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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您好我的孩子没有天津户口现在天津继续上学能考什么学校 搜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7 01:21:0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您好我的孩子没有天津户口现在天津继续上学能考什么学校

您好,企惠落户为您查找到:《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对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在津继续升学作出规定:1.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2.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3.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初中毕业学生考试,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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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户口参加高考条件

法律分析:想要在天津参加高考要满足三个条件:1.天津户口2.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在3.政策规定的时间内转学到天津读书考生学籍须在高三第一学期10月份之前转到天津法律依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考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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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缴纳社保外地孩子就能一直就学吗直到大学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达到规定条件并取得天津市常住户籍后,其按规定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以报名参加天津市高考,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天津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天津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可于3月15日前到所在区县招办报名。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在天津市报名参加天津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春季招生统一考试(即春季高考)。  2014年天津市普通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文化基础+专业技能”考试)报名工作将于3月5日至3月10日进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具有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学籍的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可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招办,申请报考高职自主招生。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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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小学需要的5证

法律分析:外地户口在天津上学需要的五证如下:1、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居民户口簿;3、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4、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5、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法律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第五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于每年5月(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5,我是天津静海的户口我在津南区贷款买的房子老公也不在天津工

本科以上学历 有干部身份 学位证 天津有工作单位 然后通过人才引进程序
如果是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有干部身份、天津有接收单位可以通过人才引进落户天津。静海、蓟县、宁河、宝坻、武清的户口不能平转到市六区、新四区、开发区!
一、天津市静海区户口,房子在津南区,能在津南区读公立小学。但需证明实际在津南区居住。二、《2016年津南区小学招生工作方案》规定:(一)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1.本区县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入学。确有困难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居住地所属镇成校根据招生实际情况和均衡生源的要求,统筹安排入学。2.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县教育局先行统筹安排入学。3.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镇成校统筹安排入学。(三)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入学,按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已完成申请登记的随迁子女,由各镇成校依据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入学。

6,我们是天津户籍孩子如果在北京上完高中再回天津参加高考可以吗

天津户籍,孩子如果在北京上完高中,再回天津参加高考。户籍为本区,在外省市的高中学生,可高三前办理回户籍的转学手续或直接参加本市的高考报名。按照教育部的规定,高考报名录取一般按照户籍为原则进行,所以一般情况下,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扩展资料: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对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在津继续升学作出规定:1、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2、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3、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初中毕业学生考试,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参考资料来源:北方网——天津户口外地上学,怎么回天津参加高考?

7,本人已经落户天津想让孩子也落户天津好办理么能不能参加天津

以前的蓝印户口必须在天津要有3年高中学籍。现在的积分落户是天津正式户口,孩子参加高考的话有1年天津高三学籍就可以了,孩子如果现在上高二,是来得及的
天津积分落户就是根据你的年龄,学历,工作性质,在天津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由天津这边的用人单位给你去申请积分落户。先办大人的,孩子可以随迁过来,就可以参加高考。天津异地高考最新政策:  取得常住户口后可在津参加高考。《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规定:1.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2.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即,随迁子女暂时不能在津参加高考,只能参加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不过,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考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8,外地户口能在天津上高中吗

不可以。因为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也就是说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未落户之前,其子女只能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不能上高中。外籍孩子转学参加天津普通高中招生和参加普通高考,其父母必须是天津户籍人口或蓝印户口。扩展资料:天津外地人可以办理居住证,但必须参加积分落户,在津落户后,其子女可随迁至津。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实施后,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根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外来人员取得居住证后,随迁子女可以申请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在本市报考职业院校,参加春季高考。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正式户口,其随迁子女按照政策也取得本市户口后,可以在津参加中考和高考。但是否能参与高考与落户时间有关,具体要看教育局关于高考前转学的政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9,天津塘沽孩子户口跟着爸爸爸爸没有房产孩子妈妈是外地人妈

