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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条例,消防法实施条例全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2 19:48:3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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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法实施条例全文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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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实施条例全文

2,天津消防条例有规定地下室不充许用明火吗

对啊消防条例46条居民住宅楼地下储物空间不能出现明火48居民小区附属地下停车区不能带入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明火进入
需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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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消防队对在二层设立娱乐行业有什么要求wangba

1、网吧属于公众聚焦场所,消防部门会要求你通过公众聚焦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具体的场所消防安全要求,要看你所处位置(楼层,是否独立设置等)而定,一般会要求两个以上疏散出口,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火栓,必要时会有自动喷水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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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安全规定

这个到没有具体的要求,一般灭火器只要有就可以了,如果有人来检查说少了,也不会处罚你,但前提是你其他的东西符合消防要求,到底多少才够,消防有可能根据你的场地情况来要求。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三、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人员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五、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六、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七、单位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防火巡查制度一、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三、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办公楼内各单位要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1、占用疏散通道。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3、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标志遮挡、覆盖。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二、办公楼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应保证设置的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用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一旦发现损坏、丢失的,应及时修复、更换。

5,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单位界定标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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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7,消防管理规定

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管理原则
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XH/QZ(A)0602.03-06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 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3活动程序 3.1考核规则 3.1.1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如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所在单位工资总额100元~500元,同时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300元。 3.1.1.1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的或管理不到位的。 3.1.1.2对员工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或消防工作活动无记录。 3.1.1.3重点防火单位及部位,不设置明显标志,未建防火档案,不制定灭火预案和防火制度。 3.1.1.4重点防火单位不按月开展安全防火检查或检查后无记录的。 3.1.1.5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及禁火区发现烟头,或当场发现有人吸烟。 3.1.1.6不派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或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被检查单位领导,安全员不参加检查的。 3.1.1.7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3.1.2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材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凡新购、更换灭火器材,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单位工资总额100元~1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500元。 3.1.2.1单位无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灭火器材未落实专人负责。 3.1.2.2灭火器材失效后,一周内不申报和更换的。 3.1.2.3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更换装灭火器材。 3.1.2.4应该配置灭火器材的部位,不及时配置的。 3.1.2.5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3.1.2.6任意更换灭火器材使用期限的。 3.1.3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3.1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的。 3.1.3.2发生火灾时不及时报警或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3.1.3.3为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3.1.3.4不及时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找出火灾原因。 3.1.4扑救火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2000元,考核责任人100~500元,外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3.1.4.1不按时向指定地点供水的; 3.1.4.2未及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 3.1.4.3在划定的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机动车辆及行人强行通行; 3.1.4.4故意阻碍消防车行驶的; 3.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5.1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关单位、部门未申报消防设施计划的;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建审的。 3.1.5.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消防配套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并责令限期整改。 3.1.5.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向消防部门申报的。 3.1.5.4火灾扑灭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恢复供电、供气的。 3.1.6 进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3.1.7严禁在公司绿化区,护林区用火、吸烟、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考核100~500元。导致森林火灾,考核责任人500元~5000元。如责任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1.8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责任人承担扑救火灾的费用外,考核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8.1初起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扑救、逃离现场; 3.1.8.2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大的损失; 3.1.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和禁火标志; 3.1.8.4在各公司辖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周围15米距离内停放车辆; 3.1.8.5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油库加油时,违反油库安全防火规定; 3.1.8.6在明令禁止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3.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如其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参加扑救火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3.4消防安全工作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对违反本考核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将进行考核;涉及对外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具体执行。 3.5各子公司的消防管理,按“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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