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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种设备信号工答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有含金量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01:37:1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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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有含金量吗

作业人员证书没多大含金量。找个中介培训几天都能取得,这个主要是对从事岗位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人有用,上岗证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有含金量吗

2,我可不可以到当地特种设备管理所换证啊求答案谢

可以的只要不超过退休年龄都可以进行换证的答题不易,如觉满意,望采纳,感谢你的支持~~~~~。
是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我可不可以到当地特种设备管理所换证啊求答案谢

3,急急起重机械指挥工超过60岁还可以继续工作吗有没有相关文件

有上岗证的话,上岗证不过期就可以继续工作,超过60岁也可以
你 好,2个证是不一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起重机械指挥 只是指挥,不含司索工。建设部门的证是起重信号司索工,把指挥与司索合在一起的。司索工与起重机械指挥的区别:发证部门不一样。司索工不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详见: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第95号)种类:起重机械作业作业项目:起重机械指挥项目代号:q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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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煤质化验工是不是特殊工种

煤质化验员不属于特殊工种!  一、煤质化验员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煤样采取、煤样制备和煤质检测;  2、现场煤样采取、制备及煤质检测工作管理与指导;  3、采样、制样以及检测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证管理。  二、特殊工种 :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特殊工种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殊工种指对操作者本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工种。特殊工种大致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等等。 所以 煤矿企业煤质化验不是特殊工种

5,按照劳动法工作三十天每天24小时特殊工种可以休息多长时问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月就是210小时;休息8天;你工作了30*24=720小时;(720/210)*8=27.5你应该休息27.5天。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1】根据《劳动法》第38条, 劳动者每周至少应该连续休息24小时。【2】根据《劳动法》第41条, 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情况下, 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 每月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4】至于劳动者 连续工作三十天,每天24小时,是不大可能的。 劳动者必须吃饭,还要睡觉等。 (人疲劳了,站着,坐着,也能睡着的) 单位给连续工作几日的劳动者,事后可以适当给几天休息时间。【5】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的工种,有若干。
【1】根据《劳动法》第38条, 劳动者每周至少应该连续休息24小时。【2】根据《劳动法》第41条, 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情况下, 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 每月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4】至于劳动者 连续工作三十天,每天24小时,是不大可能的。 劳动者必须吃饭,还要睡觉等。 (人疲劳了,站着,坐着,也能睡着的) 单位给连续工作几日的劳动者,事后可以适当给几天休息时间。【5】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的工种,有若干。【6】本组吕艾001回答是完全正确的。 却被判定为失效答案。 几个月不显示。【7】推荐答案回答是错误的。

6,哪些属于特殊工种

【特殊岗位 工人 退休 工龄折算】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农电工试行退休养老保险金 (一)享受退休养老金的条件 1.对在岗电工,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供电站进行全面审查,报镇党委、政府和电业局批准,投保后方可享受养老金。 2.新任电工,必须按照录用办法严格审核,合格后发给电工证,试用半年方可投保。 3.电工所在的村,必须达到省标准村。4.电工任职期间,必须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5.对于经常收到人民来信来访反映行业作风不正的电工,不实行或终止养老金。 (二)资金来源 1.根据保险公司的有关收取办法,采用养老金年交法。 2.参加养老保险的电工,由供电站和村电工各交50%。村电工的50%由供电站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年交金额,根据投保年龄和月领养老金多少确定。 3.村电工的养老保险金,可按保险公司月领金额多少的标准执行。 (三)有关规定 1.供电站收取的农电管理费采取集中使用法。 2.根据行业特点要求,电工实行50岁退休制,而待年满60岁方可享受养老金。 3.不到享受养老金年龄,发生意外,投保金退还给本人。 4.享受养老保险金的电工,必须以站为单位,集体到保险公司办理养老金保险,待到领取年龄时,电工凭证领取养老金。 5.电工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公司首先保证付给10年固定年金,若保险人在领取10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可由法定继承人继续领取养老金满10年,保险金即行终止,若保险人须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然健在,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6.电工在投保期间,触犯法律或被取消电工资格的以及自行离职的,保险金即停止,保险金退归供电站。希望对你有点用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7,简述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区别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区别:基本概念不一样、主管部门不一样、从业条件不一样、证书有效性不一样、违法处罚不一样。一、基本概念不一样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二、主管部门不一样特种作业人员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特种作业由安监部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由质检部门管理,相应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都是由对应的部门管理。三、从业条件不一样两者的从业条件基本相似,只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都可以申请,但在文化素质方面的要求有明显的区别。特种作业人员,最低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这里特别指出的是申请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特别的规定,相对来说要求比较低。笔者发现在某些地区或企业,部分作业人员只具备小学文化程度,也可以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四、证书有效性不一样安监总局第30号令指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指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这里必须注意的是:一是复审年限的不同,二是复审时对于安全培训的具体要求不同。五、违法处罚不一样当前社会上出现假证现象比较多,为此两部门规章都对此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指出: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质检总局第140号令指出: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叫特种作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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