建议家长先办理天津市居住证,然后家长抓紧落户天津,毕竟以后孩子有天津户口才能在津参加高考。以下是外来人口子女在天津入学的政策。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只要符合天津市教委的相关管理规定,上述五证齐全,便可享受与天津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拥有天津学籍由区县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在公办小学就读。如何办理居住证?对于还没办理过居住证的在津外来人口来说,首先要做的是申报居住登记。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目前居住证办理业务可全程网上办理,十分方便。还没办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可以登录天津市公安局官网“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马上网上办理。如何办理务工证明?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的不同就业状态,务工就业证明主要分为3种:1、法人子女入学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2、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应提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3、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如何办理合法居所证明?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何办儿童预防接种证?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由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申请入学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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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新政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规范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天津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居住证是来津公民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由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负责承办居住证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居住证遗失补办或者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 居住证申领 第七条 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 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十一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 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居住证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单位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发放。 第十五条 推动京津冀居住证互认,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且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省市居住证可直接申领本市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完善统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春季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科层次院校。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权益。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本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第二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第三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在本市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在本市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章 居住证积分 第三十四条 居住证积分制是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落户时符合相应的指标内容进行量化,根据当期设定的落户分值线,排名确定落户资格。 第三十五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落户市级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设立的积分落户受理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相关部门组织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积分汇总、积分排名、公布积分分值和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户籍身份、相关材料审核和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并对区级部门进行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审核把关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具体流程为:经办人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居住证积分专栏,填写注册信息并进行自助测评,测评分值达到或者超过当期申报指导分值后,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并提请积分落户受理点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情形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 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月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月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申报期次和时间。 积分情况定期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可以自行查阅。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本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其他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间内通过申请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 第六章 落户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于每年6月、12月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由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积分审核情况,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落户人员名单。 当期积分落户人员名单确定后1个月内,对应当归档的申报材料,受理点及时建立居住证积分档案,移交给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由其对居住证积分档案进行汇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居住证积分档案托管。公安部门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者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四十三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人落户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为其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申办投靠落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投靠落户的子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第四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积分期间存在犯罪行为的,取消当期积分落户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期满后,5年内申报积分落户的,每条刑事犯罪记录减100分。 居住证持有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用人单位为其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办理积分落户的,取消当期积分落户资格,5年内再次申报的,每条虚假信息记录扣减30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牵头制定,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由市教委牵头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11,我们孩子是外地户口天津学籍2017年小升初要社保吗

年满18周岁的具有深圳户籍居民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1.户口本,身份证,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之一的存折复印件(均须验原件;); 2.属于招工或调入深圳的,还需提供招工表或调令;属随迁入户,女性入户时达35岁以上、男性入户时达45岁以上的,还需提供原迁入地社保机构的养老保险参保状况证明; 3.制作社会保障卡的数码照相回执; 4.属于一次性缴纳18年医疗保险费的,若迁入深圳前原户籍属于农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若迁入深圳前原户籍属于城镇非农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状况证明;5.属于自谋职业残疾人员和非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办事程序 1.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申请材料 2.领取表格 3.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办理时限 当月18日前(含18日)办理,当月参保
以下是外来人口子女在天津入学的政策。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只要符合天津市教委的相关管理规定,上述五证齐全,便可享受与天津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拥有天津学籍由区县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在公办小学就读。办理居住证:对于还没办理过居住证的在津外来人口来说,首先要做的是申报居住登记。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目前居住证办理业务可全程网上办理,十分方便。还没办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可以登录天津市公安局官网“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马上网上办理。办理务工证明: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的不同就业状态,务工就业证明主要分为3种:1、法人子女入学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2、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应提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3、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办理合法居所证明: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儿童预防接种证: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由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申请入学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2,孩子是天津远郊农村户口 我在天津市里工作 上学怎么办

《2014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2014年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时间为5月24日、25日。今年是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的第一年,前不久也刚刚出台了《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津入学,其父母须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地方申请登记。办理登记入学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入学年龄条件??按照政策,2014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应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应当提出申请。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区县教育局??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划定学区片??今年本市的小学招生入学,由市教委宏观统筹,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局要依据适龄儿童变化情况,对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切实加强教育资源建设。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划定学区片,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为每一个适龄儿童提供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依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登记入学。华侨子女、港澳、台湾和外籍人员子女在津入学,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度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安排在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不能到学校就学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殊教育学校安排送教服务。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规范收费标准。民办学校招生事项应报区县教育局核准,招生简章应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区县教育局??招生入学时间??2014年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时间为:2014年5月24日(星期六)、25日(星期日)。招生入学的手续、时间、地点、学区片划分等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教育局制定并及时发布。民办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同期进行。??市教委??不得进行入学考试禁设重点班??市教委明确表示,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入学考试。学校不得举办学前班,严禁一切没有收费许可的乱收费。2014年秋季入学的一年级学生,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各种名目设立重点班。班容量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杜绝大班额情况,积极推进小班化教学。??市教委还要求,各区县教育局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区之间的沟通交流,发挥信息公开的作用,治理招生入学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各区县教育局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细化工作流程,提高学校、社区、家长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率,健全登记、验证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都能够有学上。落实好过渡政策,确保平稳实施,不出问题。??各区县教育局要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摸底预测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好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要求,规范招生行为。健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调处机制,着力增强服务能力。??市教委??学校??重点关注??“人户分离”儿童三种方式解决??据了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局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按照今年的相关政策,“人户分离”的三种情况按以下方式解决:1.本区县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县教育局在本区县内统筹安排入学。2.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县教育局先行统筹安排入学。3.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且确有实际困难,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随迁子女入学如何办理登记??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津入学,其父母须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地方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天津合法居所的证明;4.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的务工就业证明;5.天津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经申请登记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记者从各区教育局了解到,市内六区教育局已分别出台了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小学教育的相关通告,对于2014年入学或转学的随迁子女各区也规定了登记时间和统一的登记地点。如南开区要求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河东区要求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015年入学学生提供的居住证登记日期在2014年10月31日之前。??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会改变??各学校将落实《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时为新生建立学籍并纳入学籍系统管理。办理登记入学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籍基础信息表;学籍信息证明材料;预防接种信息;享受资助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区县教育局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你好!可以就近上学,但上高中需交择校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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