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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法院教育整顿,法院教育整顿工作的成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1 12:23:1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法院教育整顿工作的成效

法律分析:全方位提升执行效能,使司法为民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让手持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合法利益尽快得以实现,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法院教育整顿工作的成效

2,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阶段

法律分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队伍建设得到明显强化。全市坚持以学习教育为先导,紧扣忠诚纯洁可靠,统筹推进政治教育、党史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做到全员覆盖、全员参与。精准施教不走过场确保学习内容入脑入心;用身边人身边事推动警示教育触及灵魂,警醒全市政法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顽瘴痼疾得到有效整治。全市始终坚持宽严相济,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高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扎实开展顽瘴痼疾整治,高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讲、思想发动工作,动员组织全体政法干警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早放下包袱,早割除毒瘤,早轻装上阵。全市全面排查梳理“六大顽瘴痼疾”,认真排查认定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法院系统对涉及审判执行等问题、检察系统对有罪不究等问题、公安系统对有案不立等问题进行扎实整改。目前,“人”“事”全部核查整改到位。为群众办实事得到认可。全市政法系统以“为民”为关键词,以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为目标,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阶段

3,教育整顿范围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对象范围:参加人员包括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干警。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堵住人员参加学习教育和查纠整改,违纪违法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0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三大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范围和时间是: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全体在编在职政法干警。国家安全机关教育整顿工作按照省国家安全厅部署组织实施。时间从2021年2月底开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教育整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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