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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有房买卖产权,天津市公产房买产权始于哪年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4 18:54:0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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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公产房买产权始于哪年

天津市公产房买产权始于2003年。根据《关于印发2003年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的通知》规定,折扣工龄计算到1991年年底前,年工龄折扣额按每建筑平方米4元计算。购房价格根据房屋的房龄、地段、楼层、朝向、购房人工龄等具体情况计算,您的住房实际交款价格请向售房单位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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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公产房有拆改买产权

有。天津公产房可以买卖,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规定了直管公产住宅具有使用权转让、转租政策,停止使用权置换和转租。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明确了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修缮责任,修缮费用使用管理。房屋拆迁的产权置换比例最低为一比一,也就是原房屋产权面积多大,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置换面积就必须多大。不同的房屋建筑结构会有不同,会根据建筑的情况补差价。

天津公产房有拆改买产权

3,天津公产房可以交易吗

一、天津公产房交易一次性付款可以直接过户。二、如果需要贷款买,那么只能买产权,变成房改私产。三、一次交易过户流程: 1、卖方进件 2、评估 3、卖方签挂牌手续,房屋公示三天。 4、买房摘牌,双方办理过户去津房置换结件。四、公产房买产权: 1、首先去房管站查下权属;(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甲方签章为主) 2、填写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及购房人有关情况调查表; 3、上报房管局审批; 4、交费买权属; 5、房管站验房看房屋是否有拆改,没有的话排队等下产权; 7、凭取件单直接到区房管局取本。 8、购买产权的计算方式: 公产房后买产权计算(1): 购房款=[成本价*(1-住房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和)*(1-现住房折扣率)- 职工工龄合计*年工龄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预交房款 公产房后买产权计算(2): 购房款=[(标准价-职工工龄合计*年工龄折扣)*(1-住房竣工年限*2%)*(1-调剂 系数和)-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预交房款 五、请注意!因为有的公产是托管产,企业资料不全,这种情况下买产权很麻烦,甚至有可能买不了。因为这些企业的资料有的没有,有的缺失了,房管科就不愿意审批!需要给房管好处费才可以!

天津公产房可以交易吗

4,天津市公有旧住房出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鼓励职工购买住房,加快住房资金循环,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旧住房(含单位自有产)向个人出售,均按本办法执行。  公有旧住房系指房改方案实施前已分配给职工住用的公有住房。第三条 凡属建筑基本完好、产权无纠纷的公有旧住房,均可向职工出售。但已列入旧区改造规划的、主要交通干线临街的、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政府代管和外产房屋等不得出售。第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必须是现房屋承租人,有租赁合同、有当地常住户口和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购房事宜。第五条 出售公有旧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售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扣计算,并以房屋座落地段、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评估实际售价。  旧房的重置价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标准房价为准。房屋成新按《房屋新旧率计算表》(附件二)结合《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附件一)评定。第六条 出售公有旧住房,须由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改办申报出售计划,经审核批准发给《出售住房许可证》后,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价格评估、成交等手续。第七条 购买旧住房应一次付清房款。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向房改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但必须先储蓄售价的30%。第八条 单位自管产旧房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可以分期付款,首次交款不得少于房价的30%,每多交10%,可以减收2%。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十年。第九条 一次自费付清房款的,在售价的基础上减收20%。  申请抵押贷款购房的,不享受减收20%的待遇。第十条 职工首次购买公有旧住房用于自住的免交房产税和契税。出售公有旧住房免交营业税。第十一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按私产管理,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继承,不得赠与他人。全部交清房款的,产权证件发给购房人;分期付款或贷款的,产权证件由售房单位或贷款单位保存,待交清欠款后退给购房人。拥有部分产权的,应在房屋产权证书上注明购房人的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综合造价与实际售价的比例计算。第十二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五年内不准出售。五年后出售的,所得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产权份额与原产权单位分配。五年内确需要出售的,由原售房单位或房管部门原价收购。分期付款尚未交清欠款的,不得出售。第十三条 单位出售房屋后,对保留产权的部分,仍可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第十四条 售房单位应从售房款中提取10%作为已售房屋的公用部位维修基金;购房人应预交相当于购房价款1%的资金作为公用部位的维修资金。以上资金均暂由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管理和监督使用。第十五条 出售公有旧住房回收的资金,作为售房单位的住房基金存入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降低房屋售价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视情节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5,最新天津房屋产权和出售出新规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文件。此次修订重发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工作以及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7号)有效期届满,为继续做好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指导工作,现修订后重发,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工作(一)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申请,售房单位应配合职工(住户)进行续购工作。(二)续购房款计算方法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续购该住房的全部产权时,先按市(区)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格、调剂系数、折扣政策、计价公式计算购买该处住房全部产权的应交房款总额,再将已购住房产权份额计算出的房款进行折扣后,即为应该补交的差额房款。2.按已购产权份额折扣的房款小于当时购买部分产权的实际交款额的,可按当时实际交款额折扣。3.应补款出现负数时,负数部分不再退款。(三)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照本市届时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按照《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要求,我市自1999年6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住房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具体内容如下:(一)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应按住房出售时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屋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登记表》。住房出售程序按照《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2号)执行。(二)1999年6月30日后,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1.单位向职工出售新购、建住房时,应当到住房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登记表》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登记表》。单位出售新购买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新建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件办理相关手续。2.售房单位取得《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登记表》后,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3.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住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房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住房维修资金归集到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账户,由承办银行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并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4.售房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明细表》、《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登记表》和“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三、本《通知》涉及相关工作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2025年11月19日废止。2020年11月17日政 策 解 读此次修订重发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工作(一)什么情况适用该文件。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申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的政策适用该文件。(二)续购房款计算方法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续购该住房的全部产权时,先按市(区)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格、调剂系数、折扣政策、计价公式计算购买该处住房全部产权的应交房款总额,再将已购住房产权份额计算出的房款进行折扣后,即为应该补交的差额房款。按已购产权份额折扣的房款小于当时购买部分产权的实际交款额的,可按当时实际交款额折扣。应补款出现负数时,负数部分不再退款。(三)续购产权维修基金交存比例多少?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照本市届时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一)1999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的购房政策。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应按住房出售时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天津市商品买卖合同》,到房屋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批准书》。住房出售程序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2号)执行。(二)1999年6月30日后单位新购、建住房的购房政策。1999年6月30日后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单位向职工出售新购、建住房时,应当到住房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批准书》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批准书》。单位出售新购买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新建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件办理相关手续。售房单位取得《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批准书》后,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住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房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住房维修资金归集到天津银行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账户,由天津银行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并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售房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明细表》、《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批准书》和“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三、相关工作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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