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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自由裁量权,税务局查处的税款是不是可以使用行证处罚法二十七条不于处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6 07:58:3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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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局查处的税款是不是可以使用行证处罚法二十七条不于处罚

一般还是根据《税收征管法》来处罚。因为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特别法优先。而且各省税务机关都制定了自由裁量基准。不是随便就可以免了的。
应该不是吧。

税务局查处的税款是不是可以使用行证处罚法二十七条不于处罚

2,税务罚款50以上五倍以下是否必须是倍数可否在此范围里自由裁量

协商
你好!征管法规定罚款是50%以上五倍以下,从理论上讲可以是0.6倍,0.7倍之类,但到目前为止,至少我没看到罚款是0.6倍,0.7倍的,一般都是0.5倍或者1倍。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税务罚款50以上五倍以下是否必须是倍数可否在此范围里自由裁量

3,天津税务的属地原则

据我所知在天津这种地址变更后不迁址的企业很多,但是你知道这毕竟是一种不合规的操作。恐怕河西区的税务会查你,那样的话就会出麻烦了。而且,在南开区和在河西区在税务上应该是没有优惠上的差别吧?长久之计还是做一下地址变更,不会很麻烦的。

天津税务的属地原则

4,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摘 要: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惩处的权力。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政制裁权,税务行政处罚权从法条中产生时起就带着自由裁量权的性质。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在法定裁量权限内,自行判断、自行确定是否处罚、处罚内容、处罚幅度等。从而作出处罚决定,实施处罚。因此在立法理性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前提下,必须尊重行政权的理性和选择,否则势必加重法律的负担,社会的执法效率也会降低。

5,我公司上个月收到25份进项税发票是从天津开过来的昨天天津税务

我见过这种情况,这是典型的发票套打情况,就是先打印前两联(发票联、抵扣联),最后一联不打印,然后在EXCEL表格做一个模板,把以前的废票的前两联放到这个存根联的上面,在打印一次,当然他们也是很“辛苦”的,必须把密码区输入一遍。这样打印出来的发票,除了货物名称不一样,其他的都给你的发票内容一样。
没有真实业务,买的发票吧。要补税,还要接受处罚。如果税额大的话,会有麻烦。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需要在“增值税发票查询确认平台”进行,或扫描认证。

6,天津市静海国税分局内部包庇企业偷税怎么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您可以到静海国税分局的上级主管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或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举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7,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怎么办

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登记后,应在20日内持《单位登记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8月1日,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标准。 据国务院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上述规定没有设立具体的处罚衡量标准。为推进依法行政,经东莞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公积金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据自由裁量标准,超过“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限不足15个工作日的、达到15个工作日不足20个工作日的、达到20个工作日不足40个工作日的、达到40个工作日不足60个工作日的、达到60个工作日的,分别处以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罚款。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东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缴未缴职工不足100人的、达到100人不足300人的、达到300人不足500人的、达到500人不足1000人的、达到1000人的,分别处以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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