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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定,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由哪个行政部门查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5 05:39:09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由哪个行政部门查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县以上的(含县)由规划局下属的规划监察大队(支队)查处,乡镇一级的由防违治违办公室(或者是村建办)查处。查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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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由哪个行政部门查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2,违法建设新旧法律适用问题

应当适用新法,因为违法行为是一种持续的行为,截止到新法颁布时,仍在持续。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法对颁布前发生的行为不产生效力,但本案的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所以适用新法。
第一,原则上是适用时间发生日期时的法律,即旧法律。 第二,如果新法律的判决会比旧法律轻,那么就适用新法律。

违法建设新旧法律适用问题

3,对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应当如何处理北京拆迁律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北京拆迁律师网 阅读: 2269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按发生动机和实施状态可分为“城中村”内的违章建筑和“征地抢建”的违章建筑,此类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多为农民。“城中村”内违章建筑和“征地抢建”问题属同一问题的两种不同状态,“城中村”内违章建筑是指村民为方便生产生活建设的违章建筑,“征地抢建”是村民在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前,为获取更多经济补偿而临时抢建的违章建筑,即“平时”与“突击”的关系。对位于农用地上的违章建筑优先适用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拆除,对不属农业设施的违章建筑也可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拆除。土地法对非法占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均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优先适用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用地上建设的农业设施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和原有规划性质,不能认定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也就不能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只能由土地主管部门适用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的违章建筑均可适用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拆除。但是,属非法占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优先适用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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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建部门是否有权利查封施工现场

  有权的  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根据意见,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两种情形,分别执行不同的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5,违反规划的行为如何取证并作出处理

违反规划的话你首先要取得当地的规划设计图和枕骨下发的规划文件才可以,如果确有违反规划的行为出现可以向当地规划局反映。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1、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要求而发生的有关审批文件和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审批文件;2、不具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即无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证明)而进行的实施性城市规划设计活动;3、不按照国家、省(自治区)、市颁布的法规条例、规范、标准和要求而进行的实施性城市规划设计文件与图纸;4、不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和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要求而进行的建设用地项目和各项建设项目;5、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用地项目和各项建设项目;6、未获得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而进行建设的城市建设用地;7、未获得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而进行施工的各项建设项目;8、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吊销之后仍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吊销之后仍在施工的各项建设项目;9、获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半永久性建设项目;10、一切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而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6,关于查处居住区内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查处居住区内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全市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按照市政府下发的《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经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有关查处城镇居住区内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城镇居住区内的违法建设是指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镇居住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擅自进行建设,或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重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设。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的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后立即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城管、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并提供业主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对于新发生的违法建设,由区县政府组织城管、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共同到现场进行核实。一经认定为违法建设,区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帮拆助拆队伍在第一时间予以拆除。 四、对于存在违法建设的房屋,由城管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违法建设房屋的产权登记、抵押等手续。违法建设拆除后,由城管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房屋产权登记等限制措施。 五、公安部门按照市政府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并全程参与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拆违执法行动,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安全保障,依法严厉查处暴力抗法、阻碍执法等行为。 六、由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不履行巡查、制止、报告职责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监理、混凝土、物业、经纪机构等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七、对于典型案例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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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16个区县启动针对居住区的违法建设行为检查,存在违法建设的房屋,会被冻结房产登记抵押手续,直到违法建设拆除,存在违法建设的房屋无法交易。另外别墅豪宅居住区有违建,物业不报告违建将受处罚。
文章TAG: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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