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东丽区 > 天津市小区管理条例,小区内施工管理条例

天津市小区管理条例,小区内施工管理条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7 15:52:5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小区内施工管理条例

连接http://www.fdcew.com/hypx/zgg/70027.html

小区内施工管理条例

2,天津市物业管理办法实行两级物业管理联席制度

答案是C。两级物业管理联席制度指的是: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具体规定可参见《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物业管理办法实行两级物业管理联席制度

3,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写着 装修时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 和公共

地暖可以的,房屋结构是指乘重墙,砖墙都可以打的,地暖就是地上走很多管子。不会影响墙体
搜一下: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写着 装修时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 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写着 装修时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 和公共

4,天津市经济适用房的规定

天津的经适房都是拆迁安置用的。你可以试试申请限价房。 限价房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   此外,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如果符合申请须具备的户籍、收入和住房条件的,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5,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介绍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于2010年2月23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该《规定》分总则、管理职责、城市管理标准、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6章60条,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予以废止。

6,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是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  (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5)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据此,此题选择acd其中b项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主要有以下6项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3)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4)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5)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6)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7,懂法律的给解释一下关于小区车位的复杂问题车位应该属于谁

估计是价格有所变动吧 ,或者物业和B房主之间有内幕 。。送送烟 吃吃饭啥的 现在停车位难搞啊
车位不属于房产及房产附属设施,且房主只拥有租赁权,无产权。因此,房主卖房产的时候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将停车位转租给买方,这样的事情一般都是在购房的时候双方协商的。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
停车位是一种较为简易的地面停车设施,也是现在小区内最为普遍存在的一种停车位置,通常是划线分割而成。对于此类车位,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又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一种为规划车位,一种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 1、对于规划车位,根据物权法规定,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对于其归属问题,《物权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而是采用了对于该类车位“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由于此类车位采用的是约定优先的原则,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又通常是由开发商来制定,这就使得开发商在这一问题上占据主动,在约定此问题时往往采用出售或出租的方式,出售车位的,在收取了一笔车位对价后还要收取一定量的管理费,所以,在该条款的规定下,业主往往处于被动,只能听从开发商的“约定”。但对于当事人双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物权法未做规定,应该说,这也是该法对于该问题的一个缺陷和不足。 2、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根据物权法规定,应属于业主共有。该种共有,应属法律强制规定的“法定共有”,因此,该类车位应该说是物权法唯一明确予以规定了产权归属的,对此开发商无权再向业主出售、出租、赠与。 同时,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我想你和A房主是租赁关系到期后你有优先租赁或优先购买权
停车位是一种较为简易的地面停车设施,也是现在小区内最为普遍存在的一种停车位置,通常是划线分割而成。对于此类车位,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又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一种为规划车位,一种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 1、对于规划车位,根据物权法规定,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对于其归属问题,《物权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而是采用了对于该类车位“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由于此类车位采用的是约定优先的原则,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又通常是由开发商来制定,这就使得开发商在这一问题上占据主动,在约定此问题时往往采用出售或出租的方式,出售车位的,在收取了一笔车位对价后还要收取一定量的管理费,所以,在该条款的规定下,业主往往处于被动,只能听从开发商的“约定”。但对于当事人双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物权法未做规定,应该说,这也是该法对于该问题的一个缺陷和不足。 2、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根据物权法规定,应属于业主共有。该种共有,应属法律强制规定的“法定共有”,因此,该类车位应该说是物权法唯一明确予以规定了产权归属的,对此开发商无权再向业主出售、出租、赠与。 同时,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另外,如果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该车位进行了管理维护的,还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3、对于规划车位中双方当事人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但由于此类车位均是建造在业主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表面上,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在小区房屋出售给业主后,该小区所占土地使用权也一并转移给了各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属也应随同该占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给全体业主共有。 事实上,只要该地面停车位是设置于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其权属都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所有权,而不论该停车位是否经过规划许可。因此,物权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规划车位应该全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或物业企业对该类车位进行管理维护的,有权收取一定管理费,但是无权进行出售、出租、赠与等行为,对此物权法的规定值得商榷。
有权利 ,相同条件下 你有优先权 ;但是仅凭一个收据,而且别人提前和你说了 ,我觉得也合情合理;收据只代表他收了你的钱,而且他承诺的是 你到期后他转给B,没什么不妥;
文章TAG:天津市小区管理条例天津天津市小区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