屋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其共有人有权处分其自有的份额;出售共有房屋时,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 凡出售通过房改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屋或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房地产买卖应当使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的买卖及涉外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共同到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交易手续;个人之间的买卖和单位购买私房及个人购买公房的,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交易手续。对未办理交易手续、未缴纳税费的房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可依法处分其房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准买卖: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或产权证件被注销、吊销的;  (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依法公告拆迁的;  (四)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违章建筑;  (六)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第三章 房地产租赁第十九条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第二十条 凡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须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出租。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二条 出租私有房屋,其租赁契约须经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鉴证,并核收租金总额百分之五的鉴证费,由租赁双方各担负百分之五十;租赁双方一方为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或者单位自管产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应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鉴证手续,并核收租金总额百分之二的鉴证费,由租赁双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9,签订购房合同后如何办理合同备案不办理合同备案行不行

根据《关于销售商品房须登记备案的通知》,凡商品房销售,开发经营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天津市统一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销售人应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天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凡是国内个人和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房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到购房的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凡是涉外个人、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含港、澳、台),购买商品房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该到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开发企业应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五份),其中合同内容填写清楚,各种印鉴清晰,如有补充合同,应装订在统一合同的背面,并加盖骑缝章,在合同最后应付上购房人所购房屋的平面图,并加盖骑缝章。根据市财政局规定,购房者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交纳房屋买卖契税,并由契税代缴部门为其开具纳税完税证。不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办理交易、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等各项手续,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按本通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此,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0,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验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证明;  (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按幢发放。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说明商品房的承重结构、管线部位、不得拆改部位、承重荷载和其他使用注意事项。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和合同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11,请问在天津办理房产证的手续

1.商品房买卖合同2.发票3.钱4.本人到场就OK了 拿着上述3个东西到房地局直接办理即可,15个工作日办理结束,没什么注意事项,本人去交钱就行了。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如一套100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万元的公证费用+500元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但如果双方申报的房屋价值符合市场价的,一般可以免掉评估费用、而且公证费用如果只公证签名的,仅需要数百元,这样费用就大大的节省了。

12,天津市限价商品房的申请条件如何申请都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搜

一、天津市人员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其中,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申请时需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含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区,下同)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4.5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6.75万元;单人申请的,本人上年收入低于6.75万元。  3.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  4.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申请的应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二、其它情况  1、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如果符合申请须具备的户籍条件,上年收入低于6.75万元,个人财产低于13万元(含),且名下无私产住房也未承租公有住房可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2、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3、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且无年限限制。其中,对于落户在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申请时需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含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区,下同)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退出享受的租房补贴后,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5、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须在限价商品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2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材料:  1、家庭成员从市场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  2、因就业在本市单位落户的城镇户籍集体户口人员,户籍地地址为单位地址的,可不提供集体户籍所在地房屋权属证明,但须提供单位出具的租住单位集体宿舍相关证明材料。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  流程:  (一)申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要件: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2.家庭成员户口簿;3.家庭住房有关证明。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等相关要件。  (二)初审。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转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收入、财产。  (三)收入、财产核查。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局进行收入、财产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转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转区县房管局。  (四)审核。区县房管局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五)公示。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同时将申请人相关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住保办),由市住保办通过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各级公示期限均为5日。  (六)发证。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凭该资格证明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1.流程:先去你户籍所在地的房管局去填写限价房申请表,然后做什么,房管局就会告诉你的,你按照他的指示,一步一步的就OK。大致的流程是:填写申请--街道审核--公司出具收入等证明--回到房管局公示--领取证件。此过程可能各个区县不一样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所需资料: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现有房屋的房产证明等。3.不是100%会查,但是你缴纳保险的基数和你纳税所得是可以查到的,而且是需要填写到他给你的表格上的。4.获得限价房证后,可以购买天津市内所有的限价房的,没有区域的限制的,现行的天津市内限价房的明细请见如下连接:http://tj.house.sina.com.cn/scan/2010-01-20/1550109365.html5.限价房证的有效期是1年,现在对过期的限价房证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继续申请,暂时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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